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鬼嫖客欺騙賣淫女並和其發生性關係後賴賬是否構成犯罪?

討論一個關於賣淫女的法律問題,窮鬼和賣淫女發生性關係後沒錢付款是否構成犯罪?

金某知道某髮廊有賣淫服務,但自己身上沒錢。某日,金某到該髮廊找賣淫女。雙方商定500元成交,賣淫女要求金某先付款。金某身上沒錢。但未達到發生性關係的目的,謊稱自己的錢包在外面衣服裡,要求是後再付款。賣淫女信以為真,兩人發生關係後,金某坦白自己無錢付款。賣淫女遂報警。

窮鬼嫖客欺騙賣淫女並和其發生性關係後賴賬是否構成犯罪?

請問:金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小扎認為金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判斷一個人是不是犯罪主要看四大要素: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本案中,與金某行為最為接近的刑事罪名是詐騙罪、強姦罪。強姦罪後續再論,我們先來討論討論金某是否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換句話說,詐騙罪就是,行為人有侵佔被害人財產的不法動機,並實際實施了欺詐行為,被害人基於行為人的欺詐行為而錯誤的處分了自己的財產,行為人取得了這個財產,被害人財產遭到了損失。

本案中,金某是詐騙罪的適格主體(不討論未成年等特殊情形),主觀上有非法獲利的故意,即想吃“霸王餐”,跟賣淫女發生性關係還不給錢。客觀上金某隱瞞了沒錢的真相實施了欺詐行為,被害人又基於錯誤認識和金某發生了性關係,而且這兩者間存在因果關係。

問題的關鍵也就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金某侵犯的客體是否適格,也就是金某和被害人發生的“有償性關係”符不符合詐騙罪的客體要件?

刑法第266條關於詐騙罪客體要件的表述是“公私財物”,那麼,金某和被害人發生的“有償性關係”是不是“公私財物”範疇?

筆者認為不屬於“公私財物”,也就是金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客體構成要件。

第一,從立法目的來看,法律的出發點是保護被害人的“現實”合法性利益。“性交易”“有償性關係”屬於非法行為,不屬於法律保護範圍。

第二,“有償性關係”是一種人身權利,不屬於刑法上的財物利益。刑法將詐騙罪放在“侵犯財產罪”篇章,可以看出詐騙罪的立法本意是保護的是被害人的現實合法利益,這裡的利益包括有形的、無形的以及財產性利益。另外刑法第210條將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退稅也歸為詐騙罪,也就是國家的無形物,但終歸到一點,他們都是“財或物”。而“性行為”“性交易”依附於被害人的人身,與此相類似,刑法上還特別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而非詐騙罪,違背婦女意願與其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因為它侵犯的也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本案還有一個有意思的地方,被害人賣淫女基於錯誤認識和金某發生了性關係,這裡的錯誤認識是指賣淫女若和金某發生性關係將收到金某500塊的嫖資。強姦罪的判斷關鍵是女性是否自願,本案中賣淫女和金某發生“性關係”雖然是自願,但自願的前提是“有償”,但金某一開始就在欺騙賣淫女,那金某是否構成強姦罪呢?#小扎說事#

這裡又回到了我國立法的立法本意,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人身和合法財產安全。“有償性交易”屬於非法行為,當然不受法律保護。金某和賣淫女一開始就已經達成了有償性交易的合意,無論後續是否給嫖資給多少均不影響“有償性交易”定性,更加掩蓋不了性交易雙方的違法事實,所以金某和賣淫女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其實這也跟現實處理一樣,嫖資糾紛、嫖資沒談攏最後都掩蓋不了非法性交易的事實。

等待金某和賣淫女的將會是5-15天的行政拘留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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