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有效期多久,一直執行不了怎麼辦?

谷原明


法院作出判決後,一般應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申請執行。執行立案後,法院會採取執行措施:

(1)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2)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搜索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

(4)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如果採取上述措施之後,仍然不能執行到位,法院可以在規定的時間期滿後終結本次執行。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在申請恢復執行。


我們律師網黃俊亞律師


判決書的執行時效是二年,從判決書生效後指定的最後履行期限起算,分期履行的以每次最後的履行期限起算,超過的法律不予保護。

超過執行時效,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法律限制。

法院每次的執行期限為六個月,但不包括評估、鑑定、拍賣等時間。

如果在每個執行期限內不能執結的,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具備執行條件時,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也可以自行決定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不受時間和次數限制,直到執行完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