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了還要不要去民政局拿離婚證?不拿離婚證是不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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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兩種離婚方式:1、協議離婚;2、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就是夫妻倆人協商一致之後拿著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到任意一方的戶口所在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主要是離婚協議中需要對子女撫養權、夫妻財產、債務、房產、車產等財產進行明確分割。雙方在《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上簽字,領取離婚證書。

2、訴訟離婚:訴訟離婚就是起訴離婚,夫妻一方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之後法院就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進行裁判。

訴訟離婚的判決書與離婚證書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法院判決離婚後就不用再去民政局拿離婚證。


東友律師團


您問,法院判決離婚了,還要不要去民政局拿離婚證?不拿離婚證是不是無效?

陳群律師告訴您,您多慮了。

在我們國家離婚,在法律上叫做“解除婚姻關係”;

婚姻當事人要解除婚姻關係,有兩種法律途徑:

一個是到人民法院去,提起民事訴訟,也就是起訴離婚;

一個是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去領取離婚證書。

兩種途徑都是合法的,效力都是相同的。

兩種途徑走其中之一即可,不需要兩個程序都走。

只不過,從法院拿的是離婚判決書,或者是離婚調解書;

而在民政局拿的是離婚證。

也就是說,兩種途徑拿到的法律文件、法律證件的名稱不同而已。

沒有法律效力上的差別。

兩種離婚途徑的法律依據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陳群律師


離婚證是證明夫妻雙方已經解除婚姻關係的證明。在生活實踐中,不管是買賣房、遷戶、再婚,許多方面都要用到離婚證。而離婚證是夫妻雙方經過自由協商,達成一致後到民政局自願辦理離婚手續的一種離婚方式,叫著協議離婚。

而法院判決離婚往往是一方不同意離婚,原告起訴到法院,最終法院審理准予離婚的裁決,本質目的也是解除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

1、法院判決離婚是訴訟離婚,具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效力

法院已經判決離婚了,你手上收到的是離婚判決書,判決書是司法機關依據法律作出的,上面載明瞭離婚的糾紛事實,審理經過,雙方證據,感情破裂的理由,最後載明瞭判決結果。

訴訟離婚具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效力,手上持有的判決書就是已經離婚的法定證明書,持有判決書等同於離婚證的證明效果,所以不用去換成離婚證。

但在實際生活中,判決書往往具有多頁,使用並不方便,有的法院已經嘗試製作一份離婚證明書用來向別人公示離婚事實。

2、離婚證是民政局出具的離婚證明,是行政證明

離婚證是由離婚當事人向民政局提出離婚申請,民政局在審核離婚材料後,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的,同意婚姻雙方離婚,依據行政工作程序發放離婚證,用於證明夫妻雙方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的見證下合法自願的解除了婚姻關係。

離婚證比判決書使用方便,是硬紙製作,便於保管和攜帶,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的證明效果是一樣的,都可以證明婚姻關係已經解除。

綜上所述,已經取得法院的同意離婚的判決書,是不需要單獨再去民政局換取離婚證的,而且你去了也換不成離婚證,因為一個是司法判決,一個行政登記行為,互不干擾。


悟法析律


當然不是了。我們國家的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一種是去法院起訴離婚,這兩種都是合法的離婚方式。

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主要取決於,男女雙方必須要對是否離婚達成一致意見,而且對於婚後共同財產及孩子撫養權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這樣才有可能取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好處就是方便快捷,當天就能辦理完成。離婚完畢,民政局會收回結婚證,再重新發放給當事人離婚證,離婚證就是你們離婚的合法憑證。

但是有的夫妻也可能對於是否離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比如一方想離,另一方就是不離。或者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於婚後共同財產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這樣想離婚的一方就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就需要寫一個起訴狀,然後提交相關證據,去法院進行立案,然後等待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審理完畢之後會出具法院判決書,如果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判決書就相當於離婚證,就是你們雙方的離婚合法憑證,雙方就不必再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了。

所以離婚證和法院判決書都是合法的離婚憑證,它們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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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在民政局辦離婚好比是手掰,法院判決離婚好比是刀切。有刀切開的證明再弄個手掰證據,我感覺不用多此一舉。

離婚證,判決書,效果是一樣的,只是離婚的方式和渠道不同。判決書和離婚證有一樣同樣的法律效力。

我的一個親戚法院判決離婚,離婚的判決結果出來後,在他們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雙方均未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書生效。

自此以後,這個親戚持判決書在房屋過戶,再婚登記,辦理部門均沒有再提離婚證的事。

我也瞭解道,不管離婚證還是判決書是個人隱私,不能在網上查詢的,萬一原件丟失損壞,只能到頒發部門補辦。


泰山木32140178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協議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這裡需要解釋一下:

1、離婚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時,可以批准雙方離婚。也就是說:離婚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雙方都自願的。即便如此,也必須要經過法定的批准程序。

2、具體的方式是:要離婚的雙方,必須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手孩。如果夫婦雙方中的一個人去申請離婚,是絕對不行的。所謂的婚姻登記機關,就是縣級民政部門下屬的婚姻登記服務中心。

3、婚姻登記機關的法定職責有三個方面:查明雙方要離婚是否確定是自願的;對孩子由誰撫養以及撫養費問題是達成協議,處理完畢;家庭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問題是否協商一致,穩妥處理完畢。如果三個問題都協商一致,並且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就可以認為符合協議離婚的條件,發給離婚證。如果發現其中一方非自願、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未經協商一致,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這是肯定的。

4、形式上的規定,必須收回以前發給的結婚證,發給離婚證。從此,曾經的夫妻成了路人。

所以,雙方就孩子撫養相關問題和家庭財產的分配與分割協商一致,雙方都同意和平地解除婚姻關係,就可以到民政部門去辦理離婚手續。離婚證就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定證件,當然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得到的是一本離婚證,這種離婚方式,其實質是

協議離婚,也可以叫雙方自願離婚

二、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訴訟離婚

《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與協議離婚不同的是:1、夫婦雙方中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一般不同意離婚;2、可以先由一方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等關部門調解,但這種訴訟外調解也不是必經程序;也可以由其中的一方直接提出離婚訴訟,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說的打離婚官司3;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前置程序是要經過調解,以防止負氣草率離婚的情況出現;

4、如果法院認為:如果感情確己破裂,調解無效,可以准予離婚;當然法院認為未達感情確己破裂、調解無效的條件,可以判決不準離婚。5、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如果法院在前置的調解程序中調解成功,雙方達成協議和平分手,也可以調解離婚,並由法院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並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離婚案件的審理,如果判決准予離婚,得到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都具有法定的效力。

三、法院判決離婚了還要不要去民政局拿離婚證?不拿離婚證是不是無效

從以上介紹可以看出:離婚有兩種基本方式:1、雙方所有問題協商一致,好聚好散,和平分手,提交併簽署書面協議書,即可協議離婚,拿到的離婚證,具有當然法律效力;2、如果一方提出離婚,雙方協議不成,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最後達到調解協議,和平分手,法院製作的離婚調解書,也具有法定法律效力。如何在法院通過訴訟方式判決離婚,法院下達離婚判決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很明顯,離婚這一民事活動,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發給的離婚證有法定效力。同樣,法院下達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也具體法律效力。當然根本不用拿著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再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證或換髮離婚證了。實際上,辦理離婚,法院調解或判決處理部分的難度,遠遠高於民政部門直接辦理的部分,但民政部門直接辦理的離婚證數量大一些,法院處理的離婚數量少一些而已。


水波不興3291


離婚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後,人民法院己生效的《判決書》等同於民政局發放的《離婚證》,所以,當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離婚的法律文書在指定期限內,雙方均未上訴即產生法律效力,絕對不需再去民政部門辦手續,也不需要再去民政部門領《離婚證》了。

另外,離婚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後,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組織婚姻雙方調解,夫妻二人協商一致同意離婚,人民法院簽發送達並己生效的《離婚協議書》也和《判決書》及《離婚證》一樣,具同等法律效力。

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離婚協議書》和民政局的《離婚證》所不同的是 :

《離婚證》只具有:夫妻二人持此證後,證明二人從此不存在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

而《判決書》、《離婚協議書》除具證明夫妻二人不再存在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外,還具有相關財產分割、債務分攤、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等一系列民事問題的認定與裁判結論。

能不離,儘量不離。求大同,存小異,一切為了孩子……

凡眼看法~百姓視角~感恩關注!


凡眼看法


我來說:法院判決離婚是民事糾紛訴訟,就是在無法協商的情況下,有一方提起上訴。上訴的結果必然是要走法律程序。而法院的判決書,就是結果的終止。也是證實了婚姻的不存在了。所以判決書的結果是有效證明婚姻的存在或是不存在的。還是判決的離婚是不用民政局開離婚證的,協商離婚才是民政局開離婚證。雖然是同樣離婚,走的程序不同,所以判決書的結果是可以證明是否離婚,也等於是離婚證。當年我就是走上訴走法律程序離婚的,這些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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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兩個途徑:一是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二是一方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有三個結果:一是不同意離婚;二是調解離婚;三是判決離婚。

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收回雙方結婚證,各自獲取離婚證。在法院起訴離婚,如獲准,調解離婚的給雙方發調解離婚書,判決離婚的給雙方發離婚判決書。離婚證、調解離婚書和離婚判決書,三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需再婚,曾離婚一方,需向民政部門結婚登記處遞交以上三種文書之一,方可獲准再婚。


玉堂行佛人


依我之見:用句不好聽的俗語:脫了褲子打屁一一多餘。

我國法律對公民的婚姻關係的解除,法律規定了兩種形式:

一種是夫妻雙方確實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通過平等協並處理好共同生育的孩子撫養教育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達成離婚協議,並共同前經國家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的申請,經審查確認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丶共同生育的孩子撫養教育共同財產均已合法公平的處理完畢的,由該機關依法登記並頒發《離婚證》,這種離婚方式,俗稱為”協議離婚”。

第二種離婚方式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己破裂,一旦提出離婚,而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在達不成離婚協議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對於這種感情確已破裂,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民事訴訟,經法院審判符合離婚條件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依法解除雙方夫妻關係,這種離婚方式,俗稱為判決離婚。

上述兩種離婚方式,無論是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還是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都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形式”,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你說你都依法從人民法院領取了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還怎麼可能去民政部門拿什麼判決?是不是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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