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零售药店新冠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规定》的紧急通知

各零售药店(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各区局、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市政府2020年1月25日关于新冠病毒防控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新冠病毒防控工作,保证沈城人民生命安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零售药店新冠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规定》,现通知如下:

1.各零售药店、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切实承担企业主体责任,按照《零售药店新冠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防护管理,做好营业场所消毒与通风。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常识及沈阳市发热门诊名单,向购药百姓普及新冠病毒肺炎的防控知识,引导发热病人就近到沈阳市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2.请各区局、县(市)局在2020年1月26日前,将《零售药店新冠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规定》张贴到各零售药店、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同时立即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使用监管APP对执行情况予以记录。在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背景下,如不能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的药械经营单位一律关停整顿,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市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零售药店、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的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附:《零售药店新冠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规定》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5日


零售药店新冠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规定

2020年1月25日,针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我省已经启动辽宁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为进一步防控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扩散,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1.做好本店工作人员自身防护。药店自身工作人员均必须佩戴医用口罩开展销售工作,每天上岗前进行体温监测,填写晨检记录,身体状况异常者不得上岗。

2.做好店内环境消毒。每日上、下午对营业场所开展空气消毒一次,经常性通风和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整洁,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要先毁形后废弃。

3.强化用药指导。对购买含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等退热药的购药患者要详细询问病情,加强用药指导,引导其至发热门诊就医,提供我市发热门诊清单。

4.实时输入销售信息。销售药品时,要及时录入相关信息,保证医保卡信息和药品经营电子监管系统销售数据的完整准确。

5.加强价格管理。对新冠病毒防控用的药品、医用口罩、消毒液等要明码实价,不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串谋涨价、捏造散布违法信息以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6.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确保药械产品质量,坚决做好疫情的“防输入、防扩散、防感染”工作。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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