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哪些情況下,對當事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不追究刑事責任、免予刑事處罰

不起訴!哪些情況下,對當事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只要觸犯了刑法,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但也並非只要觸犯了刑法就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實施了刑法上所禁止的行為,也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雖然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有些行為雖然也像刑法裡規定的犯罪,但是因為情節很輕,就不算作犯罪。

比如刑法中規定了盜竊罪,可是如果偷的東西價值只有幾十元錢,情節也不嚴重,這樣可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不必要再追究刑事責任。

反過來講,如果偷的東西多,造成的損失大,公安機關就要根據定罪的標準來定。

如果偷的東西從數量上或者錢數上講,足夠標準,就是犯罪,應送到人民法院去審判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的。我國刑法規定了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訴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犯罪分子在追訴期限內沒有再犯罪說明其已有改惡從善的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失去了實際意義。超過了法定追訴期限不應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有的行為人確實犯了罪,但有的時候國家根據情況和需要,發佈特赦令宣佈對有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罰,如果對犯罪分子尚未追究或者正在追究的,就應當根據特赦令不再追究了。

4.有的犯罪,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必須有人告訴到法院才追究的,如果沒有人告訴,或者雖然有人告訴,但後來告訴的人又不告訴了,法院也就不再追究。比如刑法規定的侮辱、誹謗犯罪案件,雖然是屬於犯罪,但是連被侮辱、被誹謗的人自己都沒有去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訴了,人民法院自然也就不再追究了。

5.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即沒有了刑罰的對象,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就沒有實際意義,所以也就不必繼續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由上可知,如果屬於以上所講的情況,司法機關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了。

如果偵查機關已追究,應撤銷案件;

如果案件已經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如果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階段發現或出現以上情況,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作出判決,宣告無罪;

對於被告人死亡的,應作出終止審理的決定;

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如果您情況比較複雜且還有更多疑問,免費諮詢在線律師。

不起訴!哪些情況下,對當事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