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死刑犯越獄後喝酒打架被另一個人打死,打人者需要承擔什麼刑責?

大雪如濤風如刀


這個問題中的設定在現實生活中幾乎是不可能出現的。不過,既然有了這麼一個問題,就一起討論討論。先說結論,如果一個死刑犯越獄後喝酒打架被另一個人打死,打人者需要承擔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不管受害者是否為死刑犯,都不影響打人者犯罪的成立。那麼如何認定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呢,下面進行簡要分析。

《刑法》相關條文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認定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

至於到底是認定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罪,要根據當時打架鬥毆時的具體情形來定。

1.可能會根據當時作案的工具來認定。如果是明顯能造成致命傷的管制刀具,那就一般會認定為故意殺人。

2.打擊的部位。根據受害者的屍檢報告分析受害者的致命傷在什麼位置,如果是在頭部或者心臟等要害部位,那麼就可能認定為故意殺人。

3.作案動機。如果打人者與被害人之間早就存在不可化解的仇恨,那麼就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

4.是否進行積極的救助行為。如果事故發生後,打人者無動於衷不實施救助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故意殺人。

......

如果是聚眾鬥毆...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了【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所以,如果是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依法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

總之,不管被害人的身份如何,是否是在逃的越獄犯,實施加害行為的人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至於,到底成立何種罪,要根據辦案人員的偵查結果和行為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來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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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侵刪。


南山法律人


一個死刑犯越獄後喝酒打架被另一個人打死,打人者需要承擔什麼刑責?

這個問題很有趣。

  • 首先說一下答案:

1、死刑犯沒死的話,應當解回,犯了脫逃罪,應和原來的罪名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死刑立即執行,但是他本人已經死亡了,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2、打死逃犯的那個犯罪嫌疑人,一般是犯了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逃犯是故意傷害,搶劫等暴力性犯罪,則打死這個逃犯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致人死亡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至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主要有下邊一些:故意殺人,從意識上就想結束對方的生命,實際上也採取了相應的手段,例如用利器捅對方的要害部位直至死亡。而故意傷害,一般加害人並沒有致死對方的動機,才去的手段也和殺人有明顯的區別,時候採取了一些救助措施。至於過失致人死亡,一般就是通常所說的失手打死人。從動機上沒有致死對方的動機,從致死方式上是過失(不小心)而為。

  • 如果逃犯正在進行故意傷害,搶劫等暴力性犯罪,被受害者或旁觀者打死,則打死的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飲酒並不影響刑事責任的承擔。


淮北日月升


這種情況也只能當作司法考試的題目來回答了,實踐中幾無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情。試想,死刑犯都是重刑在身,手銬腳鐐樣樣齊全,而且對於他們的看管那是嚴之又嚴,在這麼防範周全的情況下,那是插翅也難逃!

再者,即便死刑犯逃出來了,那也是非常嚴重的事情,肯定是全國通緝。為了逃避抓捕,死刑犯肯定是晝伏夜出,小心又謹慎,怎麼可能還有閒情逸致與人喝酒打架呢?

當然,世上的事情,誰也不敢說得圓滿,要是萬一就發生這種情況呢?

死刑犯跟其他罪犯一樣,都是經過審判確定其有罪的,執行死刑也是需要經過最高法複核並批准才能付諸實施,而且執行死刑也是有嚴格的程序,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都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力。

死刑犯與他人酒後打架鬥毆被打死,那麼毆打他的人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首先,互相鬥毆是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本身目地就是非法的,所以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對方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這些都是需要根據不同的情形來進行判斷的。

綜上,死刑犯的身份不影響對方涉嫌犯罪!


打虎拍蠅


😂首先你這是打死無名氏😂刑法的角度一是為你負責,最後結果判定你有沒有罪!😂同事也在為死者審冤。重點是,不是對死者家屬負責😂這就好比死者是個人渣,那麼家屬是否會對社會負責的問題。所以就形成了,你打死了無名氏。最後能不能決認他是逃犯問題。😂人一死就基本變了樣。你如何讓監獄決定他是在逃犯嘛?所以這個問題爭議的結果還是你打死無名氏。還是殺人。除非監獄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就是監獄丟了的那個人。😂有那個有膽子敢開這樣的證明。那麼你還是打死了無名氏。涉嫌故意殺人接受調查。如果調查最終結果這人是監獄弄丟了的。那還得看你口供,你為什麼打死他。最後你才能被到有罪或無罪。所以這樣的案件幾乎不可能。因為無名氏不代表是監獄弄丟了的人。真是弄丟了。那他死了也就死了。你只是見意勇為。但這裡強調的是見意容易成立難😂


用戶51262980933


本人認為:對罪犯處死刑的,是國家!任何人無權剝奪他人生命,打人者遭襲後還擊致罪犯死亡的,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打人者故意打人致人死亡的,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段不錯


首先需要澄清兩個誤解,一個是罪犯可以隨便處理,一個是對於犯罪活動可以以暴制暴,我國刑法保護罪犯的正當權益,反對以暴制暴(正當防衛除外)。關於您問得問題,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第一要看誰先惹事,惹事方構成尋釁滋事。;第二,分開說,如果是你朋友惹事,並打死逃犯,那麼,你朋友構成尋意滋事和過失致人死亡、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關鍵看打擊部位)的想象競合,兩罪擇一重罪處罰;如果是逃犯惹事,那麼你朋友構成正當防衛,但是,能不能構成正當防衛,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防衛過程中,對方停止了襲擊,你朋友還打,那麼構成防衛過當;如果防衛過程中,打擊對方頭等致命部位,構成故意傷害的結果加重犯。


五哥200501106


這道測試題己經很清楚的說明了問題的組成部分。死刑犯越獄.自身就是罪上加罪無論越獄犯如何原因造成死亡都是一個死!正常情況下公民相互之間其中一方被另一方喝酒醉酒鬧事造成嚴重鬥歐?被受害者在自身生命受到嚴重危際之中,奮起自衛所造成鬧事者死亡的結果.同樣完全屬於自衛,正當防衛。

眾所周知任何被判了刑的重刑犯人,越獄行為己經再次觸犯法律,越獄後必定再走上從新犯罪。越獄後首先必須具備有錢的必要前提,才有解決吃喝生活,才有繼續遠程逃跑計劃?沒錢?他們就會走上搶劫甚至再殺人,不擇手段的目的就是錢。由此可見:監獄任何逃脫犯人無論是重刑犯還是一般刑事犯,越獄逃跑將是對社會的危害極大,司法部門以及各監獄對"越獄"逃跑犯人的預防工作.是首位重重之重…!


54648793395


每位公民都沒有剝奪別人生命的權利。即便他是死刑犯,即便他是脫逃的死刑犯。

他們是在一起喝酒的時候,這個人打死了那個死刑犯,假如他是協助公安機關在抓捕這個死刑犯時,失手打死了她,這個有情可原。但是他們是在一起喝酒的時候他打死了那個死刑犯,那麼他必須得到法律的懲處!


郭軍龍8


如果真的是死刑犯越獄後打架被人打死,那是活該,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當然,前提條件是打人者不知道打死的人是越獄死刑犯,要是知道還在一起喝酒,那首先就是包庇罪,即使將越獄死刑犯打死都得受到法律責任。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首先,這種假設一般不可能發生,那麼我們就站在有可能發生的位置來分析,如果是越獄死刑犯滋事在前,而且對另外一個人構成了生命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失手將死刑犯打死,那根本就不需要負任何法律責任,這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如果說是另一個人故意找茬在先,並且打死了並不知道是越獄死刑犯的人,那麼,就需要承擔刑事處罰,這屬於故意傷害罪,自然需要從重處罰。

如果是在越獄死刑犯停止反抗過程中,另一個人還對其毆打,致死的話,也一樣觸碰了法律,自然免不了刑事處罰。

如果是明知對方是死刑犯,而想故意將死刑犯殺害,並沒有報警,那麼一樣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一切皆假設,筆者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具體量刑標準不是太懂,但是死刑越獄犯一旦越獄,那將是全面追擊,不可能還大搖大擺的去喝酒,所以說這些都是一種假設而已。


珞珈社


故意殺人,過失殺人,傷害致死,防衛過當致死,觸犯上述哪一條罪名,都要請你坐牢,蹲大獄。

死刑犯死不死,何時執行?是法院的事,輪不到你來打殺他,代法院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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