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钢材价格大幅上涨,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那年花曾落


  1. 一般而言,一个完善的施工合同,会对此类情况的发生做明确的约定。如合同约定,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的价格浮动,施工单位不能要求补偿;超过一定比例的价格浮动可以要求补偿。此时,只需要根据价格浮动情况,要求补偿即可。
  2. 但有的合同约定,无论价格有多大幅度的浮动,都不能要求补偿,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不能要求补偿了吗?也不一定,在项目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依法判决。
  3. 但有的合同对价格浮动的处理没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时,如合同有关条款也未明确时,可以要求按照交易习惯来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7》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对价格的浮动处理均有载明,可以视为交易习惯处理。
如:《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参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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