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价格提醒告诫书

                   价格提醒告诫书

基本民生商品经营者:

  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期因为疫情出现断货及涨价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民生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市各经营者提醒如下:  

  (一)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销售同品种商品,按2020年1月19日(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定价。

  (二)超市经营者必须在销售商品时出具销售票据,不得隐匿、销毁进货账簿和销售票据,不得在销售紧俏产品时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其他商品。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六)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七)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八)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九)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基本民生商品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拨打077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此告诫书主要针对疫情期间的经营活动,疫情结束之日起,自动停止上述“销售同品种商品按2020年1月19日(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定价”的规定。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

玉林:价格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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