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知道我的小區車位是不是計入房子成本或公攤的?

大海


首先,第一個問題,車位是否計入購房成本,這個問題明顯,購房成本只是房屋,不包含車位,而,車位是單獨成本。這個按照需求而定。房屋、車位是兩個不同的商品。最簡單的道理,有錢買車的未必買的起房子,而有的湊合湊合買下了房子又沒錢買車子,也就別提車位了,如果都買得起,也是單獨三種商品房子、車子、車位。

第二個問題,公攤。房屋與車位不屬於同類公攤。也就是說車位屬於單獨產品存在。而車位佔用的面積屬於私有面積,而不是公共面積。

第三,所有公共面積為全體業主所有,全體業主對所有公共面積和設備具有法定的維護和保護權利和責任。


二零零伍


公攤肯定不計入,因為從2000年以後,非毗連結構就不得納入公攤了。

成本肯定是納入的,但成本是財務概念,是個主觀分類,一個支出項,既可以按直接成本核算,也可以按投資核算,對物權而言沒有實際意義。物權法定,成本並不關聯物權。

成本決定論是很多人常見的認識誤區。似乎只要成本包括了什麼,就可以主張什麼的物權,這是錯誤的。我們買的每一部小米手機中,都包含有小米辦公樓的成本,但沒人會因此而主張對小米辦公樓的產權。

非但成本如此,公攤也一樣。沒有公攤並不表示沒有權利,公攤也同樣不決定物權。比如小區的門衛室,按規定不能公攤,但權利仍屬於業主。

車位的權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決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用房等其他場所的權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以上這些權屬,與其成本構成與公攤沒有關係,物權法定,這是基本原則。所以,不要再去糾結成本構成了,這個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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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一般是單賣的,而且有單獨的車位買賣合同,合同上有寫明這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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