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行为应当遵循怎样的流程?

中建政研集团


这个问题,是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部门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还是比较多的,如果流程不规范,会产生一定的采购风险、财务风险,也是单位内部监督的重点。在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如何做好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呢?谈点想法,供参考。

一、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由谁来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也就是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事项,只有在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时,才适用《政府采购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行为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应按单位的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来执行,由单位自己来确定具体采购程序与要求。

二、参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制订单位的内部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活动的程序性要求非常严格,单位内部采购活动可以参照执行。重点是结合单位实际,既要体现程序性、规范性,也要兼顾效率性,没有必要太复杂,造成效率太低。实现公开、公平、规范的目的就可以了。

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是今后采购执行与监督检查的规范性文件,建议要通过单位内部制文程序,严格、规范制订并发文执行,要对所有部门、人员有约束力。

二、建立“管采分离”的内部采购的体制与机制

为了规范采购、规避风险,单位采购部门切莫将采购活动与管理行为合二为一,这既是规范化的需要,也是保护自己的需要。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要明确采购管理体制与机制,采购活动必须在单位党委(或党组)的领导下开展活动,财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采购部门履行组织执行职责,审计部门是监督部门,同时要成立单位内部的评审委员会,由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履行采购活动的评审职责,采购部门人员不能参予评审活动。这种管理体制是在加强内部控制的基础上,体现了“管采”分离的管理要求。

三、明确内部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具体采购方式一般可以参照询价、竞争性磋商、议价三种方式进行,对货物类采取询价方式,对服务类以及较难明确采购需求的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对于采购金额较小或紧急的项目,可以直接采取议价方式。

前二种方式,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略微简化执行。议价的方式,可以直接由具体需求部门及评审委员会(3人以上)与供应商议价就可以了。采购结果应由评审委员会、采购需求部门确认,采购部门进行审核,按单位内部审批权限要求报党委(党组)审批,采购部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四、加强采购需求及履约验收工作

内部采购工作主要由单位采购部门组织实施,因此采购部门一定要重视采购需求的审核,采购需求要完整、明确、合规,这关系到是否采购到满意的产品。加强对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确保供应商按采购需求及合同规定的各类技术参数、服务要求进行履约。

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是检验内部采购工作成效的关键,如果落实不到位,采购产品不符合要求,责任将落到采购部门身上。

五、借用第三方力量

对一些较大规模的、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建议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虽然这些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从严要求,按《政府采购法》去执行采购,只会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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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意识流


对政府采购不是特别熟悉,针对通用的采购行为规范做下回答,仅供参考。

一般采购都应该遵循如下流程:

1.确定采购需求。对于采购对象应该有清晰、准确的描述,规格型号、功能性能要求要确定下来,以便于采购人员进行寻源。

2.供应商寻源。按照确定好的物品要求进行寻源,圈定几家目标供应商。然后按照供应商引入的要求进行供应商引入,确定合格供应商。

3.按采购金额或采购规定进行招标或比价,结果确定后报审批进行采购。

4.物品检验合格入库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采购结束。


采购与供应链管理


虽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县市级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性文件一般都不会具体规定限额以下的具体流程,但是从从严治党、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建议各采购单位还是应该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县市级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性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实事求是,出台本单位的限额以下采购实施办法,让采购人员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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