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

筑龙标事通


合同应该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条款不能与以上文件有实质性的背离,否则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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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须与投投标文件为准,你所说的问题是工程项目有变更时如何处理。

一、合同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为依据来签订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采购人、中标人未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因此,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存在矛盾问题,二者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一致。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结算时不计取措施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只有在全部响应后才具备中标资格。

不计取措施费的规定是双方均认可的约定,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后,具备法定效力,属于实质性要求。

二、增加项目量清单后能否增加措施费

在工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中,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的情形是经常出现的,在履行必备的审核、审批程序后,经双方约定可以在合同价的10%以内增加合同款。

但是,不计取措施费的约定,属于招投标中实质性要求,如果允许对调增的项目清单套定额计取措施费,将侵害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基础,也容易为恶意低价中标者提供变相提高工程造价的渠道。

因此,从法律执行层面来说,在合理、合法的工程变更后,是否计提措施费应以原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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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招投标文件有矛盾,应以合同为准,现场实际发生经各方认可的工程量以实体为准进行计量,这是计量准则的认定。

一〉

各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般都由以下3部分组成:

(1)协议书

(2)通用条款

(3)专用条款

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除了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外,一般还应该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有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

二〉

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各个文件,其优先顺序是不同的。原则上应把文件签署日期在后的和内容重要的排在前面,通用条款规定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以上合同文件中,中标通知书及投标函已包含招标文件中各项招标条款要求,投标书是符合了招标文件件要求才符合评标要求并获得中标通知书的。

中标通知书及投标函排在合同协议书优先顺序后面,有矛盾时应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三〉

项目清单投标报价时,清单中措施费为0,不属于清单漏项,是有该项但不给予单独计费,在报价时应将该部分费用摊分到各分部分项计价中。

结算时,清单中已包含的项目不能进行调整,其中包括了清单中措施费为0的项目,即清单中已有项目的措施费不允许调整。

四〉

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

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部分内容不属于原报价清单范围内,则此部分结算时可按实际计取并可计取该部分的项目措施费,这样符合合同约定。

总结:此案例关键是理清那些属于投标清单范围的内容,那些不属于投标清单范围的内容。在此范围内的不能调整。在此范围外的可计取全部费用,包括措施费用。


星空扬波


这实质是合同组成的优先次序问题,国内工程界/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某最新的合同范本都有明显的漏洞。一旦发生合同争议,合同组成优先次序的条款将可能决定谁输谁赢,衡臣下面梳理一下:

双方签置的合同文本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

合同协议书格式与招标文件相一致,但需根据最终谈判结果填写相关内容。

合同通用条款也通常与招标文件相同,通用条款中需选项部分(例如争议解决方式)、需要进一步明确部分或需要修改的部分,都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且条款号应“一一对应”。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发生矛盾时,当然应该以专用条款为准。

最终签置的合同专用条款是双方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相关部分通过合同谈判达成一致的结晶。

除了合同专用条款,最终签置的合同附件也是关键,其是以招标文件相关附件为基础,结合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通过双方合同谈判固化为签置版的合同附件,是签置版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当最终签置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之间发生矛盾时,当然应以最终签置的合同为准。


衡臣管理


施工项目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筑龙标事通


1、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单纯的招文件与合同不一致,以合同为准;

2、招标文件与合同之间,还涉及到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属于要约,具有法律效力,投标文件承诺的条款通常会体现在合同条款中;


Battylin


国家标准合同没有规定,一般以招标文件为准。但广东省标准合同有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错误的修改:赋予了在合同中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中有问题的相关条款的权利。其实按照合同法,只要是合同当事方是真实意愿的表达均可修改。现实中监管部门为了减少风险(以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为理由)往往不允许修改,要以招标文件为准。


ynzzlly


根据现行的合同法解释

合同应该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条款不能与以上文件有实质性的背离,否则条款无效

所以,招投标文件的效力大于合同的效力

希望采纳[听歌]


人形宠爱


首先分析对那一方有利,如对己不利可要求发包人按招标合同填写(这个谈判需要很多策略)。


领航者573


你理解本来就是有错误的,合同本来就是和招标文件一致的,如果你和业主的关系好在进行合同评审的时候可以进行适当修改,前提需征得业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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