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水器1元刷單被人搶購,法院:不算“薅羊毛”賣家賠償損失

網購“薅羊毛”近來成為一個熱點話題。某公司網售熱水器時以1元低價刷單,有人下單後卻遲遲未收到貨。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自導自演的刷單行為違背市場交易誠實信用原則,購買者在不存在惡意的情況下,應按照市場價格賠償其可得利益損失。

12月19日,江蘇高院發佈買賣合同商事糾紛十則典型案例,該案入選。此外,多次惡意以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應該如何處理?微信聊天記錄如何“驗明正身”?其他典型案例對這些問題也給出了答案。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萬承源通訊員沈高軒

低價刷單被人搶購不發貨,被判按市價賠償損失

某能源公司在網絡交易平臺上發佈空氣能熱水器銷售信息,標價為1元/臺。甲某發現該信息後,前後分四次下單,共計訂購20臺熱水器,能源公司對訂購信息予以確認,並登記該商品已發貨。後甲某因未收到貨物遂將能源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中,能源公司辯稱標價系工作人員失誤操作所致,但在二審中,經法院調查後發現,能源公司實際存在刷單行為。法院認為,網絡交易具有特殊性,維護交易安全應為首要價值取向,購買方在遵守網絡交易規則前提下的購買行為,其信賴利益應當受到保護。能源公司自導自演的刷單行為違背市場交易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現無證據充分證明甲某首次購買存在惡意,因而應當按照空氣能熱水器的市場價格賠償其可得利益損失。

但甲某在未收到首次購買貨物的情況下,於一個半月後再次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購買的行為,顯然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反映了其明知和利用對方存在虛偽表示而撿漏的心理,後三份合同應認定為不成立。

據介紹,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網絡交易中,出賣人“刷單”、買受人“薅羊毛”等行為大量存在,違反誠信原則,擾亂交易秩序,應當予以嚴格規制。對出賣人而言,應當樹立誠信經營理念,把精力放在提高產品質量之上。對買受人而言,若明知或應知對方“刷單”而訂約,將影響合同是否成立的認定,故也應盡合理注意義務。

多次以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罰款5萬元

蘇州某法院審理的多起本地公司訴某機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機械公司在未提供任何關於雙方存在管轄約定證據的情況下,均以存在口頭協議管轄約定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並在異議被駁回後提起上訴,二審均維持一審裁定。

相關案件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異議,認為機械公司嚴重違背誠信,惡意提出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嚴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應予嚴懲。法院根據機械公司相關行為,對其作出處罰決定,機械公司向上級法院提出複議申請。兩級法院多次與機械公司聯繫,告知其在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濫用訴權造成的影響、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經過兩級法院法官的批評教育,機械公司充分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表示將依法行使訴權,並主動繳納罰款5萬元。

據介紹,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買賣合同商事糾紛中,當事人通過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方式實現拖延付款、拖延訴訟等目的的不在少數,嚴重違背訴訟誠信原則,損害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發現當事人存在濫用管轄權異議的,可以採取罰款等方式對其進行處罰。當事人應依法行使訴權,共同守護訴訟誠信。

電子證據易造假,微信記錄如何“驗明正身”?

某紡織公司與某服裝公司素有紡織品業務往來,紡織公司訴請服裝公司支付欠款3萬元,服裝公司辯稱經雙方協商,就質量問題扣款後已結清款項。

訴訟中,服裝公司提供了其與紡織公司微信聊天群組的聊天記錄。經法庭調查,紡織公司確認其中微信名A、B、C所對應的微信號分別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紡織公司員工所使用。服裝公司出示了該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而紡織公司未能提供推翻該聊天記錄真實性的證據。

法院認為,根據該聊天記錄,紡織公司工作人員以微信名C在群組中發送了對賬單,該對賬單末尾載明同意質量扣款3萬元,並確認餘款為8萬元。服裝公司在向紡織公司付清該8萬元後,在群組中@紡織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使用的微信名B,告知“結清了”,B回覆其“好的,謝謝!”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已經完整反映出當事人之間就質量扣款及結清貨款達成合意,紡織公司再行主張餘款3萬元缺乏依據。

據介紹,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通過微信等APP軟件進行交易磋商、合同訂立、貨款結算等活動已經日趨普遍。電子證據由於容易造假,人民法院在審查此類證據時通常會格外謹慎,例如要審查微信名稱能否對應微信號、使用人身份,以及是否存在原始記錄等。這就要求,買賣雙方對微信記錄等重要信息要加以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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