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周显助


作为一名在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很高兴回答你提出的问题。

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中,一方肯定是被征收人。也就是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另一方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开发商。 如果被征收项目是政府出钱并主导的 那就由当地的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代表政府签这个协议。如果是个人开发商出钱启动的征收项目。那就由具体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来签。

协议上会详细写明赔偿金额 安置房面积等这些数据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房屋征收流程


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对被征收人来讲十分的重要,这关系被拆迁人的日后生活,且协议上面的任何一项也都关系着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因此,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

拆迁协议里面必须要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并且必须由拆迁双方的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会具有法律效力。

而拆迁非出租房屋时,拆迁方应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时,拆迁方要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签订协议。

同时,在协议里面也应当要有以下法律所规定的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那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既然这么重要,那么谁有权签订补偿协议呢?


关于谁有权利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问题,因涉及两方面的主体,所以要一分为二的来分析。


首先,谁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

我们都知道,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什么项目的拆迁,拆迁补偿的对象都是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能有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人自然也就是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当然也得证明自己是这土地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许有土地证或是房屋证就是最好的证明)。

不过在实践过程中,拆迁方往往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会拿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让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家属代签,比如所有权人的爸妈、姐妹、孩子等,有个别地方还存在拆迁方与村委会就直接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以上这些如果没有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或是授权,那么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不合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时,被拆迁人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被征收人与谁签订补偿协议才是合法的?

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以上规定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都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但要注意的是,被委托单位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因此,除此以上可以签补偿协议的主体之外,其他人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


在目前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比如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与被拆迁人签协议的情况,是隐含着法律风险的。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因此,在签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注意对方是以何种名义来签协议的,以免利益受损。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由此可知,集体土地征收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国土部门,其他人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

因此,被拆迁人在与对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必须先要明确对方的身份。


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非常的复杂,在签协议时,除了要注意主体之外,也要注意协议里面的内容,比如说金额是不是之前谈好的,安置房的位置有没有变化等。因为,一旦签订的补偿协议,就表示认同这份协议,且此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日后维权时不容易推翻。所以,大家在签协议时一定要认真。


拆迁法律实务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关乎着被拆迁人的命脉,协议上的一字一句都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所以签订补偿协议是整个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谁有权签订补偿协议?如果被别人代签怎么办?

因协议涉及两方面的主体,所以分两种情况分析:

1、谁有权利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我们知道,不管以什么名义拆迁,拆迁补偿的对象都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要想拿到补偿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就必须证明自己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

实践中,征收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或者加快拆迁进度,可能会拿着协议书让被征收人的亲属代签,此时如果代签者没有被授权,并且协议中补偿也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启动法律程序最终认定合同无效,从而再去争取合理补偿。

2、被征收人应当和谁签订补偿协议?也要分为两种情况分析:

(一)集体土地上: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只能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区域的征地拆迁工作。

由此可知,被征收人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国土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实践中,有些地方可能是村委会拿着一纸协议书找被征收人签字,这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村委会是否有被委托,需要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才可与其签订补偿协议。

(二)国有土地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都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但须注意和被委托的单位签订协议时需让其出具授权委托书。

京平律师提醒,确定签订协议的主体之后,协议内容怎么签订也是非常重要,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就代表认可协议内容,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轻易推翻。所以再次建议,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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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事务所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欢迎关注北京京尚拆迁律师。

拆迁补偿协议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拆迁协议中当事人是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但是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的表现形式多样,今天我们就分析一下,亲属是否可以代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情形一、事先已经获得了被拆迁方同意的情形下,并出具了书面的授权委托书,那亲属与拆迁方或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这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被拆迁方(房屋所有权人)来说是合法有效的,被拆迁方(房屋所有权人)应受到这份协议的约束。

情形二、在没有获得被拆迁方(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形下代被拆迁方本人签字,那么这份协议对被拆迁人本人来说,被拆迁人本人不一定受这份协议的约束,该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为《合同法》规定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不追认,则这份协议对被拆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拆迁人本人可以要求与拆迁方或房屋征收部门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答你的疑惑,祝你生活愉快!


京尚拆迁律师


关于谁有权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个问题,需要一分为二的分析。

首先,在被拆迁方。

根据常理,能有权处置房屋的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拆迁补偿便应直接补偿给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因此,能有权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自然也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在被拆迁人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亲属代签,比如老人或未成年的孩子,有的甚至直接由村委会代签,结果会直接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利益,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是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程序来诉求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的。当然,在实际的诉讼中,因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法院不太可能撤销合同,但是往往会通过其他形式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所以说,针对补偿协议被代签这样的案件,通过复议、诉讼起诉合同或是协议无效并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通过这样的手段获得谈判的主动权,今儿争取补偿利益。


其次,在拆迁方。

根据征收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能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自然,也就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但是,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出现了由村集体、村委会来与被拆迁人签字协商的情况。像这样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比如被拆迁人说我的补偿太低了,当初村委会说的可不是这么点补偿,要求提高的时候,拆迁方就会以并不是由有权机关作出的承诺为由,不支持被拆迁人的诉求。这样的话,被拆迁的人利益就会受到很大的侵害。

在事实上,由政府盖公章、签字的补偿协议确实也不多,毕竟政府并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来同每一个被拆迁人进行协议的签订。于是,政府便会将部分权力委托给其他单位实施。也就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村委会与被拆迁人的签字盖章是有效的。

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委托村集体、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相关行为。那么此时村委会、村集体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是可以的。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村委会、村集体要和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您一定要要求村委会、村集体出示由政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村委会不出示,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签字的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城市的房屋征收主要是征收部门和产权人。

农村土地的话,如果是村民承包的或者开荒的土地,那么补偿协议一般是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

如果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那么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是合法的。

实践中常见的就是村委会私自代替村民签协议,这种协议是无效的,签约的主体不合法。由于村委会常常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所以很容易损害村民的利益。

遇上这样的情况积极维权,才是正道。


王卫洲律师


我们都知道,在征地征收中,无论是什么项目的征收,征收补偿的对象都是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能有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人自然也就是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当然也得证明自己是这土地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许有土地证或是房屋证就是最好的证明)。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往往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会拿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让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家属代签,比如所有权人的爸妈、姐妹、孩子等,有个别地方还存在征收方与村委会就直接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以上这些如果没有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或是授权,那么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不合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时,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我们签订征收协议的一定要是征收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机关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机关单位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机关单位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机关单位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从以上规定来看,市、县级人民机关单位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都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但要注意的是,被委托单位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因此,除此以上可以签补偿协议的主体之外,其他人无权与被征收人签订。在目前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比如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与被征收人签协议的情况,是隐含着法律风险的。比如征收指挥部、征收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征收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因此,在签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注意对方是以何种名义来签协议的,以免利益受损。


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被拆迁人的身份很多,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具体可以分为一下几种。

一、户主。户主,一般是指户籍上一家之主,户籍上一户的负责人。户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般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案件中最终签字的人。一般农村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通常拆迁办跟户主协商一致签字即可,但是其他户员同样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如果房屋有产权证,能够证明属于共有拆迁,那需要所有产权人签字才可以。

二、房屋产权人。有房产证的房屋,必须产权人进行签字,产权是多个人,那么多个人都必须在拆迁协议签字。如果多个人对于安置方式选择有分歧,可以分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三、公房承租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拆迁人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要与该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产权人死亡或者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产权人死亡的情况下,有公证过的遗嘱,由按照遗嘱继承人签字;那如果有遗嘱但是没有进行公证呢,拆迁办一般为了不出问题,就需要其他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字一致同意给遗嘱继承人。公房也是一样,公房承租人去世,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其他共同居住人为承租人,没有变更,则由共同居住人都签订协议。


法律服务向娟


已经签订购房协议的前提下,前房东临时加价算违法吗?

江苏陈先生是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在2017年陈先生看上了一套房子,总计102万,他与女房住范某签订购房协议,预先支付了15万元并且约定17年中就办理完过户,没想到过户前范某就一反常态,表示自己当初不懂行情卖便宜了,如果要过户的话就需要陈先生再加20万,陈先生自然不会答应,于是两个人就陷入了僵局,陈先生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范某。

问题:已经签订了购房协议的话,前房东临时加价算违法吗?

律师解答:已经签订了购房协议,房东临时加价,是违反协议的,陈先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只要是双方均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且出于双方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互相约定并且签署的合同就是真实有效的合同,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约束。房东无视合同的约定,在过户之前强行加价,不仅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还造成了陈先生的损失。

陈先生有两种维权的方法,第一种就是起诉房东,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另一种就是要求房东赔偿自己的损失,比如为了签约所支出的花费,期间房屋的部分增值部分,以及错失的与其他房东的交易机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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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燕律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而在被征收方则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有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楹庭拆迁律师团专注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任何拆迁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我们后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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