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小課堂︱申請材料滿足哪些條件,核發部門即應當核發許可證?

答:申請材料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核發部門即應當核發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範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採用的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

三、排放濃度符合《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量符合《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的許可排放量;

四、自行監測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五、《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後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汙單位存在通過汙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出讓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汙單位已完成排汙許可證變更。


撰稿:楊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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