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加名,离婚能时能分一半房产吗?

赵鹏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主要取决于这套房子是在结婚之前购买的,还是婚后购买的。

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也就是婚后购买,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婚内财产,这时不管房产证上是几个人的名字,这套房子都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在离婚时都具备财产分割的权利。

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时候在结婚之前单方已经购买了房子,结婚之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这套房子的产权只属于房产证有名字的一方,而另一方虽然偿还了贷款,也不具备这套房子的合法产权。

此时如果双方离婚主张对这套房子进行分割,法院一般会把这套房子判给有名字的一方,但是由于在婚后共同偿还了这套房子的贷款,另一方会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这个补偿是以偿还的贷款额来计算的,数目上就相对少得多了。

但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如题主所说,虽然房子是在婚前单方购买的,如果在婚后添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为这套房子进行了无偿的赠与,那么双方都具备这套房子的产权,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份额的话,双方各占50%,此时如果再离婚的话,房产的价值就一人一半了。

综上,

房产加名字,只对婚前单方购买的房产产生直接的影响。

如果是婚后购买的,即便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套房子也属于婚后财产,双方共同拥有这套房子的处置权和拥有权,加不加名字就无所谓了。


小崔聊房


这个问题有点笼统,建议把房子的出资情况结合在一起,然后详细去咨询。

我来分享一个新的案例解析。还是隔壁老王的故事。

老王跟他老婆结婚6年,房子是婚后买的,写的是小两口的名字。买房的时候,老王手里的积蓄不过,首付款的180万是亲妈出的,也没有借条。今年,老王跟他老婆吵架闹掰了,他老婆吵着闹着要离婚,老王也觉得这日子也没有啥意思,离就离。俩人合计了下,签了份离婚协议,房子一人一半。这事儿让老王他妈知道了,不干了,想起来当时买婚房的钱还是我掏的呢,你们俩离婚了分的干干净净,我可是白白的丢了180万。于是,老王妈就起诉小两口,要求退还当时买房的180万及银行利息。最后法院判决,小两口要先归还这180万。

这个案例这样的判决,其实是有一定争议的。一般来说,男方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婚房的,都是赠与性质的,而不是借款。更何况本案中,也并没有明确的说明房款的来源,以及男方父母的特殊说明。现在夫妻离婚了,倒追究起来。

站在法院的角度上,法院看中的是,案结事了,公平合理。老人家可能把一辈子的积蓄花光为了给儿子娶媳妇,现在离婚,一拍两散,老人家肯定心里不好受。现在房价涨了,把本金利息还给老人,也是合情合理。


京云房产律师团


婚姻法新规,以下2种情况,房产证加了名字,离婚后也可能分不到房

1、婚前男方全款,婚后加女方名

这个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加了女方名字。如果仅仅加名,也可能就等于是各得一半,就是把婚前财产的一半赠与了女方。

但是显然这个赠与是以婚姻为前提的。如果婚姻不能继续,这个赠与可能就会不成立,或者被撤销。加名以后时间很短,譬如说一年之内就离婚了男方那你可以请求撤销这个赠与合同,一点都不给女方。

2、婚后买房,只登记一方名字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就算只登记一方名字,该房产也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后用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全款买房,只登记了自己名字,如果不是为了投资,那么这个房子是只属于出钱的。

所以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了,有的时候不是登记了名字,或者不登记名字就可以万事大吉的。尤其是没有出钱买房的,很可能离婚后分不到房。

南京楼市见闻


房产证加名,离婚能时能分一半房产吗?

回答如下:

法律在更新,按照过去的法律结婚后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所有。在进行更改以后从2018年开始,婚前男方所购买的房屋、车辆,不参与离婚分配。

如果房屋属于男方婚前后买,即使你没有出资,婚后添加了你的名字,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双方的名字,那么就是共有产权。

房屋共有产权分为:份额共有和共同所有。

如果你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为份额共有,那么你可以取得你应当得到的份额。

如果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注明份额共有,那么就是共同所有。它的产权分配是处处共同所有,双方各半。

房屋所有权证有你的名字,打算离婚。那么另一方以购房时你没有投入那么多资金,起诉或者法院进行调节,你完全可以同意或不同意。房屋的产权归属,归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所有人所有。既然是共同共有那么就是双方各半的财产分配权。

花钱打官劳民伤财、得不偿失,双方可以共同协商解决的事情尽量不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今日留一念 他日好相见。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王树山书法


很多夫妻都认为房产证上只要有自己的名字,那么在离婚时就一定能够分得一半房产。但是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婚前婚后房产证加名字所产生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婚后买房加不加名有区别

无论房产证加名或者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比较保险的方式是各方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

婚后买房加不加名还是有区别,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外而言,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转让环节是有区别的。如果婚后只有一方名字,那么理论上他(她)要卖房时,就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配偶有可能在不知情情况被卖了房。

房产证加名字离婚就能分一半吗

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从协议,没有协议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贡献等因素。

另外,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如婚前购房但共同还贷,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并无区别。

如果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无论哪种方式,房屋产权均应以最后产权登记为准。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房产证加名字时最好各方能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


情感语


不一定能分到一半房产。

为便于分析,我们假定房产为男方婚前贷款购买,并登记为男方一人名下。婚后自愿加女方的名字于房产证上。上述房产如果离婚会怎么分割?

一是有关房产证加名产生的法律结果。根据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解释,婚前财产不因婚姻而改变其单独所有的属性。因此,该婚前房产在未加名前仍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产证加名,则是男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女方的行为,女方因此取得该房产的部分财产权益,至于份额多少依双方协议或登记份额,若没有协议或未明确份额则为共同共有,原则上是男女各半。

二是离婚财产的分割并不是均分的。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有这么几个重要的原则,一是尊重共同意愿;二是平等分割;三是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四是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五是根据生产生活实际和财产来源情况处理。

三是法院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一般要进行平衡处理。对房产的分割重要的一点就是根据房产来源和贡献大小进行区分。一般来说男方婚前购房,对房产的取得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分割时可能会占较大的份额,通常是三分之二到四分之三以上份额,法院一般也会将房产判决给男方,但男方需补偿对方相应房产份额的市场价值的部分给女方。

但现实生活中千差万别,有出售婚前财产用于婚后购房,有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后加名,有婚前一方购房,婚前加名等等不一而足,具体案情也需要具体分析处理。


上海莫律师


许多夫妻会有这样一个疑问,我家的房产证上面没有我的名字,离婚的时候我是不是就不能分到一半房产?


其实,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房产证加名的另一方都是可以获得分割房产的权利的,但这不意味着一定可以获得一半的房产。其实只要婚后买房子你也一起出了钱,不管房产证上面有没有你的名字,你都拥有房产权!

与十年前相比,现如今的房价就像竹子般节节升高,比之前翻了好几倍。十年前一块地一平方米几百块,如今一平方米是上千块,甚至在好的地段,一平方米是一万多块。因此,在如今的形势之下,在离婚的时候,房子的分割往往是争议的一个焦点。


在一般的情况下,很多人结婚时都会在房产证上加名。那么有人就产生了疑问:如果在房产证加名,那么离婚的时候能够分得一半的房产吗?

首先,在房产证上加名可以获得分割房产的权利。法律有规定,婚姻前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可以主张分割财产的权利。即如果是在婚姻前买了房,那么这个房子是为自己所有。但是,如果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另一方的名字,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房产。


举个简单的例子。未结婚的小刘用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房,在房产证上登记了自己的名字,那么小刘就拥有这个房子的所有权。结婚后的小刘因与另一半感情破裂,与另一半离婚,那么这个时候,另一半是无法获得分割房产的权利。


但是,如果小刘在结婚的时候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另一半的名字,那么离婚的时候,另一半是有权主张权利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有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这种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表明了把自己的房产与另一半共享。因此,另一半有权主张权利。其次,房产证上加名,不一定能获得一半的房产。


为什么呢?房产双方具体分多少,在实务中还是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时候是双方各执一半,而有的时候双方是按份额来分配的。并不是只要房产证上有了名字,那么双方就平分。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的时候,另一方还是可以分得房产。男方小刘与女方小芳的家长共同出钱为两小口买了一套房,但是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小刘的名字。那这样是不是意味着小芳不能拥有房产的权利?事实上小芳仍然有这个权利!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有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房子是双方家长共同购买的,因此,对于房产的分割,应该是根据双方出资的多少来确定份额,即使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人的名字。


有关房产的问题,可以进一步了解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朝才猎头


铺好选推荐回答:

很多夫妻都认为房产证上只要有自己的名字,那么在离婚时就一定能够分得一半房产。

但是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婚前婚后房产证加名字所产生的效力是不一样的。婚后买房加

不加名有区别无论房产证加名或者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比较保险的方式是各方签署协

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

婚后买房加不加名还是有区别,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外而言,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转让环节是有区别的。如果婚后只有一方名字,那么理论上他(她)要卖房时,就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配偶有可能在不知情情况被卖了房。房产证加名字离婚就能分一半吗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

关于分割有协议从协议,没有协议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贡献等因素。另外,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婚前购房但共同还贷,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并无区别。如果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无论哪种方式,房屋产权均应以最后产权登记为准。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房产证加名字时最好各方能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


铺好选


很多夫妻都认为房产证上只要有自己的名字,那么在离婚时就一定能够分得一半房产。但是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婚前婚后房产证加名字所产生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婚后买房加不加名有区别 无论房产证加名或者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比较保险的方式是各方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 婚后买房加不加名还是有区别,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外而言,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转让环节是有区别的。如果婚后只有一方名字,那么理论上他(她)要卖房时,就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配偶有可能在不知情情况被卖了房。 房产证加名字离婚就能分一半吗 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从协议,没有协议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贡献等因素。 另外,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如婚前购房但共同还贷,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并无区别。 如果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无论哪种方式,房屋产权均应以最后产权登记为准。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房产证加名字时最好各方能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


哦豁1993


实务分享:一方财产进行加名之后,另外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加名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一方丧失部分财产权益。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结婚之后加名,那加名行为原则上无法撤销,一旦加名,赠与行为便告完成,加名一方可以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或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主张有关财产权益。

房子加名似乎成为婚姻中最易出现纠葛的矛盾点,根源何在?并非缺乏安全感也并非以此为婚姻打call,而是一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间接导致的信任缺失、情感薄弱。相对于全款购房的当事人,加名的行为意味着将一半的财产拱手让人。即便一方婚前购房,另外一方没有支付过首付甚至婚后的贷款也都是一方或者一方父母偿还,那么非产权人也完全有权利对婚后还贷部分进行分割,此举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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