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端防控”也是違法!這裡說的防疫涉法權益和問題也與你有關……

近期,網上不乏個別村民手持“關公刀”、棍棒攔路設卡以及用車輛、物資封鎖道路等“極端防控”圖像視頻,其中固有“玩笑”意味,但更應注意是否觸碰法律底線。

1月28日,公安部特意強調,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違法行為,要立即報告黨委、政府,依法穩妥處置,維護正常交通秩序。

怎樣避免“極端防控”、如何處理因“疫”合同違約等問題?打贏全國全民疫情防控阻擊戰,既要高度重視、積極參與,也要理清應維護的法律權益、應履行的法律責任和應避免的法律問題,確保個人權益和法律秩序。

下面,法官為您仔細盤點↓↓↓

一、應關注的法律權益

1、因疫情導致合同履約糾紛

此次疫情過後,部分合同因履約問題可能引發糾紛及訴訟。若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或個人不能正常履約,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以便後期主張減免責任。

【法官說法】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因疫情無法正常履行勞動合同

因疫情防控可能出現因被隔離觀察等原因無法正常上班、履行勞務合同等現象。

【法官說法】

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1月24日下發《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3、因疫情影響正常訴訟

因疫情防控影響,可能會發生外地當事人無法到疫區起訴、應訴、開庭、聽候判決;或當事人被隔離、住院無法到法院應訴、宣判;原告起訴(上訴人上訴)後在預交訴訟費期間被傳染、被隔離無法繳費等情況。

【法官說法】

針對疫情期間訴訟問題,各地法院均出臺了提醒通告,不會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影響正常訴訟。在此期間進行訴訟相關事項,請認真查閱管轄法院的通知公告,瞭解延期審理、網上辦理等具體規定,避免超過法定期限。

二、應履行的法律責任

1、必須履行法律義務

疫情防控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1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先後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為全國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普通老百姓和一切單位均有法定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相關工作。

2、必須不傳謠、不造謠

對於非官方的相關疫情信息,如果難以分辨真偽,請儘量不要去轉發,避免成為謠言的傳播者。更不能去製造謠言,在特殊時期,惡意編造、傳播謠言會受到嚴厲打擊,被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拘留屢見不鮮。

【法官說法】

造謠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的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造謠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對於編造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該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91條之規定,從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最高可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3、必須配合隔離觀察

疫情期間,有的人員以“肯定沒被感染”為由拒絕隔離的,是違法行為。

【法官說法】

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刑法第330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必須接受疫情檢測

1月26日,山東濟南一男子酒後拒絕接受疫情防控檢查,在檢查點尋釁滋事,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處罰。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11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三、應避免的法律問題

1、不能生產偽劣產品、藥品

1月25日晚,義烏市公安局查明王某成、田某軍通過微信銷售仿冒“3M”防護口罩,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將當事人刑事拘留。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2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3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不能哄抬物價

1月26日上午,天津一藥房涉嫌不明碼標價、哄抬物價、非法牟取暴利。檢查人員當場查扣涉事產品,並責令藥店暫停營業,處以300萬元行政處罰。目前,此案涉嫌經濟犯罪問題已移送公安機關。

【法官說法】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10條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6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3、不能傳播擴散疫情

疫情期間,隱瞞自己感染情況,導致疫情傳播擴散,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1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4、不能翫忽職守

近期,湖北有12名幹部因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嚴重失職失責,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等被處理,各地多名幹部被通報或處分。

【法官說法】

傳染病防治法第6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如果未按要求預防、控制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隱報瞞報、不執行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等行為,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根據我國刑法第409條的規定,應當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15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5、不能極端防控


據報道,有部分村子簡單粗暴地選擇挖斷公路、砌磚牆、堆土、堆石塊等方式進行防控,已經導致了救護車輛長時間無法通行的情況。

【法官說法】

1月28日公安部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上強調,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違法行為,要立即報告黨委、政府,依法穩妥處置,維護正常交通秩序。

刑法第117條規定,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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