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了摩托车,逃跑途中碰死了人,小偷也不治身亡,死者父母要车主赔偿对吗?

东邪体坛泰山


这样才算得上是正确:摩托车厂家因为生产了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产品导致事故!负全责!道路设计部门设计道路不合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管理不善,城市建设部门对道路二旁没有铺设安全设备,小偷的衣服太差而反馈的衣服生产厂家,小偷上学没有学好的责任在老师。等等。都要承担责任!最后,最大的责任是:小偷的爹娘!为什么要生小偷???


和慈仁德


陈群律师为您解答。希望帮到您。

您的问题是:

小偷偷了摩托车,逃跑途中碰死了人,小偷也不治身亡,死者父母要车主赔偿,对吗?

您的问题有一点不够清晰,就是:该交通事故中有两个死者,一个是被小偷碰死的无辜者,一个是小偷本人。您说的死者父母,没有特别指出是哪一个死者的父母,那么按理说,既可以是小偷的父母,也可以是那个无辜者的父母,还可以是两个死者的父母。

不过,本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已明确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由此可见,无论是无辜者的父母,还是小偷的父母,都不应当向车主请求赔偿,车主都无须赔偿。

如果死者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这样的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会驳回这样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在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规则上,主要依据的原则和精神是,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

盗抢车,车主已失去对车辆的控制,此种状态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由行为实施者即盗抢者承担全部责任,让车主承担责任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还会助长盗抢者的气焰,让他们盗抢的时候更加肆无忌惮、后顾无忧。

所以,死者父母要车主赔偿,是不对的。


陈群律师


古时有一人房子在建,晚一贼上房行窃摔伤,贼上告皇帝,

帝日:所告何人?

贼诉:张三建房,没安全警示,我去房上行窃摔伤,吾皇作主,判张三负责。

帝日,是,命太监传张三,张三下跪,帝大怒曰:大胆刁民,建房不抓安全,判全责。

张三山呼万岁,诉曰并非我责,乃泥工误工未来。

帝怒命太监传泥工李四,帝怒,尔身为手艺人,胆敢误工,李四诉:启秉万岁,并非民责,乃木匠材料未作好,所未施工。帝怒命太监传木匠王五,王五诉,并非民责,乃盖匠未盖木材,无料作。帝又命太监传盖匠赵六,赵六诉,并非民责,因老板没砍树,无材盖。

帝大怒建房人,终究是你之罪,大打三十板,判银50两,给贼治伤。建房人说:万岁爷明察,我建房,他如果不上房行窃怎么能摔伤,他是咎由自取。

帝思之曰:把贼传来,尔好逸恶劳,行窃乡里,摔伤乃咎由自取,岂要人家赔。判日:处绞刑,那贼自知难逃一命,就大声诉,请快点绞死我,快点。帝曰,你不怕死,还要快点,贼说,我要快死去当玉皇大帝。帝曰,你贼眉鼠眼,岂能当玉帝,只朕才能当,命太监给自己套上绞刑架。


57802520719


车主是应该赔偿的,交通法规定,摩托车属机动车,也就是和汽车一样,现在的朋友借汽车都要负联带责任的,如果借车的人没有驾照,或酒驾丶醉驾,保险公可不负责赔偿,而且,车主还要负法律责任的,这个骑走摩托车的人既然留条了,车主不报警,就等于同意出借车辆,这理还有骑车人是否有驾照丶是否带头盔,出事故后,交警要对车辆检测,刹车及相关性能是否合格,综合起来才能定车主是否有责,而且,根据情况才能定车主承提百分之几,要是骑车人,无证丶酒后或醉驾且没带头盔等,那车主责任极大,所以,朋友之间借车一定问清楚,借车时去吃饭,回来时醉驾,那车主就完蛋,出故事保险不赔车主联带,大家注意点啊。


手机用户68414509096


车子丢了,报案后车子没找到,车主却莫名其妙的成了被告!

现实生活中有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你也许不相信,但是他是真实存在的,其中原委让人唏嘘不已。

我们那有一对很好的朋友,甲过得比较好,有一辆摩托车,而乙比较穷,比较好面子。有一次乙出去会朋友,就去甲那里借车,可是甲的家里很忙没在家,可是院门没锁,他看到车上有钥匙🔑,就留了个纸条就骑走了。


天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都由不得人!乙出了车祸,碰死了一个老人,自己也不治身亡,真是车祸猛于虎呀!乙身上没有证件,警察只有调查车主信息……

甲还没明白怎么回事,就被警察带走了,一个连带责任,让他到后来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最后赔了不少钱,媳妇不理解差一点上吊自杀,真是赔了摩托车又扔了钱,你说找谁伦理去呀!

建议大家,如果车丢了,抓紧时间报案,不要到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呀!

车祸猛于虎,请安全驾驶!


东邪体坛泰山


法润金沙简要回答!

小偷偷了摩托车,在逃跑途中撞死了人,因交通事故,小偷自己也在事故中死亡,车主是否需对死者(包括被小偷撞死的人和已死亡的小偷)家属承担死亡赔偿责任?答者认为,通常情况,车主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简要陈述理由如下:

摩托车被盗,车主便对被盗车辆的使用管理丧失了控制的能力,而且这种管理控制能力的丧失是完全违背车主意志的,车主没有任何过错,若此种情况还要求车主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显然有违公平正义。相反,摩托车被盗后由小偷占有,其使用管理实际是由小偷在控制,因而发生的使用管理中的损害责任理应由小偷来承担。故《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在本问题中,因该案事件导致的所有损害(包括车主摩托车被盗的损害赔偿)都应当由小偷承担,车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被撞死的死者家属还是死亡的小偷的家属要求车主赔偿,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是因小偷也在该起案事件中死亡,民事主体资格已消亡,已无法再承担责任。但若其(小偷)有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则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以应赔偿的数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若小偷没有遗产,则其造成的损害只能由权益受损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自行承担。当然,这其实也是社会人参与社会交往需要承担的成本和风险。不过这种存本和风险,当事人及其家属也可以尽可能的通过购买保险或社会救济来降低成本或分担风险。

以上回答不尽周祥,欢迎点评!法润金沙严肃理性分析解答法律问题,欢迎关注交流!


法润金沙


失主不但要赔偿小偷,还应当为小偷父母养老送终,因为是你看管不当造成小偷得手,又因小偷是骑你的摩托车摔死的。另外失主所在小区物业看管不当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公安机关也应当承担赔偿,因为主要是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管理不到位,是造成小偷偷车得手并摔死的主要原因!


用户1285266655182


小偷骑偷了别人的摩托车,逃跑途中碰死了别人,小偷自己也不治身亡,小偷的父母或另外一个死者的父母要车主赔偿都不对。两方“父母”要求车主赔偿损失都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法律明确规定车主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已明确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其实是个“无过错责任”的法律条款。按照一般理解,"一是一,二是二",偷车该怎么处罚怎么处罚;骑车引发交通事故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有责担责,无责有损失的获赔。而该法条很明确,即“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即无论驾驶人是否有责任,只要驾驶的车辆是“盗、抢”来的,发生交通事故一律由“盗、抢”人承担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法条应该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即便驾驶了别人“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也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里应该是“不明知”,即不知道自己驾驶的是别人“盗、抢”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才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明知”是别人“盗、抢”来的车还驾驶,出了交通事故自己也要担责。

这个法条的内含很明确,有了这个法条作为“尚方宝剑”,法官也不会以车主“车辆保管不善有过错”等为由判决车主赔偿

“盗、抢”者承担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主要有

一、驾驶者伤害损失。明知是“盗、抢”来的车而驾驶可能要自己担责,否则应当也由“盗、抢”者担责。本案中驾驶人为小偷自己死亡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二、相对方的损失。本案中的另一方的死亡赔偿,如果对方有车损,还包括车损造成赔偿。

三、被“盗、抢”受害人的损失。本案中如果摩托车有损毁,也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根据该法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根据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综上,该交通事故中两个死亡者的父母想得到理想的赔偿数额几乎不可能。本案的赔偿责任人系小偷,既然是小偷,一般而言不会有足够的个人财产可供执行。


老方同志


估计题目应该是被无辜撞死的第三人父母主张车主赔偿是否正确。简单说下个人观点:

观点一: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

很显然摩托车撞死人并非车主驾驶,而是小偷驾驶被盗车辆慌不择路才导致了第三人死亡后果,死者的死亡后果与小偷驾驶被盗摩托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而小偷承担这部分责任,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车主是否承担责任?个人认为不需要,车主车辆被盗以后主动追赶是一种正当的自力救济行为,法律并不禁止,而且如果可以追究车主的责任,那么就应该也追究生产摩托车厂商的责任,追究车主父母的责任,小偷父母的责任,如此循环往复没有任何意义。

观点二:鼓励维权,但不鼓励滥用诉权。

公民权益被损害依法维权的,应当值得鼓励,但是作为维权者应当知晓维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至少无论是法律人还是普通民众都能凭直觉判断出该案当中车主对于第三人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

滥用诉权不仅不会得到圆满的结果,反而只会增加双方的讼累,没有意义


麋鹿说法


现在社会上怪事太多了,我是理解不了,但也解决不了,只能在这里说说。一个小偷爬窗户偷盗,防盗窗安装不牢固小偷掉下楼摔死了,小偷家人把房主告上法庭,说因你沒有把防盗窗安装牢固造成小偷摔死,房主要赔偿。这是什么道理呀,小偷的家人你还要不要脸,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法院怎么判?如果判人道主义赔偿我就感觉太怨了,难道这社会小偷成了保护对象吗,房主有什么错,天理何在,以后谁见小偷都供着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