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被判有期徒刑,並被判賠付鉅額賠償金,您認為是否嚴厲,合理嗎?

潘文軍的滿漢全席


行人闖紅燈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完全合法合理。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謝某在寧波市鄞州區一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穿過馬路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鄧某發生碰撞。謝某在事發後逃逸,最終造成鄧某受傷。經搶救無效,鄧某於當日死亡。2018年12月14日,謝某被公安機關查獲。

最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三年,賠償被害人家屬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17萬餘元。

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老羅也是詫異的:印象中,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應該是駕駛機動車的相關人員,為何行人也成了犯罪的主體?

隨即,老羅查看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其第一條是這麼闡述的: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從中可以,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其實是包括了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即行人的。本案中,謝某闖紅燈最終導致自己鄧某出現了交通事故的,則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可以依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中謝某其實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的,法定的刑期應該是七年以上,為何本案中最終只判了三年的有期徒刑?老羅猜測可能是因為謝某積極賠償了鄧某家人,取得了鄧某家人的諒解。可斯人已去,再多的金錢又能有什麼太大的作用呢?

行人過馬路,要注意紅綠燈,是一條我們記事開始就已經熟知的規則,為何現在還是有那麼多人不能自覺遵守呢?不遵守小小的交通規則,最終導致現在的這樣的人間慘劇,真的是為雙方的當事人感到惋惜。


羅召均律師


事實證明,行人闖紅燈絕不僅僅是普通的違章行為,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也同樣構成交通肇事罪。在瞭解整個案件的前因後果後,我由衷認為該行人被判刑罰和鉅額賠償,簡直就是罪有應得,一點也不冤枉。

據報道,2018年12月6日17時35分許,被告人謝某在寧波市鄞州區五鄉鎮環城南路機動車道南車路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闖紅燈橫穿馬路,與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由東往西行駛的鄧某相撞,雙方倒地,兩人均受傷,電動車毀損。

事故發生後,謝某逃逸,被害人鄧某因受傷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通過調取事故現場監控,交警發現,這輛電動車由東往西經環城南路南車路路口時,與由北往南違反交通信號燈行走的行人發生碰撞。雙方均倒地,行人事發後往西方向逃匿,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摔倒後就不醒人事。



12月14日早上,民警正式抓獲肇事逃逸的嫌疑人謝某,她如實交代了事故經過及事發後逃匿情況。 在本次事故中,謝某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是,因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財產損毀等嚴重後果,並且肇事者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以上。值得注意的細節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並沒有被法律限定為“機動車駕駛人”,因此,本罪主體可以是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該行人被判刑罰一點也不冤枉。


冰焰


《公民們,為了你我他的生命財產安全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吧!》

請問:三年徒刑奪走一條鮮活的人的生命,你覺得合理嗎?你不覺得太狠心了嗎?

被告人謝某闖紅燈致一人死亡之行為系嚴重違反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導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之犯罪行為,依法必須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肇事逃逸”的依法須判處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逃逸緻人死亡”的依法須判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有期徒刑並須承擔致人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法院該判決僅僅判處其三年徒刑量刑是否太輕了呢?

為什麼這麼說呢?

一,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安全法律規定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法律規定中的“交通運輸人員”,即指機動車駕駛人丶也包括非機動駕駛人,還包括在公共道路上行走的行人。也就是說在公共交通的道路上,無論是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人,還是在馬路上行走的行人,都必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規定“依法駕駛和依法行走”,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違法駕駛人或違法行人”是必須承擔行政處罰責任或刑事責任的。

那麼,就本案例所述“行人闖紅燈橫穿馬路與正常行駛的電動車相撞並致電動車騎車人死亡”情形來看,為什麼行人闖紅燈為此必須的承擔刑事責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刅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規定: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重傷的,負事故的全責或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關於該罪的量刑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案例判處闖紅燈者三年有期徒刑“嚴厲”嗎?

依我之見:罰當其罪,一點也不嚴厲。俗話說“人命關天”,人世間人的生命是最為寶貴,人的生命對每一個人只有一次。我們可以試想一下,如果是騎電動車的人闖紅燈將正常行走的行人撞死,也只判三年,死亡的行人或家屬覺得嚴厲嗎?可以想象現實生活中的很多死者家屬恨不得讓肇事司機“以命抵命”,強烈要求法院判處死刑。

再者,本案例中敘述“被告人謝某闖紅燈與電動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也就意味著行人謝某因闖紅燈導致電動車騎車人倒地受傷,而行人謝某棄之不顧而逃逸緻其得不到及時搶救死亡,《刑法》關於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則明文規定為“法定加重處罰”的情節,即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結合本案例法院本可以對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謝某頂格判處七年以下(含七年)有期徒刑,現在僅僅判處其三年有期徒刑,即起點刑。請問:這判處謝某僅僅是起點刑期難道算嚴厲嗎?

三,現代社會,進入社會的人們,為了你丶我丶他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人人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人人頭腦中都必須規則意識。否則,無數人拿生命和鮮血換來的學費就算白交了。

公民們,為了你我他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則吧!


唐先明7544304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再“同情弱者”了,數不清的無賴就是這樣被培養出來的。


用戶6966463497312


出題?必須要實事求是!千萬不要誤導讀者,什麼行人闖紅燈被判有期徒刑?並被判賠付鉅額賠償金?

個人認為;凡在大眾平臺,造謠傳搖所引起不良後果的,必須要追責,並且還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個人觀點


大浪淘沙yuSuo


合理,法律法規人人應該做好,文明讓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人做事懂得規矩,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祥上海垃圾分類現在做得多好。


鄭燦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不按交通法規,造成後果理應負法律責任。通過這件事,給愛闖紅燈的人敲了警鐘,減少或杜絕行人闖紅燈的事件發生!


約莫畢摩


判的好,無論是行人還是非機動車或機動車闖紅燈,就應該全責,該負啥責任就擔啥責任,這才公平,公正


水中明月993


呼籲修改規定的時候到了,行人和非機動車闖紅燈應發的事故全責賠償損失並按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比如碰撞了機動車必須賠償車主損失,撞了行人賠償還要追究違法行為責任,擾亂公共秩序罪!碰撞機動車或被撞要賠償機動車損失並追究擾亂公共秩序罪!


唐伯虎點蠟燭9527


行人亂闖紅燈是製造重大交通隱患的隱形殺手,是國人法制淡薄的照妖鏡。亂闖紅燈是嚴重違法行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亂衝紅燈的行為罰款判刑是法律公平的希望之一。一味袒護所謂行人是弱者、弱者無罪的說法是自欺欺人的,而一些偏向於行人違法的判決本身是縱容行人違法以及碰瓷的違法舉動,應予以取締。支持法院對行人違法行為進行合法打擊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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