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在自家小區裡
踩踏路面積雪摔倒
付某仍不幸身亡
付某的家人認為
小區沒有清理乾淨積雪
導致事故發生
那麼 物業到底有沒有責任?
2017年2月,山西太原市的付某在倒完垃圾繞過草坪通往小區道路時,踩踏路面積雪摔倒,付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
經診斷——
- 左額顳頂硬膜下血腫、雙額葉腦挫裂傷、顱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內血腫、左額顱骨骨折等。
- 住院54天,醫療費99007.33元。
出院記錄記載——
- 付某神志淺昏迷,需繼續康復鍛鍊治療。不久後,付某又被送至某縣醫院繼續治療,診斷頭部外傷。
- 住院16天,醫療費5690.22元。
2017年5月14日,付某去世。
付某去世後,付某的家人認為小區物業也該承擔責任,便將該小區物業公司某物業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物業承擔一成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 被告某物業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履行公共環境衛生的管理服務等職責。
- 其提供的掃雪照片、短信記錄不足以證明盡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付某摔倒受傷後死亡負次要責任。
- 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雪天行走應注意路面結冰,並預見冰滑的危險性,其未盡到自身安全謹慎注意義務是其受傷死亡的主要原因。
綜合雙方的過錯責任,法院酌定被告某物業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付某自行承擔90%的民事責任。
二審審理認為——
原審法院酌定被上訴人承擔10%的責任並無不當。原判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存在部分不當,應予以糾正。
太原中院依照法律規定,變更被上訴人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上訴人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75118.14元。
公共場所管理者有安全保障義務
在溼滑地面行走活動時,一定要小心謹慎避免發生意外。
物業公司有義務為業主提供安全生活環境,對業主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具體賠償責任承擔的數額,要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加以確定。
賓館、商場、車站等公共場所也要提供安全的公共環境,設置安全警示標誌,雨天注意地板防滑,
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看齊整理自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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