如果当事人确有冤情,但法院和检查院不支持再审申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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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确实有,实际发生的事实是指当事人经历的事实,法律事实是指事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二者之间是有差异的,司法机关能认定的是法律事实,当实际发生的事实,事后不能用证据来证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能认定,当事人如果不知道,或者知道这二者会有差异但总是不甘心,就会认为自己有冤情,这种情况下,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是得不到纠正的,也不算错案,当事人无论怎么样纠缠,都不管用,耗费一生的精力也得不到想要的结果,还是息事宁人,把精力放在发家致富方面的好,只要汲取教训,重视保存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就不会吃二次亏,如果有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被认定,或适用法律有错误,检察机关,人民法律是会受案的,还有一种情况,案件事实基本相同,但判决结果有差异,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只要差异在法律允许的幅度范围内,是不能算错案的,但近年最高院开始重视这类问题,发布一些指导性案例,要求尽可能同案同判,这类差异今后会缩小。


王凤鸣56833


如果当事人确有冤情,但法院和检察院不支持再审申请怎么办?

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在我经历的案件中,多次碰到此类情况。请当事人不要气馁,记住“正义虽然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现在司法改革已经深入人心,随着各项制度的落实,这种情况会逐渐改变。假如真的像你所说那样,你可以转换思路,对案件重新做一次深刻的认识,查找问题的所在,变换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重新申请立案。也可以要求法院、检察院依照错案必究的原则重新审视该案。同时也可以依据《监察法》,请求监察委介入。(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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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检察院不支持再审申请是什么意思?从法院而言,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受理,二是受理后裁定驳回。就检察院而言,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可向检察院提请抗诉,如果检察院不同意抗诉的,会给申请人书面答复,申请人收到答复后,就意味着相关案件的法律程序已经走完。当事人如果还认为判决不公,那只能走信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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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句话在网上很流行:“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这句话是法律教科书里的,不是哪一个律师的原创。

用这句话来回答这个问题正好。

如果当事人想要就一个法律已经生效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再审”,而再审的请求又不被法院或者检察院支持。那么这个案件在法律上就已经“板上钉钉”,在法律程序上再无“翻案”可能。

尽管当事人自己可能觉得自己正确,法院判错了,那也只是单方面的一己之见。绝不代表真的是法院判错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就应该“息讼”,不要一味的固执己见,反复寻求再审翻案。

花费大量精力是浪费时间。

对于自己坚定不移的认为自己有理的当事人,应该做的,就是在原有的诉讼材料之外,另行搜集新的可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能搜集到新的证据,再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再审。否则,没有新证据,是龙,也盘着。

如果程序正义,已经宣告了你的路穷尽。那就不要去挑战程序正义,而是把精力用到寻找新证据上。

当新证据找到,正义的程序之门将会再次为你开启!让你走进程序的正义之门,探寻你的实体正义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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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冤的途径有很多,关键的要掌握两点:一是你要确有冤情,而不是你自己认为有冤情,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碰到告状者,也就是通常说的老上访户,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只讲自己的理,别人的话听不进去,律师不顺着他说他就投诉律师,象这样的情况是没有办法处理的,我们也不支持那么做,因为对上访人没有好处。二是需要明白法律,讲究方式方法,如果有理讲不出来,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你的冤情也得不到解决,到了申冤的程度,不是一般的程序可以解决的了,必须专业人员帮助,就像生病,已经到了疑难杂症甚至癌症的地步,不是吃点感冒药就能好的,需要找好医生诊治,同样道理,需要好律师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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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

向法院检察院申请再审没有得到支持,只能说证据方面是不足的,要想已经处理的案件通过再审审核,难度不小,有的案件其实本身就缺乏证据材料,无论走什么程序都没有办法得到支持。

如果确实掌握了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去检察院反应情况,要求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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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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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确实有冤情?先普及一下概念,法追求法定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统一,但法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统一,以法定事实为准。我在30余年的执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普通百姓所说的冤情得不到法的支持主要出在一是法定事实上,也就是其主张没有充分的法定证据予以证实,简单的说证据不足,甚至除了本人陈述没有其它证据支持,而我们又是大陆法系,需要严格证明。二是对法律规定,尤其是为什么这么规定由于其视野的原因不知道或无法理解,最常见的是法律对保障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的倾斜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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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案审的是证据,对一个事件是否有理要靠证据说话,无证无据凭口凭理法院不会釆用的,只有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法院判案才有理有据,证为证明,有书证,人证,物证等,据为依据,有律,例,文件,民俗等,也就是事理要分明,如借款,必须有借款的证明,其次要有还款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说明这个借款要不要还。所以法院在开庭时,首先宣读诉状,说明案件的要求和理由,再由被告答辩对原告的要求给予否定及否定的理由,然后双方提供证据,质证以确定证据的真伪,再进行辩论说理,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证据,所以无证无据就不要打官司,证和据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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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说再审的一般程序,有三类不同的启动程序,一类就是本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错误的,可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第二就是最高院或者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错误的,可以提审或者指定法院再审。还有就是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裁判文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现在向法院检察院申请再审没有得到支持,只能说证据方面是不足的,要想已经处理的案件通过再审审核,难度也不小,有的案件其实本身就是没有什么证据,无论走什么程序都没有什么用。

虽然目前审判程序是二审终审,大概率是可以保证当事人充分举证和发表意见,但是案件处理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因为再审和一审一样都是证据说话,说一个例子就足够。某人的借条被借款人撕毁,出借人起诉要求还钱,由于是现金交易,没有转账记录,没有任何第三方知道借款情况,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无论怎么打官司都赢不了,但是事实上确实有借款,如果债权人申请再审,和前期的审判程序一样没有证据,再审申请都不会得到支持,这也是目前某些人认为自己明明冤屈的原因,但是目前没有解决的办法。

其实目前很多人对再审程序有误解,在很多人心里和二审的意思是一样,只是二审已经走完了,换个途径继续上告罢了,反正只要是一个途径就要试试,只有没有申诉的地方才会停止,这样的情况估计很久都不会消失。对于执着于再审的人,假如真的是目前证据不足,只能多从证据方面努力,不然没有证据盲目要求申诉或者要求再审,真的作用不大。每一个裁判结果都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只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原来的结果才可能,不管哪个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结果的再审都是谨慎小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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