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了摩托車,逃跑途中碰死了人,小偷也不治身亡,死者父母要車主賠償對嗎?

東邪體壇泰山


這樣才算得上是正確:摩托車廠家因為生產了防護措施不到位的產品導致事故!負全責!道路設計部門設計道路不合理,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管理不善,城市建設部門對道路二旁沒有鋪設安全設備,小偷的衣服太差而反饋的衣服生產廠家,小偷上學沒有學好的責任在老師。等等。都要承擔責任!最後,最大的責任是:小偷的爹孃!為什麼要生小偷???


和慈仁德


陳群律師為您解答。希望幫到您。

您的問題是:

小偷偷了摩托車,逃跑途中碰死了人,小偷也不治身亡,死者父母要車主賠償,對嗎?

您的問題有一點不夠清晰,就是:該交通事故中有兩個死者,一個是被小偷碰死的無辜者,一個是小偷本人。您說的死者父母,沒有特別指出是哪一個死者的父母,那麼按理說,既可以是小偷的父母,也可以是那個無辜者的父母,還可以是兩個死者的父母。

不過,本案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已明確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由此可見,無論是無辜者的父母,還是小偷的父母,都不應當向車主請求賠償,車主都無須賠償。

如果死者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這樣的起訴,人民法院在審理後,會駁回這樣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在侵權責任主體的確定規則上,主要依據的原則和精神是,由機動車的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擔責任。

盜搶車,車主已失去對車輛的控制,此種狀態下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由行為實施者即盜搶者承擔全部責任,讓車主承擔責任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還會助長盜搶者的氣焰,讓他們盜搶的時候更加肆無忌憚、後顧無憂。

所以,死者父母要車主賠償,是不對的。


陳群律師


古時有一人房子在建,晚一賊上房行竊摔傷,賊上告皇帝,

帝日:所告何人?

賊訴:張三建房,沒安全警示,我去房上行竊摔傷,吾皇作主,判張三負責。

帝日,是,命太監傳張三,張三下跪,帝大怒曰:大膽刁民,建房不抓安全,判全責。

張三山呼萬歲,訴曰並非我責,乃泥工誤工未來。

帝怒命太監傳泥工李四,帝怒,爾身為手藝人,膽敢誤工,李四訴:啟秉萬歲,並非民責,乃木匠材料未作好,所未施工。帝怒命太監傳木匠王五,王五訴,並非民責,乃蓋匠未蓋木材,無料作。帝又命太監傳蓋匠趙六,趙六訴,並非民責,因老闆沒砍樹,無材蓋。

帝大怒建房人,終究是你之罪,大打三十板,判銀50兩,給賊治傷。建房人說:萬歲爺明察,我建房,他如果不上房行竊怎麼能摔傷,他是咎由自取。

帝思之曰:把賊傳來,爾好逸惡勞,行竊鄉里,摔傷乃咎由自取,豈要人家賠。判日:處絞刑,那賊自知難逃一命,就大聲訴,請快點絞死我,快點。帝曰,你不怕死,還要快點,賊說,我要快死去當玉皇大帝。帝曰,你賊眉鼠眼,豈能當玉帝,只朕才能當,命太監給自己套上絞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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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是應該賠償的,交通法規定,摩托車屬機動車,也就是和汽車一樣,現在的朋友借汽車都要負聯帶責任的,如果借車的人沒有駕照,或酒駕丶醉駕,保險公可不負責賠償,而且,車主還要負法律責任的,這個騎走摩托車的人既然留條了,車主不報警,就等於同意出借車輛,這理還有騎車人是否有駕照丶是否帶頭盔,出事故後,交警要對車輛檢測,剎車及相關性能是否合格,綜合起來才能定車主是否有責,而且,根據情況才能定車主承提百分之幾,要是騎車人,無證丶酒後或醉駕且沒帶頭盔等,那車主責任極大,所以,朋友之間借車一定問清楚,借車時去吃飯,回來時醉駕,那車主就完蛋,出故事保險不賠車主聯帶,大家注意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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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丟了,報案後車子沒找到,車主卻莫名其妙的成了被告!

現實生活中有一個活生生的例子,你也許不相信,但是他是真實存在的,其中原委讓人唏噓不已。

我們那有一對很好的朋友,甲過得比較好,有一輛摩托車,而乙比較窮,比較好面子。有一次乙出去會朋友,就去甲那裡借車,可是甲的家裡很忙沒在家,可是院門沒鎖,他看到車上有鑰匙🔑,就留了個紙條就騎走了。


天有陰晴圓缺,人有旦夕禍福,都由不得人!乙出了車禍,碰死了一個老人,自己也不治身亡,真是車禍猛於虎呀!乙身上沒有證件,警察只有調查車主信息……

甲還沒明白怎麼回事,就被警察帶走了,一個連帶責任,讓他到後來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最後賠了不少錢,媳婦不理解差一點上吊自殺,真是賠了摩托車又扔了錢,你說找誰倫理去呀!

建議大家,如果車丟了,抓緊時間報案,不要到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呀!

車禍猛於虎,請安全駕駛!


東邪體壇泰山


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小偷偷了摩托車,在逃跑途中撞死了人,因交通事故,小偷自己也在事故中死亡,車主是否需對死者(包括被小偷撞死的人和已死亡的小偷)家屬承擔死亡賠償責任?答者認為,通常情況,車主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法簡要陳述理由如下:

摩托車被盜,車主便對被盜車輛的使用管理喪失了控制的能力,而且這種管理控制能力的喪失是完全違背車主意志的,車主沒有任何過錯,若此種情況還要求車主對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顯然有違公平正義。相反,摩托車被盜後由小偷佔有,其使用管理實際是由小偷在控制,因而發生的使用管理中的損害責任理應由小偷來承擔。故《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因此,在本問題中,因該案事件導致的所有損害(包括車主摩托車被盜的損害賠償)都應當由小偷承擔,車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是被撞死的死者家屬還是死亡的小偷的家屬要求車主賠償,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是因小偷也在該起案事件中死亡,民事主體資格已消亡,已無法再承擔責任。但若其(小偷)有遺產,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則應由其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以應賠償的數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若小偷沒有遺產,則其造成的損害只能由權益受損的當事人及其家屬自行承擔。當然,這其實也是社會人參與社會交往需要承擔的成本和風險。不過這種存本和風險,當事人及其家屬也可以儘可能的通過購買保險或社會救濟來降低成本或分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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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不但要賠償小偷,還應當為小偷父母養老送終,因為是你看管不當造成小偷得手,又因小偷是騎你的摩托車摔死的。另外失主所在小區物業看管不當也應承擔賠償責任。關鍵是公安機關也應當承擔賠償,因為主要是公安機關對社會治安管理不到位,是造成小偷偷車得手並摔死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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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騎偷了別人的摩托車,逃跑途中碰死了別人,小偷自己也不治身亡,小偷的父母或另外一個死者的父母要車主賠償都不對。兩方“父母”要求車主賠償損失都沒有法律依據。理由:法律明確規定車主不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已明確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

這其實是個“無過錯責任”的法律條款。按照一般理解,"一是一,二是二",偷車該怎麼處罰怎麼處罰;騎車引發交通事故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有責擔責,無責有損失的獲賠。而該法條很明確,即“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即無論駕駛人是否有責任,只要駕駛的車輛是“盜、搶”來的,發生交通事故一律由“盜、搶”人承擔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法條應該還有另外一層意思:即便駕駛了別人“盜、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也由“盜、搶”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這裡應該是“不明知”,即不知道自己駕駛的是別人“盜、搶”的車發生交通事故才由“盜、搶”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明知”是別人“盜、搶”來的車還駕駛,出了交通事故自己也要擔責。

這個法條的內含很明確,有了這個法條作為“尚方寶劍”,法官也不會以車主“車輛保管不善有過錯”等為由判決車主賠償

“盜、搶”者承擔的交通事故的損失主要有

一、駕駛者傷害損失。明知是“盜、搶”來的車而駕駛可能要自己擔責,否則應當也由“盜、搶”者擔責。本案中駕駛人為小偷自己死亡的損失,由自己承擔。

二、相對方的損失。本案中的另一方的死亡賠償,如果對方有車損,還包括車損造成賠償。

三、被“盜、搶”受害人的損失。本案中如果摩托車有損毀,也得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還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只能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是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根據相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綜上,該交通事故中兩個死亡者的父母想得到理想的賠償數額幾乎不可能。本案的賠償責任人系小偷,既然是小偷,一般而言不會有足夠的個人財產可供執行。


老方同志


估計題目應該是被無辜撞死的第三人父母主張車主賠償是否正確。簡單說下個人觀點:

觀點一:車主不需要承擔責任。

很顯然摩托車撞死人並非車主駕駛,而是小偷駕駛被盜車輛慌不擇路才導致了第三人死亡後果,死者的死亡後果與小偷駕駛被盜摩托車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故而小偷承擔這部分責任,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車主是否承擔責任?個人認為不需要,車主車輛被盜以後主動追趕是一種正當的自力救濟行為,法律並不禁止,而且如果可以追究車主的責任,那麼就應該也追究生產摩托車廠商的責任,追究車主父母的責任,小偷父母的責任,如此循環往復沒有任何意義。

觀點二:鼓勵維權,但不鼓勵濫用訴權。

公民權益被損害依法維權的,應當值得鼓勵,但是作為維權者應當知曉維權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什麼,至少無論是法律人還是普通民眾都能憑直覺判斷出該案當中車主對於第三人的死亡不存在任何過錯。

濫用訴權不僅不會得到圓滿的結果,反而只會增加雙方的訟累,沒有意義


麋鹿說法


現在社會上怪事太多了,我是理解不了,但也解決不了,只能在這裡說說。一個小偷爬窗戶偷盜,防盜窗安裝不牢固小偷掉下樓摔死了,小偷家人把房主告上法庭,說因你沒有把防盜窗安裝牢固造成小偷摔死,房主要賠償。這是什麼道理呀,小偷的家人你還要不要臉,真是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法院怎麼判?如果判人道主義賠償我就感覺太怨了,難道這社會小偷成了保護對象嗎,房主有什麼錯,天理何在,以後誰見小偷都供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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