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為公司沒有履行債務能力,能否申請兩個股東加入限制高消費名單?

李茶的姑媽1234


在很多情況下,是可能把股東加入限高名單的!

1、首先,如果股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那麼公司進入失信名單,法定代表人是可以被限制高消費的。

2、其次,如果股東沒有出資到位,那麼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進而對股東限制高消費!

3、再次,如果公司存在未逃避債務而進行的轉移財產行為,並導致了公司失去債務履行能力,股東在這個期間擔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等重要職務,實施了轉移行為,這種情況下,也有可能將其追加為被執行人,進而限制其高消費。

4、最後,常有企業不經營了,被吊銷或者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而註銷,這種情況下,股東是比較容易在執行程序中被追加為被執行人,進而被限制高消費。

規範經營公司非常重要!


律界諸葛


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才可以限制其高消費,那麼追加被被執行人需要注意幾個條件:

1、根據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或者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公司成立後,其股東出資已經全部轉化為公司資產,法律明確禁止以任何形式抽逃註冊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如果想追加公司股東作為被執行人的話,必須提供其存在抽逃出資或者虛假出資的情況

     2、如果你有初步證據可以證明兩個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或者虛假出資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對方應該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之間針對是否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的,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三第二十條、二十一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明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就股東是否抽逃出資的舉證責任分配,申請人就被申請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行為進行舉證,被申請人對此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此時應將舉證責任轉移至由被申請人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進行反駁,否則,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劉峰傑律師


目前公司法人作為被執行主體的案件大量增加,在執行中經常遇到公司股東為逃避公司債務而抽逃、轉移公司財產,致使公司的償債能力減弱乃至喪失,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在被執行主體為一些私營公司的案件中表現得尤為突出。為此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

《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已於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規定的第17條至第22條明確了變更、追加企業股東和投資人為被執行的情形,填補了此前法律、司法解釋的空白。具體有如下幾種情況:

1、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此項主要在規定的第17、18、19條當中予以闡述,且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等規定中都有明確規定,目前也已成為不少案例執行時的重要參考依據,在此不多贅述。

2、一人公司的股東,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此項在規定的第20條中予以闡述,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該股東對執行有異議,可根據規定的第32條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

3、未經清算註銷公司的股東,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此項在規定的第21條中予以闡述,與《公司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一脈相承: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股東,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此項在規定的第22條中予以闡述,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註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此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北京市高院《關於變更或追加執行當事人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有具體規定。

實踐中,如需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應以“被執行人(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為前提,此外,執行審查機構原則上應進行實質審查,不能僅通過形式審查或以表面證據判斷即作出裁定。


東友律師團


司作為被執行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限制高消費的對象主要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從該款規定,股東若是屬於法定代表人或是實際控制人,是可以申請對股東進行限制高消費。當然,限制高消費並非案件當事人,也並非被執行人,被限制股東嚴格上不負有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若需要股東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則需要將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執行變更、追加規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主要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股東存在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特別強調一點,在股權轉讓中,作為受讓股東的,若對前股東出資不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於出資義務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財產混同情況。

《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中,公司清算、解散情形。

《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註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葉律師


不能。

根據公司法,股東只以出資額為限度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的責任只能以公司股份額度為限。追加股東就是讓股東承擔無限責任。這有違公司的理念。

公司制度是為了鼓勵人們投資從事冒險的經營活動。為了免除債務負擔的隱患,才制定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

與公司進行業務往來也有風險的,雙方負擔的責任應該相等,不能讓單方面承擔過多的責任。

法治的商業社會,平等是第一位的。


一葉楓流O靈似舞妖


如果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或者虛假出資等情形,可以先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追加後公司股東沒有履行義務的才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成都律師李英俊


我們這邊可以將股東納入限高名單


律師高歌


如果將公司股東申請加入限制高消費名單,應該具備以下條件方可:

1、股東認繳公司出資時間到了後,沒有繳納出資,可以將股東申請追加為被執行人;

2、股東認繳出資時間未到,可以申請公司“執轉破”後,將股東申請追加為被執行人;

3、股東拖欠公司債務,可以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總之,是需要將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才可能將其申請為限制高消費的人。

如果股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哪怕公司破產也與股東無關!不能無限制追究股東個人的責任。


xasunlvshi


你的意思是欠債公司空空如也,但想告股東,想榨榨股東看到底有沒有油,畢竟人掙錢的目地,就是享受生活,讓他享受不了高質量的生活,錢就是廢紙一張了,留著也沒用到時被迫不如吐出來,但公司好像是以法定登記人名為準的,股東的名字在列嗎?如果在應該可以申請,如果不在估計夠嗆,大事情我不清楚,我就看那些小事情,單位出了事問責的對象就是頭頭,頭頭能不能找替死鬼出來,那是頭頭的事,我也就亂蒙的,詳細知識去找律師師務所。


小槳


如股東未真實出資,或抽逃出資,經法院審判後仍未足額投資,將最終面臨這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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