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刘某犯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案


案例发布:刘某犯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案


上海法院2019年度“执行不能”五个典型案


刘某犯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案

(普陀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起,被告人刘某虚构投资项目或以资金周转为名,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骗取被害人倪某钱款人民币25.05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钱款人民币33.29万元,所骗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及高额利息等。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名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项目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考虑到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狱中服刑,无法工作并获取收入,目前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指的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仍然不能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狱中服刑,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在狱中服刑,没有收入。所以较之普通民商事案件执行,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不能的情况更为多见。


执行案号: (2018)沪0107执4465号

撰稿人:丁莉娟


来源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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