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公司法人是夫妻關係,參加同一個項目投標,中標結果有效嗎?

牛媽love牛牛


這個問題提的好啊!因為在法律上還真沒有找出直接相關的條文規定,如果有人投訴這件事情,監管部門還真是難得判斷。

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對採購活動當事人需要回避的規定有以下二點:

1.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迴避情形其中一條是: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採購活動。

我們發現這二條規定沒有交叉範圍,第一條是限定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的,要劃清這些人與供應商的關係,並沒有包括供應商之間的關係。

第二條是限定供應商之間的關係,是控股、管理關係,這是一種公共關係範疇,夫妻能不能算控股或管理關係?如果真有一家公司控股還能適用條款,萬一沒有控股關係呢,萬一這二家公司沒有直接聯繫呢?

本問題所說的兩家公司法人是夫妻關係的情形,出現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個人認為,雖然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這一情形,存在一定漏洞,但是採購活動中相關利害人進行迴避的總體原則是不能違背的。

你可能說,他們雖是夫妻,但並不一定就會圍標、串標啊。

但法律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並不是說這些情形一定會圍標、串標,而是從保證採購活動客觀、公正實施的角度出發做出的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並不一定會違法違規。

因此,結合第一、二條的規定,我們更有理由判定,兩家公司法人是夫妻關係,更不允許參加同一個項目投標,相信今後法律會進一步完善。


財務意識流


參與該項目競標的,如果只有這兩家,視為串標,中標結果無效。
如果除這兩家,還有其他多家競標者,則是允許的。

當然,最好是開標前,聲明一下,則更加光明正大。


華哥論事


這要分情況:1,兩公司是否一個為承包方同時競標,一個為外公司競標方?如是,視為串標!

2,均為競標方,是否只有兩家參與競標,如果是,也視為串標!

其他情況下,即多家公司共同競標同一項目的,應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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