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產證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子,假如其中一人去世,這個房產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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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房產證上是夫妻二人名字,那麼這套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去世後,這一方所佔份額就是遺產了。遺產就要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來確定財產歸屬。有遺囑就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這些人一般按照均等份額平均繼承。

當然所有繼承人也可以協商約定各自繼承份額,也可以約定遺產歸一個人繼承都可以。


廣州常進海律師


您好!這種情況下,房產要抓緊辦理繼承過戶,因為在一方去世那一刻起,房子已經不再屬於在世一方一人了。分幾個方面解釋一下:

房產的產權歸屬情況

房產證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不管是“共同所有”,還是“按份共有”,房子是屬於夫妻雙方的。當一方去世之後,去世人所佔的份額就變成了遺產,遺產就要面臨繼承。

在回答之前的問題中強調過,這裡再重申一下:千萬不要以為本來夫妻倆的房子,一方去世後,房子就完全屬於在世一方的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題主的問題中不涉及第二順序繼承人,那麼去世一方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在世一方)、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的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繼子女)、去世一方的父母。原則上講平均分配。

說到這裡就明白了,房子除了在世一方佔有份額,遺產部分將被上述人分割!這就是繼承所造成的問題,房子本來好好的屬於夫妻倆,一旦一人去世就變成很多人可能佔有份額了。

房產怎麼算?

回到題主的問題,房產怎麼算?舉個例子,先做一個假設:去世一方有兩個孩子,父親在世,房產是夫妻共有(各佔50%)。

那麼,這個時候房產的份額分配方式如下:

  • 在世配偶:自有1/2+遺產1/2÷4(有4個法定繼承人)=5/8

  • 兩個孩子:各自份額均為1/2÷4=1/8

  • 去世配偶的父親:1/2÷4=1/8

這就是最終的結果,全被分了。

應該怎麼辦?

如果按照上述的分配方式,會面臨很多問題和未來的風險,例如:

  • 子女有份額,萬一子女婚姻發生問題,子女的份額就要被子女的配偶分掉
  • 去世人的父母在世,一旦父母去世,房子就要真被叔伯姑姨分走一部分
  • 某人想賣房,發現房子賣不掉,還得徵求別的繼承人的意見
  • ......

所以,當夫妻中一方去世後,抓緊辦理繼承過戶。基本原則是“產權集中,向下繼承”。意思是:

  • 避免房子產權過於分散。讓部分繼承人放棄,集中到某一人名下。

  • 避免產生轉繼承。儘可能不要讓去世方的父輩繼承,最好平輩(配偶)或者小輩(子女)繼承。

這裡還有一個點再提示一下:如果大家都同意讓在世一方全部繼承,最好在世一方繼承完畢之後,訂立一份遺囑,這樣未來繼承的時候,可以避免再出現上輩繼承的情況。


一紙家書


我們國內大多數人第一感覺是夫妻雙方共同買的房子,房產證也是2個人的名字,那麼當一方去世的時候,這個房子肯定是屬於夫妻中活著的一方的。但是這個結論是錯誤的。

其實,這裡還涉及到繼承人的遺產問題。

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不在了,雙方有共同的子女,死去一方有自己的父母,那這種情況下,活著的愛人自己有房子50%的所有權。

另外活著的愛人、子女、父母,來一起繼承房子剩餘50%的遺產,根據權重比例大家達成協議進行再分配,如果大家有明確給誰的也可以只給一方或子女等,確認後可以過戶給某一個人。


所以,夫妻共同的房子,當一方不在了,房子也並不是你一個人的。父母的房子,當他們意外不在了,沒有遺囑說明的話,那麼你也未必能全額拿到他們的房子,還有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他們的兄弟姐妹等可以來參與分遺產。

因此,為了自己家庭版的財產,為了不給另一半和自己的子女增加麻煩,國人應該重視遺囑這件事,要提前立遺囑,有變化時再調整修改。


我們有房


很榮幸能夠回答你這個問題,房產證是夫妻的名字,我們排除到其他比如婚前財產,婚前協議等因素,就直接按照房子是夫妻共有的財產來說這個事情。既然房子是夫妻共同擁有的,如果一人去世(為了表述方便我們指妻子吧),這個時候房子比如值200萬,妻子是佔用100萬的資產的,妻子這個100萬的法定繼承人包括:丈夫、子女、父母,這個時候丈夫子女父母都有權利提出分這個財產的。

如果這個時候財產沒有分割清楚的話,這個時候丈夫或者子女想要賣這套房子就很困難的甚至沒辦法的,這個時候必須要得到妻子的父母的一份放棄這個房子遺產聲明才可以的。

之前看到一個新聞,房子是夫妻的,妻子還有一個老母親,然後妻子先去世了,過幾年的時候妻子的老母親也去世了,這個時候丈夫跟孩子想把房子賣掉卻沒辦法賣,因為房子的一半財產是妻子的(例100萬),這個時候丈夫、兩孩子、老母親原則是可以各得到25萬的遺產,過後老母親也去世了,這個時候老母親的這個25萬就變成了老母親的丈夫(之前已過世所以不分)子女的遺產了,這個時候如果要賣掉財產就必須得到老母親的子女一份放棄這個房子繼承權的遺產聲明才可以的。

所以你爸媽的房子很可能以後變成你叔叔姑姑阿姨舅舅的一部分是可能成現實的。


福建膠帶廠老闆


1、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就發生效力。房產證上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不管雙方的出資情況或者內部協議,在沒有更明確的信息的前提下,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若沒有約定的份額,一般情況下,遵從一人50%份額的原則。

2、一人去世了,此時兩個問題出現了:

(1)房產證上如何去掉名字?

夫妻之間,無論是加名字還是去名字,都不收取契稅的。當事人一方只要帶著身份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契證的正本及複印件,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證增減少配偶姓名事宜。房子有貸款這種情況,不能加減名字。須在貸款都還清之後才可辦理。

(2)去世後遺產如何分割?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三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京雲房產律師團


這也太不公平了,我和老公從零開始,沒人出-分錢,自己掙錢買的房。就算倆人全死哪也是兒子成女兒的。怎仏公婆小叔子了,只要帶親的全分錢。我們在為大家掙錢買房呢。今天才知道。


隨和的心眉


房產證上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假如其中一人去世,房產如何計算?

這個問題涉及到房產權屬的歸屬。因此,我認為,先查看不動產登記簿中夫妻對該套房產的佔有份額;然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從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來繼承已去世親人的遺產份額;最後,及時辦理不動產權屬的宣示登記。

不動產登記簿中,夫妻對該套房產所佔份額的約定

首先,要確定夫妻二人在取得該房產時,不動產登記簿上關於夫妻份額的約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前或婚後的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夫妻取得該房產時,有繼承、購買、安置房、售後公房等不同方式。方式的不同,也代表著其土地權屬可能不一定是出讓用地,因此,不動產權屬不同,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情況會有所不同。假如土地為劃拔性質,在辦理轉移登記時,就要先補繳土地出讓金。

在共有的方式上,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登記簿中夫妻對該套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則可以理解為夫妻每人各佔50%。如果為按份共有且比例不均,則按不動產登記簿為準,除非,配偶有證據推翻登記簿的推定力。

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房產份額

《繼承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夫妻其中的一人去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假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健在,他們平均分配50%的房產份額。假定平均四等份,各佔12.5%,配偶的份額為62.5%。(不考慮夫妻其中一人去世時留有有效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

不動產登記權利人的確定

在此,我們從法理和現實的角度去分析繼承份額的確定問題。

從法理上講,配偶佔62.5%,父親、母親和子女各佔12.5%,辦理轉移登記時,可以寫四個人的名字,共有方式為按份共有;從現實的角度看,也可能出現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放棄繼承,由夫妻其中去世的一人的配偶一個人繼承。

辦理繼承的方式

有三種方式:公證、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或者法院調解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辦理不動產宣示登記

從法律上說,夫妻其中的一人去世,第一順位繼承人便獲得了去世親人的遺產。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的物權需辦理登記,這也是不動產登記的連續登記原則的體現,不然,登記簿的推定力就失去了基礎。再者,如果不登記,便不能進行處分,或者說不能買賣、抵押等行為。

辦理繼承轉移登記,不需繳納稅費。

結語

綜上,房產繼承是每個家庭可能會遇到的情況,首先,要確定登記簿中權利人佔有房屋的份額情況,然後,第一順位繼承人再繼承;最後辦理轉移登記。


江南的文蘊世界


如果房產證上是寫的夫妻雙方的名字,那麼顯然該房產應當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一般來說,如果房產證上沒有明確雙方各佔的房產比例,那麼通常情況下,該房產應當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分配。

所以,如果一方去世了,那麼房產屬於去那一半的份額將變為遺產,但是在世一方所享有的一半房產份額依然是屬於在世一方的個人財產,是不會作為遺產被繼承的。

對於這樣的房產,如果一方去世了,繼承人只能繼承這房產一半的份額,當然,如果該房產要想變更成一人下,必須要所有的繼承人都同意,還要出具放棄繼承的相關聲明,房管局才有可能過戶,如果對於遺產繼承份額有爭議的話,只能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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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買的房子,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當夫妻一方去世時,該房產的一半歸另一方所有,另外一半也進入繼承程序,由去世一方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繼承,其中配偶一份父母一份每個子女各一份。

在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子女包括去世一方的所有子女。

如果去世一方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房產屬於大額固定資產,目前來看也是大部分人家的主要財產,所以為了避免糾紛,最好是生前留下公正遺囑。


我的房子我做主


假如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而其中一方已經去世,那麼無論這房產是不是婚前財產,也無論這房產證上的名字是不是後來加上的,都應該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沒有遺產公證,那麼該房產應當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分配。

按照這個原則,房產的其中一半兒就是死者遺產,而遺產的分配原則是以死者的父母,配偶與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然後把遺產分成相應等份,以分配給相應繼承人。

也就是說,假如死者有四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那麼除了丈夫外,每個繼承的房產為房產的一半的四分之一,如果是六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那麼除了丈夫外,每人繼承的房產為房產一半的六分之一。而丈夫的房產份額,則除了繼承遺產之外還要再加上他本身所擁有的一半兒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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