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負責人成立多家個體戶,開票每月低於10萬,生產經營所得稅會累加嗎?

發誓不怕雷劈


這個問答包含了兩部分內容。一個負責人名下多家個體戶,預繳階段分別繳納稅金,彙算清繳階段累加計算個人所得稅。現實工作中,聰明的納稅人,並不會用同一個負責人註冊多家個體戶。

一、個體戶的經營所得稅

一方面,個體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適用的是個人所得稅,且個人所得稅以“單位負責人”或者老闆為主體計繳稅金。

同一個老闆名下多家個體戶按月(季度)預繳個人所得稅,這時候分別計繳。無論是核定徵收還是查賬徵收,都沒有累加的過程。

殺傷力比較大的,在彙算清繳階段。同一個老闆名下,多家個體戶的收入、成本、費用等項目累加。在超額累進稅率面前,稅率大概率是變化的,且多數情況稅率變大。因而,應納稅額(補交的稅款)亦會增加。

當然,理論上個人所得稅稅率或能持平或能降低,累加後現實是要升高的。

同時,細心的納稅人會發現,核定徵收的情況下,預繳和彙算清繳沒有變化,累加不會造成稅負增加。

二、現實情況

筆者長期與小企業打交道,現實工作中鮮見一個負責人註冊多家個體戶去避稅!

現實情況是,需要多家個體戶去配合避稅的,大多由不同的負責人分別註冊不同的個體戶。

同時,這些不同的負責人又和實際控制人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當然,在選擇“負責人”時,應考慮ta的實際情況,是否適合註冊個體戶。

您看明白了嗎?


順通財稅段賢明


在這種情況下,其生產經營所得會累加計算個人所得稅的。

一、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是其經營所得的個稅納稅主體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主體為該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無論每月開票高於還是低於10萬元,如果在該負責名下有多處經營所得,均要合併納稅。具體參閱《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40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經營機構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經營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即使是多個經營主體均核定徵稅,因有兩處以上經營所得,也應按規定彙算清繳、合併申報。

二、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可以成立多個經營主體,成為多家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

一個自然人,可以成為多家個體戶的負責人。例如,一個快餐店的負責人,一個書店的負責人,一個百貨店的負責人,一個打印店的負責人、一個照相館的負責人...

既然可以成為多家個體戶的負責人,其經營所得合併納稅成為法定必須。否則,那豈不成為經營所得個稅避稅共識和方式?

現實中為了避稅,同由一個自然人控制的多家個體工商戶,可能採取不同負責人的方式進行。


三、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其經營所得無論來自國內還是國外,均應當合併納稅

這個規定來自《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2018.12.8】)第20條。具體內容如下: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四、費用扣除額、專項扣除及其附加扣除,只能扣除一人

上述的扣除額,一個經營主體,只能扣除一人;因納稅義務主體同為一人,一人有多個經營主體,也只能扣除一人。

比如每年6萬元的費用扣除,同一納稅義務人,每年只能扣除6萬費用,不能有幾個主體,就扣幾個6萬元的費用。如果這樣可以,那豈不也成了良好的避稅方式之一。

五、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個稅日常預繳,次年彙算清繳

個體工商戶,根據其經營情況每月預繳個人所得稅,在次年3.31前辦理完彙算清繳。此時,該負責人名下所有經營情況進行累加,統一進行核算,將所有的成本、費用等一起扣除後計算出來的年應納稅所得額,按照適用稅率計算個稅。

辦理彙算清繳時,因存在預繳時的稅率可能與匯繳時不同,以及專項附加扣除可能在彙算清繳時享受,可能存在或退稅或補稅。

六、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的5級稅率

1、全年個稅區間不超過30000元,稅率5%,新速算扣除數0

2、全年個稅區間30000元-90000元,稅率10%,新速算扣除數1500

3、全年個稅區間90000元-300000元,稅率20%,新速算扣除數10500

4、全年個稅區間300000元-5000000元,稅率30%,新速算扣除數40500

5、全年個稅區間超過500000元,稅率35%,新速算扣除數65500

以上是本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東嶺財經


需要根據適用稅制區分對待:

1.查賬徵收方式下,因為月收入50000元按35%計算,而每一個個獨開票都肯定過此基數,因此不會有影響;

2.核定徵收方式下,會有影響,但因為核定率本身不高,所以繳的稅也多不了多少;但是會有涉嫌偷漏稅問題。

當然,其實這麼做的目的就是偷漏――增值稅!

需要注意,按新政策每月低於十萬的收入不用繳增值稅,但通過分拆業務方式獲得的稅收利益是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一旦被認定,處罰通常是偷漏稅的一倍!!!

因為每個個獨都是月收入十萬,一年百萬以上,多家合併計算就肯定超過一般納稅人標準。貿易類將按16%計算,加上罰的就是32%的增值稅了。

並特別指出樓上理解錯誤,一個自然人只能開一個一人公司,不是一個個人獨資企業。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工商(市監)會對一個自然人開立多家個獨提出質疑甚至設立門檻,但並沒有法律條文的限制。

上述回覆希望對問題理解有幫助,如果還算滿意點個贊再走唄!


章磊律師


由一個個體工商戶業主,成立多家個體工商戶,最後是需要將兩處以上的經營所得辦理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進行年度彙總納稅申報的。

  1. 成立多家個體工商戶的彙總納稅

今年個人所得稅進行了改革,實行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是不包括在綜合所得裡的,但是,如果存在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那麼需要在年度進行彙總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報送全面的情況。

不論成立的這些個體戶,是實行的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在彙總計算的時候,都是用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算的標準,同時還可以減除投資者的基本費用、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法定的其他扣除。彙總計算之後,與之前預繳的稅款進行比較,多退少補。所以,如果存在多處經營所得,年終要彙總累加計算的。雖然成立多個個體戶,增值稅可能有優勢,但是所得稅上累加計算,大概率稅率會有所上升。

2. 實際中的情況

實際中,有些人為了降低稅負,可能請別人來進行註冊。也許這樣做可以避免出現個人所得稅的合併彙總,但是也會出現不少問題。

(1)個體戶的經營者是需要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的,倘若出了什麼問題,那麼這個註冊人可能涉及到相關的責任。

(2)雙方是什麼關係,是否有可能產生糾紛。

(3)雖然看似降低了實際負責人的個稅,但是也佔用了註冊人的個稅額度,這個人取得其他所得,必定要稅負升高。且現在個稅都是聯網的,涉及到個人的誠信,註冊人與負責人是什麼關係,是否適合註冊,要予以考慮。

(4)註冊多家個體戶,分散化經營,小打小鬧的規模是否適合業務的發展與客戶的維護,也需要予以考慮。

(5)增值稅免稅也僅僅是理論上的考慮,如果下游企業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就不能享受免稅的政策,實際問題要仔細測算。

因此,實際當中註冊個體戶也涉及到比較複雜的情形,不是僅僅考慮稅收的問題。在考慮稅收問題的時候,不僅僅是考慮彙總後的納稅多少,還要考慮各種方式下有沒有風險。


財會小童


個體工商戶徵收的所得稅是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按照“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來按月或者是按季預繳個人所得稅,並且在第2年的3月31日前進行彙算清繳。

要注意,平時每個月那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預繳,是按每一個個體戶登記信息分別進行計算繳納的,但是,第2年的彙算清繳則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控制人本身在境內外的所得進行綜合彙總計算之後的彙算清繳,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40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經營機構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經營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如果你有多家註冊的個體戶,那麼在彙算清繳時,應該把所有的個體戶經營情況進行累加,統一進行核算,將所有的成本、費用等一起扣除後計算出來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來尋找對應的稅率,按照最新的個稅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個稅稅率是5%-35%。

所以說,無論你辦多少個個體戶,也無論你的收入來源是什麼樣的,最後都要合併累積起來進行計算。

撰文:左刀三爺 要是你覺得我寫得還有點意思,敬請審閱我其他的發文,期待你的批評指正!☎如有其他需求可以私信我。


左刀三爺聊財稅


一個人只能註冊一個個體戶


波哥老邵


首先確認,樓主沒有公司法常識。個體戶,一個自然人最多隻能註冊一家。其次,如果註冊多個非自然人獨資的公司,所得稅分開計算,不會累加的。最後偷偷告訴你,這也是很多股東公司避稅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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