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後,荒地歸村集體,是否應當給原開發者一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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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農村的土地確權後,荒地被村集體合法地收回,對原開荒的農戶進行一定方式的補償,於情於理來說,都不為過,而且會非常得民心。



第一,現行法律政策並沒有規定農民不能自行開墾荒地。荒地,如果沒有人去開發就永遠是荒地。因此,現在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說不能自行開墾荒地。

既然沒有禁止,那就是允許可以做的。因此,當初農民主動去開墾荒地是完全可行,而且從今後發展來說,村集體不用投入就有人幫開發這些荒地,是應該鼓勵支持的。

第二,不管是誰開荒,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永遠歸村集體。這是一條底線。農村承包土地法規定,農村土地包括四荒地,所有權都歸村集體所有,這是任何人不能改變的。


有的農村人比較牛一點,以前自己出錢出力去開發了,這塊地就永遠屬於自己了,這是不對的。當然,你出力開發了荒地,其他村民也沒有人站出來提出異議,村集體是可以允許你先免費耕種使用的。

現在碰上了土地確權,所有土地都要進行登記,你這塊開發的荒地就要登記為集體的地了。至於村集體登記後,可以繼續免費給你耕種,也可以進行有償承包,這取決於村民代表大會上討論是否同意了。

第三,如果村集體要收回開荒地,應該給予開發者合理的補償。如果村民代表大學一致認為應該收回村集體了,作為你是曾經的開發者,肯定也付出了不少努力,出錢流汗甚至流血,是有功勞及苦勞的。


如果開荒後耕種的年限還不長,考慮到開荒者的開發投入比較大,村集體應該給予適當的補償。比如說,可以在重新發包給別人收取的費用中補,也可以免費再給開發者多種兩年,或者在別的地方劃點地給他種,等等……

第四,開荒地收回村集體後,應該優先原開發者。這雖然沒有規定,但作為同一村人,大家都共同見證了開發者的努力,沒有開發者的努力,這塊地就還是荒地,就是一塊沒有開發也沒有任何收益的地。

既然村集體回收了重新有償承包出去,給誰種也是種,做個人情優先給回原開發者進行承包,可以讓其他的開發者更放心努力幫助村集體開發更多荒地不是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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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自行開墾的荒地的確沒有納入土地確權的範圍,是不能確權的。但解決問題要事實求是,如果不做合理處理,就將農民開墾的荒地無條件收回,也是不正確的。

土地確權後,未能確權的荒地,如農民已耕作多年,又沒遇到國家徵用土地,還應繼續讓農民耕種。如確實需要收回,也應給農民合理補償。

題目中提出的問題,鹽鹼地被開發了出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並改良了土壤,如情況屬實,說明開墾這些荒地時村委並未阻止,未阻止就等於是默認,事實上形成默認了開荒的行為。現雖不能確權,如村委要收回,應做出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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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後,荒地歸村集體,是否應當給原開發者一些補償?

對於農村的土地來說,除了已經確權的耕地,以及其他的荒山、荒地、荒溝等都是屬於村集體的土地。即便是已經確權的耕地, 從本質來說還是村集體的土地,只不過在2027年之前使用權、經營權歸你,這也是為了保證農民朋友生活有所以而在村集體的土地中平均分配出來的土地。

對於已經和村集體簽訂承包荒地、荒山等歸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如果村集體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就收回土地,需要支付違約金賠償、地表附著物、以及部分的土地開發成本賠償等賠償項目,畢竟是村集體違約在先的。

而對於那些私自開發的荒地來說,如果村集體要收回的話,可以給補償,也可以不給補償的。因為村集體回收屬於村集體的土地和因為開發、建設等佔用土地的性質還有些區別,村集體可以不給賠償的。尤其是私自開發草原、溼地、森林的行為是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規定了,屬於違法的範疇了,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所以,對於村集體收回已經開發的荒地是否有補償的問題需要不同的情況做不同的處理。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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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是個眾說不一,爭議不斷的話題。土地確權後各個村子不周程度存在著權屬有爭議的地段,都在擱置沒有確權。有些村的做法開墾屬於原種土地撂荒的誰開墾誰繼續耕種但不給確權,等待土地有新的變動政策變動時一同變更。如果原始荒地,開墾了影響水土保持不但不確權還要求退耕種草(其實這種開荒地在確權前就種草撂了,耕種費勁收成微薄)。

根據題主的敘述,開墾的鹽鹼地,面積不可能是一二畝或三四畝吧。是向有關部門申請開墾,是你開墾並無人阻擋被默許了的那種開墾或者是有關部門阻擋你強行開墾的,開墾的地塊適不適宜耕種,對其他生態環境有沒有直接影響。本人理解,不論那種形勢開墾不給確權是正確的,別無他議,確權確的是集體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至於集體要收回,在開墾時集體並沒有看重這塊鹽鹼地,(你不嫌費勁愛怎麼折騰就折騰去。按農村常理猜測的。)別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理除鹽壓鹼培肥了地力,取得了收成,不乏有人見了眼紅的因素,遇到了確權要頂力收歸集體。收歸集體不能不考慮別人培肥地力的付出。按本人的看法應該給以適當的補償。如果你所開墾的鹽鹼地破壞了周邊的生態環境應無償退出。



無憂174343621


首先,你所開荒的地塊,應該是在四荒範圍之內的未利用土地,也就是指沒有利用的荒山,荒坡,荒溝等。如果是毀林開荒,或破壞植被,道路和農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設施等,還會觸犯法律。

國務院連續多年多次頒發《有關治理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了開發四荒的主體,範圍,如果你是按國家相關規定合理開發四荒,而且承包了使用權,那麼,你應該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放的土地證,或林權證草原證等相應權屬證明。當然,村裡無權收回這些荒地。

二輪承包後,農村一般農戶都有或多或少的開荒,而且沒有取得土地承包使用權,那麼,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但是,農民在開發這些荒地時,投入了人力,物力,並且通過開發管護,或保持了水土,提高了這些土地生產能力,所以說,是應當給予賠相應償的。


八哥157142839


土地確權後,荒地歸村集體,是否應當給原開發者一些補償?

在我國,農村“四荒地”包括依法歸我國農民集體使用的“四荒地”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四荒地”,具體為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的土地,屬於現行經濟環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四荒地”既可以採取家庭聯產承包的方式進行承包,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如今,土地因具有不可再生性因而其價值也是越來越凸顯,加上在農村基本都存在大片的荒地沒有開發,土地資源被閒置浪費,因此,國家是積極鼓勵開荒種地的,那麼,對於描述的鹽鹼地被自己開發出來改良了土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這次土地確權卻沒有劃入範圍內,要被村裡收回,是否應該得到一些補償呢?

首先,對開荒地的一些常見解釋。一、先弄明確,所開荒的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還是屬於集體所有。二、對於開荒者來說,國家有法律規定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這些權益是開荒者有權使用被開荒的土地,可以用來耕種,但不能用於建房。也就是說,對於開荒地,一般是維持原有開荒者的使用權。三、看原有開荒者在開荒後有沒有拋荒現象,如開荒者雖種植了幾年的作物,但最近幾年卻一直沒有去打理,那被收回就會很正常了。

最後,開荒地被村集體收回。如果所有權屬於村集體的開荒地,村集體可以依法追回開荒地的使用權。但是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村集體是必須對開荒者進行賠償的。當遇到徵地時,對於開荒地的徵地補償標準,目前確是一個法律空白。但從原則上來講,開荒地的補償也應該與農用地的補償是一樣的。



總的說來,目前的法律雖然對於開荒地獲得承包使用證沒有專門的法律條文,但開荒者獲得開荒所付出的成本補償是肯定應該的,因為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有利於充分利用緊張的耕地資源。

大家對村集體收回農民開發出來的“四荒地”有什麼看法?收回之後又該如何補償呢?歡迎一起來發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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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說說個人承包土地,沒有人願意白送土地給你,幾千年來中國農民賴以生存的只有土地,農民對土地有著跟生命一樣重要的情感,有些時候甚至比生命都重要。不論由誰來經營,必須給擁有經營權的農民補償,否則,一切都免談。文中提到,集體荒地歸集體,原有的開發著,是投入了一定成本的,如果有合同約束,並且合同中明確了,使用年限,期限夠了,那可以不用給,如果經營期限未夠,開發成本都沒收回,那就得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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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國家鼓勵農民開墾沙灘荒地,但這些後開發出來的耕地,這次土地確權,沒有劃入土地確權的範圍之內,很多農民都感到困惑和委屈。

那麼有些地區土地確權後,把這些沒有確權的土地收回集體,這樣做是否合理,又是否應當給土地開發者相應的補償呢?據我所知:國家目前還沒有出臺有關這部分土地的處理意見,所以,各地都是自行其是。

我認為:這部分耕地原則上是不應當收回集體的,因為開發者開發土地投入了很大的資金和精力,儘管沒有取得土地確權證,但理應繼續享受耕種土地的權利。

如果,你的土地被集體強行的收回了,村集體也應當給予相應的土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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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那些私自開發的荒地來說,如果村集體要收回的話,可以給補償,也可以不給補償的。因為村集體回收屬於村集體的土地和因為開發、建設等佔用土地的性質還有些區別,村集體可以不給賠償的。尤其是私自開發草原、溼地、森林的行為是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規定了,屬於違法的範疇了,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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