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知識(一)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當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正處於關鍵時期,為了讓廣大群眾瞭解疫情防控的有關法律,積極履行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我們收集整理了有關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請廣大人民群眾協助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共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知法守法|疫情防控法律知識(一)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傳染病?

知法守法|疫情防控法律知識(一)

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後,基於目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徵等特點的認識,報國務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2: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如何報告?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發現和報告時限是多久?

2020年1月22日,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發佈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第二版)》,該方案對“病例的發現與報告”做了明確規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符合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定義的患者時,應於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調查核實,於2小時內通過網絡完成報告信息的三級確認審核。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立即向當地縣(區)級疾控機構報告,並於2小時內將填寫完成的傳染病報告卡寄出;縣(區)級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網絡直報,並做好後續信息的訂正。

通過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或者在聚集性病例判定過程中,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發熱呼吸道感染病例,經採樣檢測後,如新型冠狀病毒陽性,當地縣(區)級疾控中心應立即按照確診病例進行網絡直報。

網絡直報病種選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在“診斷類型”中符合疑似病例標準按“疑似病例”上報,病例確診後,病例報告單位應及時將病例訂正為“確診病例”。

疑似及確診病例需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二版)》報告臨床嚴重程度分類,在傳染病報告卡新增副卡“臨床嚴重程度”中選擇“非肺炎病例”、“輕症肺炎病例”、“重症肺炎病例”、“危重症肺炎病例”,根據臨床症狀的進展及時進行訂正。

聚集性病例(含疑似聚集性病例)一經確認後,轄區疾控中心應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在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事件級別可先選擇“未分級”。在衛生健康部門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對事件定級後,可對事件級別進行相應調整。並將相關初次、進展和結案報告及時進行網絡直報。

4: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時應當及時採取哪些隔離防控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5:醫療機構救治傳染病患者時,如何實施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絡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複印件一併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科,具體負責本醫療機構傳染病的分診工作,並對本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預檢、分診工作進行組織管理。沒有設立感染性疾病科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傳染病分診點。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診點應當標識明確,相對獨立,通風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第三條同時規定,醫療機構各科室的醫師在接診過程中,應當注意詢問病人有關的流行病學史、職業史,結合病人的主訴、病史、症狀和體徵等對來診的病人進行傳染病的預檢。經預檢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將病人分診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診點就診,同時對接診處採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6:出、入境的人員在傳染病防控過程中的法定義務是什麼?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和集裝箱,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均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接受檢疫,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四條規定: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7: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等應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8: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麼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航空、鐵路、長途客運等運輸經營者和公路進京檢查站要對來自疫情發生地區人員的姓名、來源地、來京居住地、聯繫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有關人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9: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處於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不服從管理時,應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來源:今日仁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