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關注」雪天,小區業主不慎滑倒去世,物業該不該賠錢?

付某在自家小區裡

踩踏路面積雪摔倒

付某仍不幸身亡

付某的家人認為

小區沒有清理乾淨積雪

導致事故發生

那麼 物業到底有沒有責任?

「齊齊哈爾關注」雪天,小區業主不慎滑倒去世,物業該不該賠錢?

2017年2月,山西太原市的付某在倒完垃圾繞過草坪通往小區道路時,踩踏路面積雪摔倒,付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

經診斷——

  • 左額顳頂硬膜下血腫、雙額葉腦挫裂傷、顱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內血腫、左額顱骨骨折等。
  • 住院54天,醫療費99007.33元。

出院記錄記載——

  • 付某神志淺昏迷,需繼續康復鍛鍊治療。不久後,付某又被送至某縣醫院繼續治療,診斷頭部外傷。
  • 住院16天,醫療費5690.22元。

2017年5月14日,付某去世。

付某去世後,付某的家人認為小區物業也該承擔責任,便將該小區物業公司某物業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起訴至法院。

「齊齊哈爾關注」雪天,小區業主不慎滑倒去世,物業該不該賠錢?

法院判決 :物業承擔一成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 被告某物業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履行公共環境衛生的管理服務等職責
  • 其提供的掃雪照片、短信記錄不足以證明盡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付某摔倒受傷後死亡負次要責任
  • 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雪天行走應注意路面結冰,並預見冰滑的危險性,其未盡到自身安全謹慎注意義務是其受傷死亡的主要原因。

綜合雙方的過錯責任,法院酌定被告某物業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付某自行承擔90%的民事責任。

二審審理認為——

原審法院酌定被上訴人承擔10%的責任並無不當。原判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存在部分不當,應予以糾正。

太原中院依照法律規定,變更被上訴人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上訴人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75118.14元

公共場所管理者有安全保障義務

在溼滑地面行走活動時,一定要小心謹慎避免發生意外。

物業公司有義務為業主提供安全生活環境,對業主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具體賠償責任承擔的數額,要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加以確定。

賓館、商場、車站等公共場所也要提供安全的公共環境,設置安全警示標誌,雨天注意地板防滑,

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看齊整理自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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