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錢請律師,那麼即使站在正義的一方是不是也有可能敗訴?

胡椒大神二號


不管請不請律師,即使請了律師,在訴訟中都是有敗訴的風險的。

正義分為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司法實踐中往往更青睞程序正義,通過法院和當事人的不懈努力還原案件真實,然後儘可能無限地接近實體正義。所以,在訴訟中要想讓法官明白自己是所謂的“正義”的一方,我們就需要儘可能地去還原案件真實,並且遵守程序的規定。在訴訟中,要想勝訴,當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證據的收集和舉證期限

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形式,即是說當事人要想證明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必須拿出充足的證據。自己舉證往往會有很多困難,有的時候是收集的證據不足,有的時候是收集證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證據不能採信,例如錄音未經對方許可,使錄音可能喪失證據效力。【這種情況下,往往專業的律師更知道應該怎麼做。】但是如果事情簡單清楚明瞭,自己也可以收集好證據。當事人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無正當理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這個時候就可能會承擔敗訴的風險。

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訴訟中,當事人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比如說,有人找你借了錢到期沒有歸還,而你在三年之內,既沒有向他主張還款,又沒有提起民事訴訟,那麼,在三年之後起訴,如果對方以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那麼法院就會判你敗訴。這個時候即使你是“正義”的一方,他也的確欠你的錢,但是依照法律規定,他就真的可以不用還你錢了。

按時參加庭審,繳納訴訟費用等程序性事項

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時參加庭審,繳納訴訟費用。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不按時參加庭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就會承擔敗訴的風險。


所以,回到題主所說的問題上來,其實是否敗訴,和請不請律師沒有必然的聯繫。律師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起到輔助的作用,如果當事人自己掌握了足夠的證據並且熟悉民事訴訟的整套程序,那麼也是會勝訴的。但是,一般來說,很少有人可以做到這些,那麼沒有請律師的話,就可能面臨無法還原案件真實,無法實現實體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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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侵刪。


南山法律人


1,,正義不正義,正是法院說了算,所以你的問題的正義是兩個概念,你弄混了。

首先,你的正義是事實正義,不是法律正義。

你被打了,全身多處骨折,你也知道是誰打的,但沒有其它人看見,也沒有攝像頭或其它證據證明誰打的,法院就不能說打人者有罪。

這叫法律正義。雖然上帝和佛祖都看見了那人,但沒法進入到法律程序之中。

事實正義,是當然打你的人應受制載,但你包括法官,皆為凡人,

這是第一種情況,事實正義和法律正義完全相反。

2---第2種情況,是事實正義並不明顯顯示出對方應受制載,比如你被打是你首先故意挑釁在先,對方應不應受制裁,在兩可之間,或6比4之間。

3.有人證物證展示對方應受制裁,但你未在法定程序中展示或其它情況,對方還是不能受制。

4'''''''律師在這三種情況中,皆有作用

1+++情況,律師會想辦法讓上帝不參與的情況下,如何展現對方的不法行為。

2---律師能發揮更大作用,

3::::律師在程序上發揮

法律只是解決予盾的方式之一,法律只是達至正義好的手段,而不是正義本身。因為在古代,占卜解決誰對誰錯。

而律師是保障你,更好的用好法律手段從而保護你們權利。

如果法律是🔫,那律師就是狙擊手,如何用好槍是狙擊手的專業。


楊瑾623


個人不同意這個觀點:

1、律師是法律工作者,能夠考出律師資格不容易!律師大都是政法大學畢業,但通過律考也很難!

2、但律師不是當事人,對客觀事實的瞭解,一是您的述說。二是您提供的證據。他再結合法律,給您寫起訴狀或答辯狀!

實事求是的講:律師的起訴狀或答辯狀相對比較專業。

3、但律師更多關注的是過程!而當事人更關注的是結果!

法庭上律師誇誇而談,為委託人利益而與對方針峰相對!

4、但判決勝了皆大歡喜!敗了律師拍屁股走人!原因是您提供證據不足,律師已經盡力了!

不服您另請高明!

5、我的觀點:您經濟條件允許,您負擔的起律師費,認為官司值得打!還是請律師好!

畢竟打官專業性強!費時、費腦!

6、如果沒有條件請律師,也可以申請司法救助!

7、個人有理有據,請不起律師,也不能得到司法救助!

哪怎麼辦呢?

哪就親自上陣!

國際歌說的好:“沒有救世主”!

蒐集好證據,自學法律!

毛主席說過:“在戰爭中學習戰爭”!

一審不行!

上訴!

二審不行!

申請再審!

再審不行!

抗訴!

抗訴不行!

申訴!

學習秋菊打官司的決心和精神!

堅定信心不勝訴不罷休!

因為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法官!

有理走遍天下!

只是時間問題!

決定戰爭勝敗的因素是正義和人!

不是武器!

決定官司勝敗的關鍵是:

證據+法律依據是第一位!

訴訟請求是第=位!

訴訟技巧是第三位!



正源畫廊一業餘學法


首先這個問題問得就比較科學啦!情況隨時都是可能有變的!

但題主的的目的應該是在尋求解決問題的方式方法才對!

針對一些特殊情況,我們國家的相關部門還是比較人性化的!建議題主可以考慮到司法局申請司法援助的哦!

不過,司法援助會對申請人有一些要求!其實,也不要一聽說有要求就卻步了!要求不過是審查申請的當事人是否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而已,所以一般不會太繁瑣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第一:當法律援助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等有所缺失或是未按照要求填寫時,法律援助機構要求申請人補充或者說明而申請人未按要求做出補充說明的,將會被視為撤銷申請!

第二:申請人必須如實陳述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具體情況,保證自己提供的身份信息以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第三:如若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告知有異議或是持有不同意見的,可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關注我們進行私信諮詢哦!


法學堂


絕大多數當事人,都很清楚自己的實體利益之所在;而不清楚自己的訴訟權利,也就是有關打官司的程序上的權利之所在;比如案由,即當事人以什麼理由起訴,比如合同的履行出了問題,當事人可以違約起訴,也可以侵權起訴;不同的起訴理由,會導致不同的訴訟結果;並且不同的理由可能會導致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還有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不變時效)、管轄、舉證、質證、訴訟當事人及參加人的不同等,都可能導致訴訟權利的喪失,而失去勝訴權。也就是說,法官可以告訴你:“我知道你有理(實體權利),但是你失去了贏官司的機會;所以我不能判你贏”。看完上面這段話,各位看官大概也知道了,有理的不一定能打贏官司。因此,如果實在貧窮得沒有錢請律師,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社會已經為這種情形,設立了救濟制度,我們應當學會利用這一套制度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崩牙叔


是的,律師 是最不道德的職業,花錢都可以違背良心,收買法官是他們律師存在的必要條件!至少50對50。

有反對的必須是法官和律師,以你們的案件為例,不是一個案件,是你所有案件為證據公開。

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普及,固定法條,比象棋簡單多了,那時錯案,冤案將降低到1%以下。人為因素的侵害生命財產安全將不復存在!


易源界呂斌


這個問題我最有體會。

1、我這案子是個【訴】而非【訟】的案子。什麼意思呢?簡單理解,訴就是“訴說、控告”;訟,可理解為“爭、求”。我這個案子,是基於監護人違法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子,申請人可以是另一監護人,也可以是民政局、婦聯、居委會、村委會、共青團……類似於公益訴訟,上推是保護一個適齡小孩的義務教育權。因為按《義務教育法》第四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都有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義務教育的義務。而被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已1年多未送小孩接受義務教育了。遇到這情況,檢察院都需要按規定向民政局發出可檢察建議,要求民政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

——此案該是正義的了吧?

2、此案對方請了上海協辦律所的沈某某做代理律師,我方沒請律師——不是沒錢而是覺得沒必要及為了省錢。

3、廣州海珠法院(2018)粵0105民特168號判決結果:日本政府將小孩保護起來,小孩正在日本接受教育,相關權益沒有受到侵害。該法官不但捏造了“日本政府保護中國小孩”的事實,而且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三、四、五、九、十一、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第一、二、五、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第一條等規定,以及《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198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2019-06-23)等中央文件精神。

一個勇於違法、敢於漠視法律的法官,要讓他【依法】公正判決,還有多少可能性?

4、其後,該法院審監庭庭長作出了(2018)粵民特監2號裁定維持原審判決。於是,當事人向天下英雄發出江湖帖:凡有志願者到日本獵殺此婦人,可得【匡扶正義、維護法紀、見義勇為】獎金,金額可達7位數。注意,這不是僱兇殺人,因為在見報前,他不認識你,你也不認識他,大家都只是出於倡導社會價值取向,當事人向正義者事後現金獎勵,並非事前約定,更沒訂金。

我國《義務教育法》是以法律關係當事人的“國籍”作為連接點確定的法律。《義務教育法》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因而,義務教育不但是法律問題,更是政治問題。

中央電視臺2017年9月13日《焦點訪談》談到“因為學生讀什麼書,接受什麼樣的教育,他就會成為什麼樣的人。他接受中國文化的薰陶,就對中國文化有一種歸屬感,有一種熱愛之情,將來不管走到哪裡,他都有一顆中國心,這樣的話,我們才真正是說在培養我們炎黃子孫的後代,中華民族的後代,在為中華民族傳承文化的基因”。

而眾所周知,半個多世紀以前日本侵略者發起的那場侵華戰爭,是中華民族永遠的傷痛;侵華日軍犯下的滔天罪行,罄竹難書。這一切,本應被國人銘記,以時時警醒、圖強奮進。如果不顧民族感情、不念民族歷史,屢屢做出一些出格的事,不僅挑戰國人感情底線,也觸犯法律底線。2019年3月26日日本文部科學省發佈對於教科書的鑑定結果包括有日本小學教科書明確提到“尖閣諸島”(即中國釣魚島)是日方固有領土,中國外交部對此進行了批駁並敦促日方正視歷史和現實,以正確歷史觀教育年輕一代。

日本義務教育並非中國義務教育,更不可能是優於甚至可取代中國義務教育。

昔日,咱們志願軍跨過鴨綠江,這回,咱們的志願者同樣可追兇到日本。

5、向檢察院申訴,檢察官一語道破:你沒請律師吧?——原來如此。


皇家師爺


首先在法律的框架下,任何事實都需要證據足以論證,即便是正義的事實也是如此;

其次法律的公信力是靠司法制度和在其中工作的若干人員共同努力的結果;

再次對於權利的公權力救濟方式有一定的程式和途徑,通過請律師來代理解決只是其中之一;

最後如果證據站在了你的一方,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可以勝訴的,當然你會勝訴。即便一審沒有勝訴,還有二審,再審。


掄大錘的鐵匠


想知道這個問題的完整答案,你需要對法律有一個整體的理解。

法律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簡而言之,就是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應然”狀態。例如,甲向你借了1000萬元,約定一個月歸還,這裡權利義務的應然狀態就是甲應該在到期後償還你1000萬元。

程序法,簡而言之,就是實現實體權利義務的手段。甲向你借了1000萬元到期不還,你怎麼辦呢?可以通過訴訟手段要求甲還錢,規定你實現1000萬債權的手段的民事訴訟法就是程序法。

現在回到你的問題,你所說的“站在正義的一方”應該是指“在實體法上站在正義的一方”。根據客觀的事實依照實體法,這權益是你應得的,例如甲應該還你1000萬元卻不還,這時候你就是站在正義的一方。但是,在真實的世界中,法律條文的含義不是唯一,在不同人看來可能有不同的含義。也就是說,你認為的正義與對方的認為的正義有可能是不一樣的,你跟對手之間有一個對抗關係。在這時候,律師有可能幫你爭到你所要的正義。

你的權益(正義)需要通過程序實現。程序上的不確定性更多了。

在法庭上用於裁判的“事實”不是你所經歷的客觀事實,除調解外,司法裁判結果的作出是要建立在法官所認定的法律事實之上的。法律事實並非憑空形成,除了那些不必舉證的事實,必須以證據為基礎,是能夠用經司法審理認可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也就是說,你必須懂得運用證據去說服法官。

關於客觀事實與“證據事實”之間的關係有一個形象的比喻,案件客觀事實的發生就像一個花瓶被打碎,而證據就是這個花瓶散落滿地的碎片,“證據事實”則是由這些碎片所證明的事實。在法庭上用於裁判的“事實”不可能是你所經歷的客觀事實的重現,只能是事實碎片(證據)的重構。當你打破花瓶後,你無法找到所有的碎片,即使找到了絕大多數的碎片,你也無法重新拼接成為與先前一模一樣的完好花瓶,憑藉證據這樣一些事實碎片重構的案件事實與客觀事實之間有可能存在一些差別。也就是說,運用證據去證明事實,如果你不是律師,有時候會吃虧的。

除了證據之外,程序有它的時間性,如果沒有把握好,可能導致訴訟權利的喪失,而失去勝訴機會。請律師可以幫助你解決這樣一些問題。

我的結論是:沒有錢請律師有可能增大敗訴的可能。如果沒有錢,你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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