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銷售打電話給客戶致其在高速上因車禍身亡,家屬要求該銷售賠償,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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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無需賠償。

首先,交規是不允許開車用手撥、接電話的,就是駕駛中手不能離開方向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一次記2分。銷售打電話給這個客戶,他完全可以選擇不接。

其次,客戶違反交規接聽電話的情況下,在駕駛中他仍然負有觀察路況謹慎駕駛的義務,接聽電話和發生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必然因果關係。

第三,客戶作為駕駛人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屬於違規駕駛,應當自行承擔責任。責任大小需要交警根據現場勘查,車輛評估等綜合認定。

在法律上,只有針對駕駛員為了確保安全,禁止接打電話的規定,並沒有禁止他人給駕駛員打電話的規定。因此,家屬要求打電話的銷售賠償是不合理的。




上林院


大實話:開車接電話是違反交通規定的行為,應該由司機自行承擔責任。

相信每一個司機都應該明白並且清楚,開車的時候是不能接打電話的,但是,現實生活中卻不是每一個司機都能做到這樣的。不少司機在開車的過程中如果是有電話打過來,基本上很多都是會接的。不過,如果司機在接電話的過程中出了事故,那麼是不是打電話的人也應該負責呢?



最近,就有網友給我發來這麼一個事情,故事說的是小王是從事銷售工作的,所以就需要經常給客戶聯繫和打電話來推進業務進展。不過,最近小王卻攤上一件麻煩事,因為小王在給一個客戶打電話時,客戶正駕車在高速上行使,但是,客戶因為接電話,所以就導致出車禍死了。然而,客戶的家屬卻以小王給他打電話為由,認為是小王打電話的原因導致其車禍發生,所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王賠償50萬元。

說真的,看完這個事,真的是讓人感覺有點莫名奇妙,這還是第一次聽說接電話出事然後怪打電話的人呢。

首先,就從這起事故本身來說,這幾乎可以說完全是因為司機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因為,在這件事中,司機接不接電話的主動權完全在於自己。即司機可以選擇接電話,但是,也可以選擇不接電話。並且,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司機在開車的過程中是不能接打電話的,司機在駕駛過程中接打電話是屬於違規行為。所以,在這件事中,司機自己的責任顯然是更大一些的。

然後,就小王的責任來說,顯然是沒有任何理由來為司機的死背鍋的。可能有的人會說,司機家屬這就是耍無賴,如果說當時是司機家屬打電話,然後造成司機出車禍,那麼,他還會自己告自己嗎?不過,雖然小王不應該承擔什麼責任,但是理由可不是這樣說的。如果其家屬回應說,如果是我家人打的電話,那麼我就承擔責任,那你該怎麼回應?

所以,這件事的問題根結在於:小王打電話並不會影響到司機的駕駛,影響司機駕駛的是司機接電話的行為。

當然,可能有的人會說,如果小王不打這個電話,那麼司機就不會接,就不會出事了。確實,從邏輯上來說,這麼說也有一定的道理。不過,從現實角度來說,這卻是錯誤的。因為,小王是沒有強迫司機接電話的,而接電話完全是司機個人選擇。

這就好比說,桌子上有一瓶毒藥和飲料,兩者都有一定的解渴作用,但是,你明明知道毒藥有可能致命,但是,你非要選擇喝毒藥,那麼,你還能怪人家賣毒藥的嗎?恐怕說不過去吧。同理,在這件事中,你明明知道接電話有可能發生危險,但是,你還是選擇接電話,那也只能是怪自己了。



所以,一般來說,小王是沒有任何理由承擔這種責任的。不過,我卻想到另一個假設,如果說小王在明知道司機正在開車,但是還不斷地給司機打電話,導致車禍發生,那麼小王應該承擔責任嗎?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明顯不合理。

一、民法角度

前提,一個銷售打電話給客戶致其在高速上因車禍死亡。

假設,從民法角度看,如果家屬要求賠償,必須證明該銷售存在侵權行為,按照普通人最樸素的理解,銷售給客戶打電話不存在侵權行為,那麼家屬要求賠償的基礎是不存在的了。


結論,家屬要求銷售賠償,無法律依據。

二、刑法角度

前提,一個銷售打電話給客戶致其在高速上因車禍死亡。

假設,從刑法角度看,如果家屬要求賠償,必須證明該銷售打電話與客戶出車禍存在因果關係,這就需要逆向思維去思考,客戶接電話是違法交通法規的行為,此種行為不應該被鼓勵,所以即使發生車禍與接電話有關係,也是因為客戶自己違規,並且銷售在打電話之時,主觀上並不知道客戶是否在開車。


結論,家屬要求銷售賠償,無責任基礎。

三、總結

假設這個電話不是銷售打的 ,而是家人打的,家人會要求自己賠償自己嗎?顯然不會。

假設銷售不是給開車的客戶打電話,而是給老人打的,老人剛接電話就沒了,可以要求賠償嗎?顯然不會。


秘語相傳


提問的得說清楚,銷售打電話,什麼樣的銷售?比如,你註冊了一家公司,法人預留的電話會在接下來的兩個月內平均每天五十個左右的各種銷售電話打進來,財務會計代賬的,公司網站的,刻章的,其他一些證書辦理的等等各種,對你來說,這是銷售還是騷擾??每天這些電話各種不厭其煩的,你接還不接,有些噁心的第一次不行還要二次三次,尤其是正忙碌的時候。有好多次我開車手機正導航啦,電話進來了,影響導航,我還得把它掛了,不然打著難受。那些說銷售不該賠的,如果遇到這樣的銷售騷擾,你要不要賠??再一個,說不該賠的,你買了房接到裝修電話,賣傢俱各種電話;買了車的,你接到各種保險電話;報考培訓的,接到各種培訓電話,一天幾十上百,你瘋不瘋??

說兩個例子吧,有天早上接了一個電話,問我要不要商標註冊,我說不用,結果電話那頭直接罵我,你有病啊,不註冊接我電話?

還有一次,我高速開車正在導航,打過來騷擾電話,兩次都掛了,那段路不熟,正好讓我錯過了出口,電話又打過來,我直接開罵,結果,掛機後不到十分鐘,我手機就被電話轟炸,接不起來的哪種,最後直接關機兩天。。

請問,這些是銷售,還是騷擾??


藍星種花家


這個假設是在所有的情理法上面是不佔優勢的,作為家屬索賠是不應該的。但是這個問題是存在一個所有的銷售,現在打電話都是不論時間早晚,這種所謂的敬業,實際是在騷擾別人的休息。把自己業績的多少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我也接過很多這種電話,無論早晚,早上有時候七點六點多,晚上10點多還在打電話,尤其是做保險的,做培訓的,還有一部分做傳銷的,沒完沒了的。但是這種我一般接到以後確認了這個情況直接拉黑或者不接掛掉。



福建萬景001


毋庸置疑,這不能怪銷售,銷售並不知道客戶在開車,交通規則明確規定,開車時不能接電話,這是特別危險的行為,容易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可是這種情況卻屢禁不止,明知違規,卻總是有人抱著僥倖心理在這樣做。

明顯銷售並不知道客戶在開車,自然家屬這種要求銷售賠償是在找一個負責任的,可是要負責任也要分情況,作為成年人,自己駕駛車輛行駛,還接打電話,那明顯就是自己對自己的不負責任。

對於這種交通事故來說,那確實是司機自己的不幸。怪不得任何人,對於銷售來說,打電話聯繫客戶也是正常情況,是客戶自己對自己不負責任,僥倖心理總是讓自己受到傷害。

當然,在這種情況相關單位會通過手段來調查,如果調查這個銷售確實和客戶的死亡有關係,那麼銷售就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但這種情況應該是因果關係不大,即使真有賠償,在責任劃分上,也不會太大。


珞珈社


一些搞推銷的銷售人員經常給客戶打電話,也真是夠煩人的。但是因為接客戶的電話,在高速介路上發生車禍身亡,家屬要求銷售人員賠償,這卻是沒有道理的。

首先,開車的一個原則就是不準接打電話,在高速公路上開車更不應當接打電話。而駕駛員明知道在高速公路上開車接打電話是危險的,但是其因為麻痺大意而接打電話。那麼責任完全是在駕駛人員,與打電話的人是沒有關係的。



其次,銷售人員給客戶打電話,有的是因為工作的需要,有的是因為推銷產品。雖然其打電話的時候有時不太時宜,這隻能說明銷售沒有禮貌,但是銷售人員並不知道客戶是正在高速公路上開車,也不知道客戶會在開車的時候接聽電話。所以客戶因接打電話發生交通事故,與銷售人員打電話的行為是沒有直接因果無關的。

最後,根據《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客戶在高速公路上接聽電話,這種行為是違章行為,因違章行為發生的交通事故,那麼就應當由客戶自己承擔。

所以,客戶的家人要求銷售人員賠償這起交通事故的損失,是不合理的。


法重情深


客戶家屬索賠。推銷員是否知道客戶在開車,起決定性作用,衡量的最主要因素。

客戶開車時,其主要身份是駕駛員,應明確知曉駕駛機動車時,不能接聽電話。

電話接聽過程中,客戶如表達了正在開車,則該事故,銷售員有責任,責任大小由法院決定。

如銷售員由始至終,都不知客戶在開車,我認為銷售員無責。


代山木公


簡直莫名其妙,居然會有這樣的家屬,我寧願相信這題目是提問者自己編造出來的。

姑且,現在我們認為這事確有其事吧。一個案件,當事方要承擔責任首先必須講究過錯原則,在這個案例中我們來看看當事雙方究竟誰有過錯?

  1. 我們先來看銷售方。

打電話給客戶是銷售的日常工作,這本就無可厚非的。何錯之有?沒有任何過錯。銷售方不可能預見到客戶在駕駛汽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同時,因為這是他們之間的工作聯繫,並不違法,所以,銷售方也無須考慮對方現在正在幹什麼,也無法知道到對方現在正在幹什麼。即便是晚上睡覺時間,如果有緊急事情,銷售方一樣可以打電話給他的客戶,因為這並不違法,法律也沒有規定電話什麼時候該打什麼時候不該打。法律只規定了不可以對別人進行電話騷擾,很明顯,銷售打電話給客戶不屬於這種情況。

2.我們再來看看客戶方。

如果說,客戶真的是因為接銷售的電話才導致車禍死亡,那麼過錯明顯在客戶。為什麼?因為新交通法規定,駕駛人在駕駛汽車的時候,禁止接打電話。客戶明顯違犯了這條交規。客戶在駕駛的過程中接到電話,可以拒絕接聽;也可以採取藍牙的方式接聽。一切都掌握在客戶自己的手中。作為一個駕駛人,他應當知道駕車途中接打電話是為交規所禁止的,也應當知道駕駛汽車接打電話是有危險的。沒有任何人強迫他這麼做,那麼他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綜上,銷售打電話給自己的客戶合情合理合法,沒有絲毫過錯;而客戶在駕駛汽車的過程中接打電話明顯違反了交通規則,這叫交通違法。並且這個過錯是他自己造成的,這叫自甘風險,那就必須自擔後果。家屬要求銷售賠償純屬無理取鬧,建議銷售不予理會,如果事情鬧大了,報警就是。


海哥觀世事


我認為,無論銷售是否具有過錯,確實是他間接造成了客戶發生車禍身亡,至少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予以適當補償。

如題所述,一名銷售非常敬業,他總是心血來潮地主動打電話給客戶,無微不至地噓寒問暖,然後再熱情洋溢地向客戶介紹他們產品,本著“為客戶好”的態度而希望客戶訂購產品或者是升級服務。某天,他又打電話給客戶甲,心急火燎地通知甲目前某項產品或者服務在大降價,機不可失失不再來,讓甲趕緊出手訂購。甲收到銷售的電話以後不勝其煩,尤其是銷售滔滔不絕時他更是連插上話的機會都沒有。

就這樣,甲的精力被嚴重分散,最終因一時大意發生車禍,不幸傷重而撒手人寰。那麼,銷售對此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

我認為,如果銷售明知道甲在開車,那麼就應當知道“開車時不能打電話”的交通法規,就應當知道繼續和甲打電話會分散他的精力,容易引發交通事故。這種情況下,銷售就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反,如果銷售並不知道甲在開車,那麼他對這起車禍就沒有主觀過錯,也難以預料,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畢竟是他間接造成了甲的死亡,根據公平原則也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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