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過辭職報告,但沒有一個月就走了工資還給嗎?

清幽寧靜



雲掌科技


98年父親滿六十歲我畢業即失業,兜裡揣著3分息的貸款300元,一個揹包乘上南下廣東的130元硬座大巴。

剛到廣東進的第一個廠做玩具,交了55元押金及身份證,進廠有人要當時高興極了。三層鐵架床一樓大宿舍,第二天上班沒有合同別說工資,有沒有飯吃都是問題。沒有早餐晚上加班23點,中途吃飯半小時。週末下午下班看小黑板沒寫加班,飯後見廠門開著溜了出去。第二天中午排隊打飯,收走了我的碗放在一旁搖手叫下一個,看廠後門開著在廠外吃了碗麵。下午提出辭職出廠主管押著身份證不願退,也是因為此事幾人一起嚷嚷著要身份證離廠,直到晚上23點才把身份證退給我們,叫保安開了後門才離開。

07年那廠是臺資,工作輕鬆在裡面做了近三年。工作沒激情提出辭職報告30天,一週後臺灣副總簽字指示提前離開,當然工資也沒算到辭職報告的日期。

09年那廠是民營企業,我應聘高級ISO專員試用期兩個月。一月後從集團來了個行政經理,隨身帶來一個女的代替了我的職位。原來的行政經理成了副經理,把我調至質檢部做質檢員。兩月後發工資,品質班長見我工資高彙報了此事,次日班長及質檢經理找我談話,說要把我的工資進行調整,由月薪制調整為基本工資加加班費。同樣的工資金額,原本不加班現在每天需加班才能拿到我當然不同意。質檢經理見我不同意叫我寫辭職申請他簽字,我直說讓他開除我但他說怎麼是他開除我。我沒寫辭職書除了正常上班外加班也不來。三日後行政經理找我談話,讓我馬上離職給我另算半月工資,我當面說不同意。次日又讓行政副經理找我,讓我退一步同意行政經理說的事,我要依勞動合同執行結算工資。三日後依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結算了工資。

我從事的工作涉及各行各業,有五金、玩具、木製品、建築、手袋、加工等等。做過員工、統計、倉管、質檢、專員、人事行政、管代及總助...。無論是哪份工作,我不喜歡拍馬屁,更不喜歡逢場作戲。好心不如有張巧嘴,我直性子嘴笨不招上司喜歡,打工打工最終兩手空空。

父母年事已高,16年初回到農村深山陪父母生活。這裡只有老人及少數無法外出的中年人堅守著荒老的村莊,以傳統種植水稻、玉米、土豆等為主,個別屋簷下掛著一兩桶土蜂。坐山靠山,我也是在鄉親的影響下學養土蜂,我還是喜歡兒時吃的土蜂蜜純天然。

20歲的貪玩造就了30歲的無奈(圖一為98年第一份工作臺山),30歲的無奈導致40歲的無為(圖二為15年最近一份工作東莞)。對,我就是無為,“無”為蜂狂,零添加,零汙染才是我的追求,我為“甜蜜”而加油!








無為蜂狂


這個最重要就是看公司的規章制度,入職前肯定會簽訂入職協議,那裡面的內容囊括了你在職期間幾乎會發生所有情況。

我記得我之前的一份工作就是沒滿一個月,協議裡規定只發放上班期間的50%的工資。當然關係混的好的話是可以講人情的。當時我有個同事人家和領導人事關係都不錯,辭職的時候給按的請假,然後滿一個月後才算正式辭職,工資呢也是按正常發放。

話說沒幹滿一個月肯定各方面都有原因,自己的公司的,所以在找工作時要先想清楚自己要做什麼,面試公司的時候看準了再進去,一直的換公司,各方面都只有弊沒有利。


花開魂魄留


我經歷過這樣的事情,辭職要一個月才可以結工資走人,但是我在別的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那邊的公司等不了我一個月,我就回原公司說自己懷孕了,經理就讓人事部給我結工資走人了。😊但我也見過有同事想提前走公司不讓的,可以給的理由不能打動公司吧。😂


小阿春


現在有很多人因為各種的原因不能或者不想在這個單位工作了,然後向公司打了辭職報告進行離職,以我的經歷來說,一般離職的需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申請,在領導批准同意的情況下,一個月後就可以離職了,可也不一定都是這樣的情況。

有的情況下,我們確實是由於特殊的原因,不得已才向公司提出離職報告,對於公司來說,只要申請離職,是有協商的餘地的,比如家庭原因,或者身體不適,不能再繼續從事該項工作,這種情況下一般來說是可以儘快離職的,不會存在扣發工資的情況的。

不過有的時候,或者有的公司,在你離職的時候可能會說如果不提前申請離職,自動離職的會扣發工資,其中我認為有這麼幾種情況

  1. 你在公司的業務能力比較強,公司出於利益會以此為由去挽留你,包括會強調讓你再回去考慮考慮,不過在你提出離職的時候,即使你最後沒有離職,可能領導對你的評價也會有所影響,公司的目的只是為了挽留你,對於一個注重惜才的公司來說,一般不會扣發你的工資的,畢竟有些事情,也是要酌情處理的。
  2. 有種情況是,公司本身的問題,比如拖欠工資,少發工資,在你提出離職時,公司會以各種理由說扣發工資,到最後就算髮了工資,也會有所減少。
  3. 還有就是問題只是說了打過辭職報告,對於在沒有被批准的情況下,本人不辦完各項手續就不再去公司了,公司會以各種理由扣發工資,最常見的就是公司把這類情況歸結為曠工導致自動離職,畢竟對於曠工來說,有的公司扣罰還是比較嚴重的。

現在很多人在打了離職報告的時候,就已經等不及要離開這個公司了,這個情況現在算是比較常見的了,不管出於什麼樣的原因,小編建議如果能夠堅持做完最後一個月工作,還是做完比較好,畢竟該賺的錢還是要賺的,如果沒有提前找好下家,最好不要盲目的去辭職,因為誰也不能保證辭職這個決定到底是對是錯,如果公司方面無故扣發工資的話,可以去相關的部門去投訴,學會以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說到這裡,大家有什麼不一樣的經歷的話可以留言討論一下,如果喜歡小編的內容一定要點贊關注一下哦,後期我會努力更新更多的給大家,感謝支持。


我是李三十


出於職業道德,勞動者離職須提前30天申請,以便於公司招聘新人和工作的交接;勞動者提前幾天離職的,用人單位也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提前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卡茨卡茨


公司規定離職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是合法的,申請辭職沒滿一個月就離職不給工資是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正式職工離職的話,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辭職,但是也不是強制要求。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剋扣你工資的話,是不合法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唯美走心的趣事


打過辭職報告,關鍵在於上司批准了沒有。

一般對於現在很多工作來說,他都是要求批准了才能走,

你可以嘗試和公司協商,把你的情況和公司解釋清楚。

工錢不會不發的,如果你沒打招呼就走,可能就會扣你的工資。


莫離殤


這個還真的不好說,看公司或者是看廠裡的領導是怎麼跟你發了,大部分的單位還好,如果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報告,等你走了以後還有一個月的工資,或者提前有事走了,領導也會按一個月的工資給你發,如果是不怎麼樣的領導那就不好說了,可能半個月也有可能一分錢都沒有你的,這個要看你工作的實際情況而定。


好笨熊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合同時一次性按出行徑結清工資,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不給工資的話你可以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