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叔和張姨同居快二十年,李叔中風臥床三年後去世,李叔的兒子有贍養張姨的義務嗎?

靚麗茉莉


如果他們兩個在一起並沒有傷害到其他人,尤其是兩個兒子的母親,那麼就算這麼多年,她不曾照顧這兩個兒子,她至少幫忙照顧了李叔三年,這個恩,是作為子女本來就該報答的。不管是否她是出於什麼原因。

並且我相信這麼多年,肯定也是對兩個兒子有所照顧的。一個男人帶兩個兒子肯定是有需要幫助的時候,哪怕只是幫他們準備好了飯菜,再退一步,就算只是幫李叔準備了飯菜,也是減輕了他的負擔,使得他能更好的照顧你們。


天涯海角的酷世界


我同學母親找個後老伴,過了二十多年,今年80多了。後老伴去世時。給她留下100多平房子,撫卹金拿出五萬為老伴辦了後事。老倆囗的存款和房子,老伴家兒女一分也沒要,說阿姨照顧老爸二十多年,留著錢養老吧……

另一個同學,她老爸是退休老師,找了一個老伴在鄉下,共同生活十二年。孩子給老人買樓住了半年多,走了。老人撫卹金十幾萬,她阿姨準備離開,但是她要9萬撫卹金。商量不成。起訴同學兄弟姐妹。經法院判定她拿5萬多走了,本來他們要給6萬一7萬。事了了,親情沒了 。

還有一例,二個人過了七年,老頭走了。老頭的兒女說:你要是不走,在這我們管你,你們沒結婚。如果你回家,給你一萬回家。因為老太太有5個兒子二女兒。她70多了,回家後孩子輪養。

孩子養不養,視情況而定。如果老人無子女,照顧自己父親二十多年,照顧老人也應該。

如果老人雖有子女,老人不喜歡回家,那房子讓老人住,雙方孩子協商照顧老人也可以。

如果老人執意回老家養老,那給些錢送回她兒女邊養老也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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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介紹話題裡的李叔兩兒子經濟條件都不差。他的後人真不該是這樣的。常說不看僧面看佛面,李叔一死就要她從父親的房子搬出去,可能要流落街頭,在外人眼裡這家人太不近人情,恐有打完齋就不要和尚之嫌。

別說你們的父親與她同居了二十年,(只同居,不要名份在某種意義上也算是尊重了你的母親。)再說襤(跨)過床頭都是父母,何況她最後三年在替你們端屎端尿地照顧了那臥床不起的父親。

我見廣州有些心地善良的大戶人家,與那些能盡職盡責長期伺候主人的傭人,處久就處了出感情來,到她年老了,主人家有老人的陪下老人,有小孩的照看一下,真的無事做可了,就看看房子,天色好開開門窗通通風,天下雨,有她來關窗,屋咁大每晚不至於差她那張床,每日多個人只多雙筷子,只要是富裕人家就會收留她,讓她老有所養。只要做得到連路人都肯佈施賙濟,是行善積德呀!

何況現在的張姨是李叔卄年的老伴!街坊四鄰都知她名義上是李叔孩子的唉呀亞媽。即使張姨本人能逆來順受,但人在做天在看,不作合理安排與補償恐怕講不過去。


小笙常談



李叔和張姨同居快二十年了。李叔中風臥床三年後去世,李叔的兒子有贍養張姨的義務嗎?按理說是沒有的。

李叔和張姨雖然在一起過了將近二十年了,但是因為沒有領結婚證,他們兩個人的關係仍然是非法同居的關係而並不是夫妻關係。而張姨和李叔的兒子,也就難以形成繼母和繼子女的關係。雖然李叔臥床不起三年,也是由張姨床頭照顧,但李叔死後,張姨仍然不能做為家裡人在此安身,被人趕出家門沒有法律障礙。


當然,李叔及其兒子的做法,是有悖社會公德的。李叔做為公職人員,應該知道沒有結婚證會造成這樣的後果,仍然不去領取結婚證,或者立下遺囑,給自己的半路夫妻留下一些東西來養老。而是不管不顧,任由此事的發生。讓張姨做了二十年的保姆,最後分文得不到,被逐出家門,實在有些不厚道。

而做為孩子,明明知道張姨和李叔是同居關係。父親死後,看在老父親的面上,也看在張姨含辛茹苦操持家務,併為父親臥床不起三年付出的勞動上,也應該把她做為老人養起來。而卻反其道而行之,不知報恩,只知要財,將老人光屁股趕出來,實在有點忘恩負義。

做為張姨,不該糊里糊塗的就


與人住到一起,實心實意跟了人家半輩子,吃苦耐勞不說,還將自己的肉體奉獻給他。到最後卻落了個人去家失的結局。這個雖然值得同情,卻也是咎由自取。

對於此事的解決辦法,沒法從夫妻關係插手,只能做為一種勞務關係入手。我為你付出了二十年的勞動,並伺候了你父親臥床三年的病床,這個勞務費是應該李叔家出的。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看了這個問題忍不住進來說一說,每天看到病房裡中風裡的患者,有大爺,有大媽,也有年輕人。這裡面經常會發生因為照顧病人而親人反目,甚至大打出手的事情。



中風病人不但自己痛苦,家人也跟著遭罪。每天不但要餵飯,喂水還要端屎倒尿。白天推著患者到處鍛鍊,晚上還要給擦身子按摩肌肉。平時白天只有個椅子坐著,只有晚上才能在簡易床上睡一會。半夜還要起來給患者翻身,換尿墊,喂口水。

李叔和張姨有著近20年的感情,在他中風的這3年裡又是張姨床前身後的照顧著他。這期間子女在哪裡?子女是否陪過一晚上床,是否餵過父親一口飯,是否端過一次尿盆。



在這裡我要說一下,中風後沒有在醫院進行康復治療的患者,特別是老年患者身體機能會極速下降,肢體功能退化的很快。基本所有的事情都要別人來幫忙,這樣的家屬會更累。

李叔的兒子做法不只讓人寒心,更是讓人不恥。你就算顧陪護,三年你也的拿出接近20萬。像這樣24小時全包的只會更多不少,你怎麼就忍心在老爸剛過世就把他的老伴攆出去呢?一個配了他接近20年,又照顧他病床上3年的人。

最後想說一下,這個李叔你在身體不行的時候為何不替身邊人想一下以後得事,給她提前留一個保障。你享受完她的陪伴,照顧然後閉上眼走了。你讓她後面的日子怎麼過,這要流落街頭了。



都說知子莫若父,自己兒子什麼德性心裡沒數嗎?你若有心,張阿姨也不至於落到如今這境遇。

工作久了,接觸人多了,就特別想養個動物。如果還有點良心,就該善待張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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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復科李醫生


李叔和張姨雖說沒有領那一張結婚證,可是他們已經在一起生活了二十年,而且還是張姨把李叔伺候到人生最後一刻。已經是真正意義上的夫妻,是李叔的兒子名副其實的繼母。而且李叔在中風臥床期間一直是張姨接屎,接尿,喂水,餵飯,床前床後的伺候。兩個生活條件很好的兒子並沒有在老人跟前盡孝,若不是張姨你們能安心工作?

如今張姨把你們父親伺候死了,卻要把這個在你們父親臥床期間,令你們沒有後顧之憂的老人從你父親的家裡把她攆出來,讓她流落街頭,請問你們於心何忍?她就是個保姆給你父親接屎接尿三年,你們也應該給她一筆錢,使她不至於流落街頭吧。還一個在國外,一個是公務員,你們受的是什麼教育,怎麼服務社會了?你父親若是泉下有知,定會揍你們兩個不肖子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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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沒有辦理結婚證,雙方便沒有結婚,不具有婚姻關係,不享有《婚姻法》《繼承法》規定的權利。雙方以夫妻名義對外共同生活的,這個屬於同居關係。

因為張阿姨與李叔叔沒有結婚,與李叔的子女之間並未形成撫養關係的繼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所以李叔的子女在法律上不需要對張姨承擔贍養義務。

第二,遺產的繼承。李叔去世,那自然涉及一個遺產的繼承問題。因為雙方沒有結婚,所以張姨沒有繼承權。不過,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若張阿姨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生活來源,依靠李叔扶養,那是可以主張分得相應的遺產。

從法律上來說,張阿姨是吃虧。但因為李叔去世,李叔的小兒子要張姨從爸爸的房裡搬出去,張姨可能要流落街頭了。只能說李叔的兒子在這方面並不道德,不地道。


葉律師


李叔和張姨是結伴同居或者保姆式居住,李叔的兒子沒有贍養張姨的法定義務。但畢竟張姨陪伴李叔二十年,客觀上代替李叔的兒子照顧了其父,也是李叔認可的伴侶,應有親情在,就形同其繼母。

從傳統道德層面,李叔的兒子就不能對張姨棄之不顧。如果張姨有子女,李叔的兒子可以考慮給一些生活資助,讓張姨跟隨其子女生活。如果張姨無子女,李叔的兒子就應該考慮安置張姨,讓其居有其所,食有所供,病有所依。居家養老不現實的話,也可以考慮把張姨安排在養老院,總算完成其已去逝父親的遺願。

張姨對李叔,有二十年陪伴之義,有病榻照料之恩。作為李叔的兩個兒子,一個定居在國外,一個是公務員,都應該是有知識有文化的人,就該懂得何為仁義、何為廉恥。如此不盡人情,簡單粗暴的讓張姨從家裡搬走,不顧張姨死活,是極不負責的忘恩負義之舉。

有些人,總愛以無法定贍養義務為由,拿反對“道德綁架”說事,就是完全是丟棄傳統倫理道德、逃避道德約束的極端自私行為。如果僅僅是有法定贍養義務才贍養老人,那兒媳婦是否就該不管不顧公公婆婆、女婿也不管不顧岳父岳母?難道非得夫妻離婚,各自贍養各自父母?真是豈有此理。

話題回到本問答,我認為,李叔的小兒子,既然想要回父親的房子,就該贍養張姨。確實不便贍養,也理應資助張姨進駐養老院。這樣做,張姨老有所養,李叔的兒子們也良知安然、道德無缺,兩全其美。


太陽昇Sun


李叔和張姨同居快二十年,李叔中風臥床三年後去世,期間都是張姨端屎端尿的服侍,患難見真情,滿滿的感動。

不得不說,張姨是個好女人,在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還能夠在李叔臥病在床期間服侍。

都說了養兒防老,但兩個兒子並沒有在老人最需要他們的時候出現,這個時候卻是一直朝夕相處。

連名分都沒有的一個女人一直照顧,端屎端尿,服侍得這麼到位。

這個女人盡到了妻子的義務,但兒子並沒有盡孝,因此,我個人認為李叔的兩個兒子都有必要把張姨當做母親對待。

大兒子定居國外,小兒子是當地公務員,既然如此條件都非常不錯。

這個張姨年齡肯定也不小了,少說也有55左右,這樣一個女人在沒有退休金的情況下。

後面只能流落街頭,靠撿垃圾為生。

兩個兒子都這麼有出息,從工資裡面拿出一頓飯錢,可能就夠張姨一個月生活費了。

三年期間的照顧,張姨付出了很多,哪怕讓兩個兒子掏出二三十萬。

我覺得這也是能夠接受得了的,不過,我還是覺得,如果能夠容納她的話。

家裡面多個老人也挺好,既然張姨可以這麼不辭勞苦的照顧老伴兒,也能夠為你們家庭減輕些許的壓力,幫到一點點的忙。


遇我得福



從道義上講,張,李同居二十年,雖然沒有一紙婚約,但實際上已經勝過真正的婚姻關係。作為張女士也盡了一個妻子應該盡的義務。雖然,沒給李先生拉扯大小,可他們的子女這些年來都不在身旁,是張女士操持生活中的衣食住行,應該講功不可沒,她本人已經和整個家庭容為一體,是徹徹底底的家中一分子。更為感動的是李先生臥床三年,是張女士在身邊精心照料,噓寒問暖。才有他們子女安心生活。

人生幾何二十年?你們為人子女的對父親的陪伴在哪裡?二十年是一個外人在替你們做你們應該做的事情!難道不是嗎?


二十年陪伴,二十年相守,法與情,情與法,真的已經融為一種和諧,一種溫馨。人都是感性動物,顧念手足情,相遇恩,二十年的光景足可沖淡這種隔閡,如果再談那一紙婚約是多麼令人難以啟齒。

誠然這裡面有個“錢”字當頭,李先生子女會堂而皇之的說,我們對她是付了“錢”的!一個“錢”字取代了,省略了很多“情意紛擾”。這裡不得不說,錢是好東西。但也可以說它也扼殺了很多美好的東西!

是的!沒有一紙婚約,張女士就是和你們是僱主關係,李先生人亡,她和你們就此別過,看似無可厚非,合情合理。但它的終結總叫人感到心酸,且又那麼揪心!當然,你們可以很坦然地說張女士:“這個家從此跟你沒有半毛錢關係,你的後半生我們沒有義務買單!不然的話,可以上法庭解決。”是鬼都知道上法庭打官司,張女士是沒有任何勝算的,是吧!你是人家誰啊?充其量也就是個老保姆,幹活的下人!覺得委屈可又能怎麼樣呢!!

是啊!早幹嘛去了!前些年年輕力壯時不說,這三年李先生癱瘓在床,你和李是多應該想起來的事情!我們不知道李先生這三年是個什麼狀態,腦子是不是清醒,還是……。這的確是你的疏忽,事情一旦上綱上線,法律與仁慈是多麼的水火不容啊!

這個事情應該有兩種結局,一是用情溫暖解決;二是採取法律途徑處理這件事情!本題沒商量人家說了,就走司法程序來處理這件事,很明顯張女士下場很悽慘。但也無可奈何………。


這種局面怪誰呢!!我們或許覺得張女士是受害者,殊不知她的下場是她自己種下的惡果!

此時,我們非常同情張女士的命運,同時也感嘆人情的淡薄和人性的變化難測。“人啊,太不可捉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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