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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在法庭上說謊,不能被認定為作偽證,因為只有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才可能被認定為做偽證。民事訴訟中有八種證據類型,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屬於當事人陳述。
虛假陳述應當予以制裁
民事訴訟是圍繞證據的審查和認定而展開的,法官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根據提供的證據,還原案件真實。當事人一方為了追求利益,虛構事實,妨礙法官對案件的認定,導致法官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危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虛假陳述應當認定為偽造證據的情形。經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虛假陳述的表現形式
其實,在民事訴訟中,經常存在當事人故意做出虛假陳述的情形,給法院審理案件造成了很大的麻煩。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虛假陳述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虛假否認。這是虛假陳述裡面最為常見情形之一。不管對方當事人提出什麼樣的觀點,即使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另一方當事人都矢口否認,百般抵賴;
2.虛構案件事實。為了達到勝訴的結果,利用對方收集證據不足的缺陷,故意陳述虛假的案件事實,以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訴訟欺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法庭上故意提供虛假證據,串通他人歪曲案件事實,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其實這種行為應當納入刑法規制的範圍中。
結語:在法庭上說謊,是一種不誠信的表現。以為法院不能查明真相,所以“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嚴重妨害訴訟秩序。一旦查明當事人存在虛假陳述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制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法律上對虛假陳述的行為進行制裁,有利於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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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律人
‘’依法不能認定為作’偽證’!‘’
依我之見: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說謊,即虛假‘’當事人陳述‘’,無論刑事或民事均不能叫‘’偽證‘’。
為什麼當事人在法庭上虛假陳述不能認定為作‘’偽證‘’呢?
因為言詞證據中的‘’證‘’,即是‘’證人證言‘’主要指的是非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而是指了解案件情節的‘’第三人作出的證言‘’,提問者所述的‘’偽證‘’法律上指的是證人(第三人)在訴訟活動中故意作提供虛假的言詞證據。因此,作為證據種類的劃分當事人在法庭的陳述,即根據我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陳述‘’己經是一種獨立的證據而不能與第三人的‘’證人證言‘’混為一談,即使經法庭調查是假話也只能叫當事人虛假陳述,也不能錯誤的認定為作‘’偽證‘’。不然,也就混淆了‘’當事人陳述‘’與‘’證人證言‘’作為參與訴訟的主體身份的不同,其提供的言詞證據的證據效力的本質區別;
同時,當事人的虛假言詞陳述與證人作偽證在法律責任上也有根本區別,比如在刑事公訴案件訴訟中,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願如實供述,而不能指控被告人犯偽證罪,也更不能為此強迫被告人供述,不然以被偽證罪為由強迫被告人陳述之行為也就嚴重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得強迫被告人自證其罪‘’的訴訟原則,而為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提供藉口,所以,當事人虛假陳述不能被指控構成所謂的‘’偽證‘’,否則,將當事人在法庭上虛假陳述認定為作‘’偽證‘’是違法的丶在法理上也是荒謬的。
唐先明75443043
法庭是擺事實,講證據,又質證的場所。 開庭前,有法官宣告庭審,傍聽紀律,案外人一般不準參加傍聽,發言,有些庭審活動,經法庭允許,可傍聽。 關於在庭審中說謊,偽證是兩個概念,有嚴格界線。說謊並不一定構成偽證。 庭審活動:先有原告提出訴求,後有被告答辦。二是原告出示支持訴求的證據,包含書證,物證,錄音,視頻等。三是被告對原告出示有關證據,質證或認可,或反駁。 雙方,相互,對所出示證據質證。 如有律師參與還有辦論。 一般而言,在庭審中說謊話,經質證,謊言不攻自破。法庭一般不予理睬。由此,凡參入訴訟的雙方,以求實,務實面對,有意編造不實之詞,陷自個被動。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刑事案件不可以說謊,要追責。民事案件可以說謊,對另一方的指認表示承認或不承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
阿福150298048
謊言與偽證是有區別的!謊言是無憑無據亂說的,偽證是有憑有據,即使是假證據它也是證據,只能證明與本案無關的證據!
用戶58727519729
屬於作偽證,只要是證據能夠固定住。但是想要追究刑事責任是要有一定的條件的
雪個大笛子侃法
我寫的提問也發佈了在那裡可以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