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时效有多长?

用户6691637562326


楼主题中之意,是指劳动维权时效,不涉及别的投诉举报权利,而现阶段的劳动维权,绝大部份都是劳动仲裁处理,笔者就简单说一下其特点:

1,如果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且未被别人举报投诉的,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行为二年内提起举报或投诉,同理,超过二年的,没有举报或用人单位没有再犯的,相关劳动监察部门是不再查处的;

2,因劳动争议申请的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说直白一点,就是说你知晓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了的当天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期间发生,如当事人申请救济,或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后又拖赖的中断期,是需要重新计算时效的,当然还有一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正当理由,也是可以重新计算时效的;

3,特别一点指出来,如果劳动关系一直存生,且是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则劳动者的仲裁一年时效不受限制的,即你随时可以提请仲裁,这里有一个细节须注意,如果劳动关系终止了,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法,及一些其它法律法规,都有其本身的补充点,不能简单凭一词就决定的,必须通晓几种法律的互补性,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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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时效问题的话,具体要看你哪什么哪个部门维权。一般劳动维权,有两个途径,一是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时效期是两年,就是从自身利益受到伤害之日起算两年内,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举个例子,比如单位拖欠你2019年2月份的工资没有发放,那这个日期就是从2019年2月底开始计算的)超过两年就是超时效了。二是当时劳动仲裁院,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就是从自身利益受到伤害之日起算一年内,向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三月花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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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由此看来法律规定是劳动维

权时效为一年,计算时间的起始日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超过一年了,当事人要提供证明才能被立案,这些证明含以下情形:

1、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距离申请之日未超过一年。

2、当事人与单位劳动关系至今未中断,所提维权请求即使超过一年,也符合维权时效。如果最近离职(即劳动关系终止)但未超过一年,也符合维权时效。超过一年了,则超过法律保护的时限,失去申

请认定维权仲裁的资格。

3、曾经在单位工作,中间中断了,但能提供“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时间未超过一年的证明。

1、能提供“当事人已经提交仲裁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造成当事人仲裁中止,且中止前及中止后的累计时间”未超过一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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