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兩起注水牛肉案被告人承擔“天價”懲罰性賠償金


近日,由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兩起生產、銷售注水牛肉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經法院開庭審理,在被告認罪服法情況下, 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人達成協議:被告袁某龍、黎某燕在市級媒體發表賠禮道歉聲明,支付懲罰性賠償金43萬元。田某前、楊某霞在市級媒體發表賠禮道歉聲明,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0萬元。以上兩起案件共計公益懲罰賠償金93萬元。法院依法公告調解協議,現公告期限屆滿,無有關自然人、法人和社會組織提出書面異議,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況下,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送達被告,已發生法律效力。

此前,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已判決袁某龍、黎某燕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袁某龍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5.2萬元;判處黎某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2萬元。田某前、楊某霞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田某前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6.2萬元;判處楊某霞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6.2萬元。

案情回顧:袁某龍、黎某燕夫妻兩人自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23日期間,在該縣民族風情街城北農貿市場售賣注水牛肉。袁某龍在該縣周邊鄉鎮購買活牛,並在購買第二日凌晨在縣城老農貿市場自己家門面內將牛宰殺,在宰殺前和宰殺的過程中袁某龍通過用水管給牛注水,增加牛肉重量,袁某龍、黎某燕二人銷售注水牛肉,從中獲利,在此期間,二人銷售總金額達103028元。田某前、楊某霞夫妻兩人自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23日期間,在該縣民族風情街城北農貿市場售賣注水牛肉。田某前在該縣周邊鄉鎮購買活牛,並在購買第二日凌晨在縣城老農貿市場自己家門面內將牛宰殺,在宰殺前田某前通過用水管給牛注水,增加牛肉重量,田某前、楊某霞二人負責銷售注水牛肉,從中獲利,在此期間,二人銷售總金額達121933.6元。以上被告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同時銷售注水牛肉不符合國家安全產品標準,對消費者生命健康造成損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審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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