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毛黨”狂下單,不是想買東西,而是為了“賠償金”!已涉嫌違法

現在,網絡上有一群人活躍在各大網購平臺,讓商家們聞風喪膽,他們就是:

“羊毛黨”狂下單,不是想買東西,而是為了“賠償金”!已涉嫌違法


“羊毛黨”這個龐大而隱秘的群體,是指一群專門利用互聯網商家規則漏洞和優惠佔小便宜的人。


“雙11”前幾日,有位臍橙賣家因為“被薅羊毛”上了熱搜,這兩天又因其“果農身份造假”的事被大家持續關注。他的事件引發了大家對“羊毛黨”這個群體的注意。

“羊毛黨”狂下單,不是想買東西,而是為了“賠償金”!已涉嫌違法


一位“買家”這樣說↓

“羊毛黨”狂下單,不是想買東西,而是為了“賠償金”!已涉嫌違法


從線上理財平臺的註冊返現金,到電商平臺滿減折惠券,都是他們的目標。其成員主要聚集在“羊毛黨”貼吧、論壇、QQ群等網絡社區。他們的行為已經形成了一條“網絡黑灰產產業鏈”↓

根據某大型電商平臺2018年5月份公佈的數據顯示:目前,“羊毛黨”已形成

15餘個工種、160餘萬從業人員、產業規模不低於1000億元人民幣的產業鏈,分工明確、合作流程成熟,並且逐漸向隱蔽、專業、精準方向發展。

“羊毛黨”狂下單,不是想買東西,而是為了“賠償金”!已涉嫌違法

專門為“羊毛黨”提供優惠信息和系統漏洞的某網站

在此之前,他們還做過不少類似的事情↓

國內某運動品牌專賣店:

店長操作失誤,將一件羽絨服標價49元,結果被4900多人拍下。店長希望買家能退款處理,並承諾會給予他們10元錢賠償,但是隻有1000多人退款。

國內某男鞋專賣店:由於系統原因,幾雙鞋均標價20元左右,結果被網友拍下一萬多單,而且大部分人拒不退款,並投訴要求商家進行賠償。

在此,小編要提醒“羊毛黨”們:請停止你們的這種做法,有些行為已經涉嫌違法↓

(一)如果在明知商家是操作失誤的情況下繼續要求商家賠償,或者威脅商家不給錢就差評,性質惡劣者,可能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羊毛黨”為了惡意“刷單”,利用技術批量註冊虛擬賬號的行為,屬於“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

我國《刑法》第286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上述條款中的“後果嚴重”:造成為一百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違法所得達到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因此,無論是出於道德考慮,還是法律的約束,這種為謀一己之利而不顧一切的行為,都應該停止。

“羊毛黨”狂下單,不是想買東西,而是為了“賠償金”!已涉嫌違法


那麼,商家因一時之失就應該付出如此慘痛的代價嗎?“央視社會與法”回答你:並不是!

在我國法律上有個概念:

“重大誤解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47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在網購過程中,商家這種標錯價格的行為,屬於“重大誤解”,因此,可以此為由撤銷買賣合同。

如果商家遭遇買家的惡意下單,應該怎樣做呢?

最好的方法是與買家說明情況、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電商平臺反映情況,由電商平臺協調解決,從而降低影響,減少各方損失。

最後提醒大家:別做“羊毛黨”,守住個人行為的“底線”,切莫因貪一時的便宜而失了做人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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