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丶秋
既然已經提出了辭職,那麼離開是必然的了。
按照正式提出辭職後30天的期限,你只有10天,按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你提前辭職,你是不可以提前離開的。
這裡只有兩個解決辦法:
1、與下家公司說明真實情況,等上家公司提出辭職期限一到再入職,堅定入職下家公司決定,爭取下家公司的理解,給定下家公司準確入職時間。
2、如果下家公司不接受你延遲入職請求,只能再找上家公司老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就提出請假,以不影響入職下家公司。
遇到這樣的情況,只能自己依據具體情況採取對策了,前提是儘量做到好聚好散,維護好自身職業素養,不給他人造成損害,不給自己聲譽造成影響。
收穫人生後半場
想離職,首先要要遵守勞動法,你看看你籤的合同有沒有其他要求,一般來說辭職都需要提前半個月說的。
老闆不讓你走,無非就是員工走了之後,沒有人接班,現在很多人都是一個人一個崗位,特別是技術崗,一旦有人離職,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會有人來頂班。
我之前工作的一家公司,是做新媒體的,人數不多,我負責對接供貨商和負責攝影安排,那時候合同到期,我去辭職,公司也是不讓我走。
一是薪資不高,不僅沒有提成還很累。二是條條框框太多,提前一個月辭職結果讓我等了一個半月,最後給我加倍薪資,想留我,不然就拿不到剩下的薪資。
然後我直接薪資都不要就走了,很多公司就是利用這種心理,想套住人,以薪資做要挾。我走了之後,聽我同事說,那家公司出現供貨鏈斷裂,新人不知道怎麼對接,攪黃了很多客戶。
員工和企業是合作關係,在合法的情況下,應當捍衛自己的權利,越是膽小怕事,越被人捏住咽喉
半斤八兩的魚
對於這個問題,建議按規矩辦,以下是幾點分析。
一,老闆態度強硬,說明老闆還是懂點勞動法的,因為根據勞動法,員工辭職從遞交辭職書開始,一個月後就可以離開公司,但是你的辭職只有十天,老闆的意思就是要你幹完這二十天才放人。當然到時候你就可以維護你應有的權利了。
二,既然離規定還有二十天,就看你是否打算遵守勞動法了,如果不想遵守,立馬可以走人,但是要承擔兩個後果。
1,剩下的工資就得不到了;
2,老闆有可能會告你,告你的幾率不大,但是也有可能,看老闆的態度。
三,跟老闆好好協商,說出你的難處,表明你的態度,剩下的工錢不要了,一人讓一步,如果你想佔完,老闆是不會答應的,有舍才有得。
四,如果老闆死活不答應辭職,只好跟新的領導協商,能否給你二十天把原來的工作交接完,這樣對三方都有好處,遵守勞動法最好的辦法,相信新的領導也會體諒的。
總而言之,按法律法規辦事是最好的辦法,如果你強行離職,就要有承擔一定後果的思想準備,這是我的建議,希望能夠幫到你。
職場老莫
題主提出辭職到現在已經有10天了,再有2天就是到新單位報到的時候,原本是想給老闆協商解決辭職日期,但是老闆態度強硬不讓提前走,為此題主正為此事發愁,不知如何是好。
通過題主的描述我想最終問題發展到這一步,應該存在兩種可能:
其一:題主在公司的工作崗位比較重要,在沒有招到新人時,老闆堅持不同意題主提前離開,這樣才能保證新人入職後能夠更好的做工作移交。
其二:題主在該公司工作期間,與老闆的關係應該較差,以至於想為此做事商量時,老闆想為難一下自己。
那麼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為此我的建議如下:
01.給新公司領導商議重新確定入職時間,只要題主把自己現在面臨的情況說清楚,我相信很多公司都是能夠理解的,畢竟招聘一個“善始善終”有責任心的員工,遠比沒有責任、只考慮個人利益的員工更受新工作單位歡迎。
我在原來的工作單位,在招聘錄用員工時,也出現過該員工不能按原來商議好的日期準時入職。原則上講新單位當然會比較在意新員工是否信守承諾,但是大家也會理性的看待問題,畢竟按《勞動合同法》的管理要求,正常離職時間為30日,對於在還職的員工,除特殊情況都是給足30日的離職期限。
為此在擬錄用員工告訴我還有一些工作沒有交接完成,還需要時間作最後交接等要求時,我都會答應這樣的員工,畢竟我希望這位員工以後從我所在公司離職時,也有這樣的責任心。
為此題主不妨給準備入職的公司管理人員進行溝通,延長自己的入職日期,同時在現公司堅持按30日後,準備離開到新工作單位報到。
02.如果新單位不同意延長入職日期。
如果新入職單位不願意延長日期,那麼只能再給老闆儘量協商解決,爭取得到同意後離職。
企業老闆不願意員工提前離開的原因,其更多的原因是考慮到工作移交出現斷層。這時題主梳理清楚自己的工作內容,做好交接資料,然後給老闆作出態度上的保證,當交接工作的同事到崗後,自己會抽時間回來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保證自己現在所負責的工作順利開展,同時自己可以通過電話指導新同事開展自己崗位的工作。
並向老闆說明,自己雖說已離職,但是還有工資沒有領取,公司完全可以在自己全部交接完畢後,公司再最後的工資發給自己,以保證自己能夠配合交接工作的決定。03.老闆態度堅決,軟硬不吃怎麼辦呢?
如果老闆還是態度堅決軟硬不吃,就是不同意題主提前離開工作崗位,那麼題主只能放棄這次入職機會,等自己在這家公司徹底解除勞動關係後,再另外找其它新工作機會吧。
綜上所述:其實出現題主所說的這種現象,除開工作崗位比較重要外,我想更多的就是老闆有意為難題主所致。這也從側面告訴我們,在職期間非萬不得已,最好還是給公司領導保持良好關係,關鍵時候對自己其實有意想不到的好處。正如題主,如果同老闆關係和諧,其實離職日期真的可以協商處理。
荷在職場
離職是員工的權利,員工只要按照公司的規定,提前提出申請,公司不可以強行阻攔.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這裡的一個關鍵詞,通知用人單位,不是大家經常說的去申請離職,也不是題主說的老闆態度強硬就可以的.
很多公司的員工想離職,擔心領導/老闆不給批准;或者提出申請,沒有得到批准,員工就選擇曠工自離,就是發了工資就不在來上班了.在工廠,有60%的人,都選擇這種方式離開.工廠一般都會壓10-15天的工資,曠工離職就沒有了.加上社保無故斷繳帶來的損失,我認為這些人,是對自己的付出不負責的表現.
提出離職十天,老闆不同意,下家公司的入職是兩天後.
十天加兩天,只給你的離職規劃了12天時間,而上文強調的是提前30天,明顯是你兩個工作的銜接沒有做好,太著急了!
不知道題主在10天前提出離職的時候,是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沒有效率的,提出申請時間要按照書面的形式.所以,按照規則來講,你只提前了2天通知老闆;如果10天前有書面形式就是12天.
以上可以看出,題主也沒有依據勞動法條例操作,就算申請勞動仲裁也沒有勝算.
提出離職十天,老闆不同意,下家公司的入職是兩天後,怎麼辦?
一.推遲下家公司的入職時間.通過了下一家公司的面試,一定是看重了你的能力,主動說明因為離職還沒有辦妥,將報到日期推遲20天左右,應該是可以協調的.
目前工作依據勞動法條例,按照10天前日期計算,滿30天辦理離職手續.老闆還是不批准就只有請勞動仲裁部門協助.以我們公司的態度,只要政府出面,事情分分鐘辦妥.民不與官鬥,永遠不變的真理.
二.下一家不推遲你的入職時間,你只有放棄這個工作了.在剩下的辦理離職的時間裡,再去找份工作,有能力的人不怕火煉.
三.使用非常手段,讓老闆當天給你辦裡離職.威逼利誘雖然可恥,有時候也有好的效果,我不建議也不細說.
二貨之年
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
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按照帖主描述的問題,你是正式工了還是試用期?如果正式工的話,沒有2和3上面的情況,你10天時間是不夠的!
畢竟新招人員也不一定馬上招到,招到幾天時間的交接也不能完全處理好,當然有的不是很重要的崗位的話交接倒是挺快的,因你提的問題描述的不是很細緻,固不能完全給出具體的答案。
還有,如果帖主下一家的工作比較滿意的話,也可以考慮自離的方式,但是不太可取,需要考慮好,因為職業素養、忠誠度現在在一個公司新招聘人員的時候看的比較重要的,也就是現在你為了好的工作可以不顧上家,直接就走了,當又有更好的時候,你馬上又走了,可能即使你去了當前的這家,估計很難得到重用,可能只是暫時性的急需你某方面的能力啥的,這種情況也不少,因此,還是看你自己把握!
滑溜溜先生
人生只是一過客1
提出離職10天,請問你是試用期內呢,還是在勞動合同期內。
上述情況是公事公辦,合乎流程的做法。
也有一些特例:
比如說你在公司表現特別優異,領導挽留你,讓你提出離職後,幾個月之後再找;
或者是因為公司暫時沒找到合適的人,需要你再頂替一陣子。
這樣的情況,也非常多,那麼,
作為我們求職者該怎麼辦?
最終,公司讓他提早離職。據說,他現在還沒有找到新工作。
再來說一下題主的情況:提出離職10天了,下家公司入職是2天后,也就是說,
題主從提出離職到最後離開,只給了公司12天的時間。
都要去新公司了,也不會在乎這邊的工作了,草草收尾。
但是作為一個HR,我想給你的建議是:
燕妮在職場
操作上有點急了,沒安排好。離職這家的老闆,又有點小心眼。老闆的心也很脆弱,也是需要安撫的。想走就走,想什麼時候走就什麼時候走,一點難度都沒有,一點都沒把公司當回事,老闆的感受是很不好的。當然,企業留不住員工,肯定有它的問題。但心理是這麼個心理。缺乏點尊重了。
已經這樣了,可以試著這樣做:
1 書面提交辭職申請。包括郵件,微信,等。並保留這些證據。
2 看看能不能跟下家公司協商,因為這邊工作交接問題,晚幾天入職。比如一週。讓他們給個正式的OFFER,確認入職時間。
然後跟這邊的老闆說,為了他,你已經盡力了。爭取了一週時間。雙方都退一步。如果老闆就是不同意,那該走就走。
3 整理要交接的工作,所有工作內容,辦公用品,有個清單,重要文件有個備份。電腦的密碼,門卡之類的交HR。這一點很重要。免得說你給公司造成什麼損失,侵佔公司財物。如果HR不收,就用信封封好,放在自己的座位上。別放了拍個照或視頻。
4 如果下家單位不好協調,畢竟你答應了,那就去報道。跟離職的這家老闆說,當時欠考慮,但不是有意如此,如果需要工作交接,你離職後也可以做,下班後,週末也可以。一樣,保留你上班記錄,證明你上班最後一天是哪一天,和同事的工作交流最好都有記錄。這個很重要,沒事最好,以後扯皮都是證據。
實際上勞動法是傾向勞動者的,你應該提前30天提出離職,你沒有,違規了,在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有什麼處罰。要防止的是,離職這家單位以你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找麻煩,這個可大可小。看你的職位了。但一般不會,公司大多是嚇唬員工的。這個操作成本有點高,為了整人,付出很多人力物力,以及公司的名聲。再說,公司也沒那麼絕對守法。比如,加班多半沒有多班費,社保多半不可能嚴格按法律交,員工一告一個準。在執法部門那裡掛號對企業沒什麼好處。
去查查勞動法,也去查查你簽過的勞動合同,這家公司的制度(你簽過字的,或經全體員工認可的)。看看公司有什麼可以約束你的。
公司還可能不給你一部分工資。不過這個可以仲裁,一定會給的。但你未必想仲裁,畢竟下家公司看著呢。也是,保留證據,嚇唬嚇唬公司,讓他們給就是了。
圖片轉自網絡。
第一個水邊的海倫
如果你按照入職前協議的正常程序來辭職,那麼這家公司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沒有強制留你下來的理由。
但如果你是臨時辭職,老闆就可以以時間太短,找不到合適的接手人員來強留你了,因為你的工資壓在他這裡呢。
從問題裡的情況來看,你已經提前了10天申請了辭職。通常來說,如果老闆想放你走的話,這10天時間他就會安排人員來接替你的工作,做好交接工作。
但很顯然,你的老闆是不想讓你走的。我並不知道你具體的辭職原因是什麼,但你的老闆態度如此強硬的不讓你走,說明你的工作能力很受老闆的重視。
在這情況下,除非你是鐵了心不願意在這裡幹下去了,要不然還是可以和老闆談談的。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你老闆很看重你的能力。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你就有了和老闆談判的籌碼。
你可以直接找到老闆說出你離職的原因(我假設是工資原因),並提出你新的工資要求或者職位要求,如果老闆答應,那麼說明你的老闆是肯為了留住你這種人才而讓步的,這種老闆也值得你為其繼續賣力。
如果你的老闆不答應,那麼說明他是一個既想用人才,又不捨得花相應的成本的人,這種老闆就算了吧,你在他那裡得不到大的發展機會的。
找你的老闆談過以後,如果他答應加薪或者升職,那麼下家公司直接婉拒就好了;如果沒答應,那還有什麼猶豫的,直接走就是了。
員工和老闆之間只是一種相互利用的合作關係,如果條件談不攏,那就是合作關係的中斷。在這種情況下,又有什麼好顧忌和留戀的?現在是法治社會,只要你是按正常的程序辭職,他再怎麼強硬也是留不了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