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退休时间单位不通知,如今要我们把多上班的工资退回,理由是只能享受一份,这合理吗?

用户2755960130691


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单位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是按程序的,没有员工的配合是办不了的,社保中心也需要退休人员亲自到场,核实身份证信息,录指纹,拍照片。

我曾从事10年人事管理,办理员工退休许多人,从制度管理上的每个环节分析,都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我认为这个题是伪命题,只是假设。


手机用户张和新


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退休不是由职工说不算,它应该由单位主管人事部门查阅职工原始档案,并根据档案来确定职工的退休时间,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因此,达到退休时间,用人单位应提前告知,如果单位不予通知,职工只能认为自己还未达到退休时间,必须继续上班工作!

所以导致职工多上班领取工资的事实,是由于用人单位管理疏忽,并不是职工的过错。而职工付出了劳动,理所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因而用人单位必须要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要求退回工资的做法,完全是不合理的做法,退休职工可以不予接受。

那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1、单位可以追究人事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并负责赔偿单位为退休职工支付的工资。

单位人事管理部门,通常会随时关注即将退休人员信息,并会提前三个月到人社部门查阅职工原始档案。

只要达到退休时间,就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要求职工完成工作交接任务。

而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并没有严格认真履职,尽到告知义务,也没有要求职工进行工作交接,从而导致退休职工多上班几月,该责任理应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承担!

如果单位要求退休职工退回工资,完全是将责任转移给无辜的劳动者,把经济损失转嫁给弱势群体退休职工!

从而忽视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客观事实,这种做法不仅不合理,也是不合法!它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务合同,将退休职工多上班时间支付的工资,按劳务处理解决。

由于退休人员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按照劳动合同来进行处理。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将退休人员多上班支付的工资,按劳务合同来进行处理。

毕竟做退休人员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就应该得到自己的工资,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至于退休人员所领取的退休金,那是有社保部门所发放的,与用人单位无关。

如果用人单位以退休职工,领取了退休金为理由,要求员工退还多上班领取的工资。这完全是很荒唐的行为。

因为退休人员一旦完成了退休,他所领取的费用,将直接由社保部门按月发放,退休金将与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的关系。

此时退休人员还在用人单位继续上班,那么理所当然,用人单位就该为退休人员支付工资待遇。

因此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矛盾冲突,更不会构成什么选择关系。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因此退休人员对用人单位要求退回多上班所发的工资,完全可以不予理睬,不接纳单位的这种说法。如果用人单位用其他手段强制退回这部分工资,退休职工可以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己上班时间所应得的工资报酬。

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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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职场


退休到时间,单位忘了办退休手续,继续发工资,发现之后,认为退休后有了退休金,就不应该享受工资,理由是只能享受一份。理由简直荒唐,以为老实人不懂,故意坑骗老实人呢。

我们单位就有一个类似情况。员工去年就应该退休了,结果劳资忘了,还继续交社保。白白多交了一年社保。社保部门才不管你呢,多交了部分,社保部门是白赚了。单位吃亏,员工个人也占不到便宜。谁让你不到点终止交社保的?

第一,到达退休年龄,应该提前三个月去社保部门申请退休手续,主要是核查档案,核准正常退休。退休后,享受退休金(养老金)待遇。达到退休年龄(一般是女55,男60),任何单位不能再缴社保了,多交是白白“贡献”,单位和个人都吃亏。

第二,退休之后,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与原单位脱离了劳动关系。如果还在单位做事,比如,叫作返聘。退休人员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只有“劳务关系”,可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工资就可以了,不用考虑五险一金,因为退休之后就没有了。

举个例子。单位门卫月薪4000元,干得好好的。结果一个退休人员,说家里很困难,能不能给我找点活干,让我挣点钱。结果,单位就把门卫辞退了,返聘退休人员做门卫。原来的门卫是农村来的,到手4000元,税前5000元。退休老工人只要2000元就能上岗,顶替掉了年轻的门卫。

第三,你到达法定退休日期,单位没有通知你离岗办理退休手续,你继续工作者。这是事实“返聘”,虽然没有合同,但你事实在干活,这个是可以默认的。那么,错发给你的工资,就是你的劳务费。错误在单位,与劳动者没有毛线关系。

实事求是地讲,单位问你要回来一点,也是合理的。

尽管这个单位不会做人,发了就发了,哪里要回来的道理,估计是一个穷单位,斤斤计较这点小钱。

举个例子就明白了。张三退休前月薪3万,退休后退休金不到8000元。但是单位没有通知张三离岗,继续在岗位上工作,月薪3万。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张三退休了,单位又返聘回来,一般约定劳务薪酬不会超过1万元。这是内聘与在职的区别,内聘人员是见缝插针干一部分工作,在职的岗位人员这是认真做事的。

本来返聘就会签合同,原来月薪3万,返聘回来,做点指导和培训工作,每月劳务费1万元,退休人员还是有兴趣继续返聘的,单位一般不会给到3万劳务费的。


职场火锅


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在单位上班,依法领取劳动报酬,这是合法的劳动收入,至于已经办理退休,退休金是自己缴纳社保,从社保部门获取的退休金收入,这和单位是没有关系,由于两种收入的来源不同,但是两种收入都是合法的。

第一,退休后在单位工作,相当于劳务收入。作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什么时候达到退休年龄应该是了如指掌的,即使是因为一时疏忽大意,但只要没有及时通知劳动者离岗,还在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按时在用人单位上班,其上班期间的收入应该是合法收入,这是用人单位应当支出的,如果员工办理退休后,用人单位不再返聘,也是合法的,但是已经上班的时间应当依法计算劳动报酬。

第二,退休后取得的退休金也是合法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缴费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依法办理退休,按月领取的退休金,这完全是合法的。这个退休金是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不属于单位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享受两份收入也是合法的。

总之,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既然如此,还是赶快个人回家吧,这种单位你也没有继续在那里工作的必要。


帮兄爱唱歌


这当然不合理,现在真是什么奇葩事都有。


到了岁数单位不通知退休,就是让人继续上班,人家上了班就应该给工资,否则为什么要上班?后来让退回工资,无非是想表示,那几个月的费用应该是退休金承担,所以让退回。


但问题是,退休金是不需要进行劳动按时领取的,既然公司没通知退休,我继续工作了,自然工资应该支付。而且退休金是国家养老保险支付的,是国家政策,钱又不是单位出的,凭什么以养老金当做是劳动报酬呢?


这显然是用工单位自己的失误却想让员工自己承担,要么就是想白用员工几个月,丑恶嘴脸令人发指。


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拒绝单位要求退回工资的要求,如果单位以此难为你不给你办理退休手续,那就去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都要退休了,完全没必要有什么后顾之忧,如果之前单位有什么违规的地方,只要有证据,一并举报了吧。


未泯双瞳


我是06年6月14日届滿60周岁并退休,上班上到6月13日,按理6月1日就可以不上班了。6月份我拿了全工资,7月份开始拿退休金即原来百分之八十八的工资。

假如我是7月1日出生及退休,就能享受2007年的公务员工资改革(改革方案规定从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套改后的工资按90%计算退休金可多拿300元。但规定不能如願,差16天,享受不到,只能服从。

我是68年7月参加工作90年代转公务员编制,省会城市省直单位正科级退休,退休后经多次调整(包括每年百分之几及老年倾斜等),现在退休金只有4400余元。

介绍我的情况只是希望你接受按章办事。如果你单位没通知你退休却让你同时领工资和退休金,则说明你单位没有按章办事,是不正常的。而后来要求你不拿双份,则是按章办事,你应该接受。

假如你是返聘人员,则应按单位和你的协议执行,俗称领俩份,但实际上还是不一样,不属于既领原工资又领退休金。

总之一句话,应该心悦诚服地接受按章办事,退出一份是合理的。


长征154442478


2008年我母亲就发生了这种事情,单位人事的没通知她办理退休手续,到了年底我妈办理了退休后,要求退还了半年的工资。为此事还气病了。


蓝色的海洋196475385


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向来看

一、从法律&道理层面

之前有个远房亲戚就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到了退休年龄单位没有通知,也没有提前办理手续。而亲戚自己也是没有留心这个事情,所以又工作了近3个月左右。

之后,单位通知亲戚说:因为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享受到了退休金,所以要求退回3个月的工资。

当时亲戚就觉得不合理,也找了一些朋友咨询,大家也都反馈不应该退回,原因如下:

1、到达退休时间前3个月,单位人事就应该办理退休手续。亲戚没有接到通知,很显然是单位人事的失误,既然是失误,就应该对这个失误去买单,否则后面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2、到了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虽然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还在原单位工作,相当于一种返聘。既然是返聘,劳动者有劳动付出,拿到相应的薪水,也是应得的,以不能享受两份为由,显然不合理。

二、从人情层面

虽然从法律和道理层面,公司要回薪水不合理,但是从人情层面,还是可以理解。因为虽然有返聘这种情况,但返聘的薪水大多情况下是不如为退休时的薪水的。也就是相当于单位付出了更多的成本。

如果从这个角度,单位想追回一些也是情有可原。

其次,这个事情本应该是单位人事提前办的手续,但是没有办,是人事部门的失误。如果公司要追究到部门、甚至个人,很有可能部分个人要承担责任。

谁都不想因为一个失误去付出比较严重的代价(如被离职等),所以人事部门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弥补失误,也是可以理解。

综合以上两个维度,题主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参考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如果和单位关系比较好,特别是和人事部门相关人员有交情,且后面还有合作或者共事的机会,把薪水全部退回也无妨。因为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可能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毕竟相比于几个月的薪水,自己建立多年的人脉关系才更重要。

二、如果和单位关系一般,以后再共事或者有交集的情况比较少,可以选择部分退回。这样既给了单位和人事部门面子,又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双方心里都会比较舒服。

三、虽然不退回事合情合理,但是不建议这样做,因为单位既然追这笔钱,可见对这笔钱还是在意的。如果一点不退回,可能最终会把和原单位的关系搞得比较僵,个人觉得没必要,毕竟可能江湖还要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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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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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常不合理,单位之举纯属耍无赖,欺骗你们不懂劳动法。无论你是否退休,只要上班,公司都必须发放工资,否则就是违反劳动法。你们有权利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公司的违法行为。

2、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只要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你仍然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与公司仍然是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其次退休后的退休金由社保所支付,与公司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在公司上班,发放的工资与退休金一点都不存在冲突。这是退休金和工资两个不同的概念,不是两份工资的问题。公司的做法,非常明显是违法的。

3、其次需要清楚的是退休后依然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就是退休后再就业。在公司上班就应该发放工资。

4、到达退休年龄后,一是公司未通知你们办理退休手续,二是你们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说明你们仍然是正式的在职员工。就应当与其他人一样的正常的发放工资。

5、针对公司的不合理做法,你们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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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你好2018


单位的做法绝对错误。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享受了养老金待遇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也就是说我们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那一刻,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自动终止了,劳动关系就已经自动解除了。

没有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可以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呢?可以的。

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的关系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就不再是工资,而叫做劳务费。

劳务费很简单,就是我们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给我们的报酬。这也是一种等价的关系。

所以,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将多发的待遇退回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特殊情况:

1.有的企业安排职工内退,给职工发放着生活费,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着五险一金。职工不需要上班。

用人单位如果给职工晚办退休,经最后协调社保部门将晚办退休期间的养老金都补发了。

这种情况下,职工应当将生活费退回是没有问题的,多交的社会保险费也会有社保部门退给企业。

2.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晚办退休。晚办退休之间的养老金社保部门不发放。这种情况下职工就受到损失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养老金的标准,承担晚办退休期间的养老金。用人单位如果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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