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交警
漯河市交通管理支隊官方平臺
2019年11月08日,漯河市公安局開發區交管巡防大隊執勤民警在湘江路與衡山路交叉口設卡開展夜查行動。20時36分,民警發現一輛海寶牌電動三輪車行駛中左搖右晃,立即上前將其攔下。
民警對該車駕駛員馮某進行酒精測試,其有些不配合,辯稱“我是電動的三輪車,也要吹嗎!?”民警回道“根據法律規定,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平時就在嚴管。如果你喝酒了,當然要按照酒後駕駛的相關規定來處罰”。經檢測,馮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65.3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便將其帶回大隊作進一步調查。
為了讓馮某接受處罰時心服口服,民警對該車輛屬性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是:車輛為正三輪摩托車,屬於機動車。馮某已經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並且其只持有CI駕駛證,駕駛正三輪摩托車屬於準駕車型不符。
馮某交代,當天中午他和兄弟在家喝酒,喝過酒之後就睡覺了。等到晚上20時左右,馮某要去學校接女兒放學,以為喝了酒駕駛電動三輪車應該沒有事,便駕車出去了,沒想到自己接到女兒返回家的途中,被當場查獲。
後經民警調查,馮某曾在2013年11月12日,在黃河路涵洞東孫莊路口處因無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勤務保障大隊處罰過,此次為二次飲酒行為。馮某最終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天,罰款1200元的處罰。
●再次飲酒駕駛=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新國標,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規定,電動自行車主要技術性能要符合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5公里/小時,整車質量不大於55公斤的要求。
別說電動三輪車了,趕緊琢磨琢磨,您的電動二輪車還是“電動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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