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赣榆:百姓奔波10年讨要知情权而不得

□本社记者 马付才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的汪勇向本社反映,为讨要补偿款,他已在墩尚镇、赣榆区、连云港市、江苏省各级政府部门奔波了10年。但是,这笔补偿款不但没给他,补偿款发放的明细及资金去向,也始终不告诉他。

拆迁补偿款被指截留

汪勇告诉记者,2003年9月8日,依据他与赣榆区(原赣榆县)罗阳镇(现在已经合并到墩尚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签订的大堆东排洪道荒滩承包合同,他承包了新河下游罗阳段,南至朱其柳承包地交界,北至唐振友承包地交界,东至大洪沿口,西至大堆坡上口,约2320亩的鱼塘,承包期限为十年(自2008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承包费15万元一次性交清。其间,他投入巨额资金,治理、整理土地,砌筑堡坎、修建鱼塘,虾塘等,截至2010年累计投资300多万,欠下高利贷近百万、银行贷款一百多万。

为何提前5年与罗阳镇农技中心签订了2008年至2018年的承包合同?汪勇告诉记者,是因为他当时正在承包的这片荒滩还在合同期内,2008年是合同到期的节点,但当时罗阳镇政府因为财政紧缺,所以要求他将到期承包合同提前签订再延续十年,并让其交纳了2008年至2018年的15万承包金。

2008年底,因新沭河治理工程需要,水利部门对新沭河滩涂进行清障拆迁。就补偿问题,2009年4月,罗阳镇农技中心与汪勇签订了《补充协议》,施工占用的永久性废地及堆拓宽占地427亩,按每亩80元补助汪勇34160元,未废地块1610亩,因施工造成汪勇半年不能经营,退还其2年承包费予以补贴,共计25760元,两项补助共计5.9万多元由原罗阳镇农技中心补偿给汪勇。

领取了罗阳镇农技中心5.9万多元补偿款后,2009年汪勇获知:其实,2008年12月12日,赣榆县新沭河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罗阳镇农技中心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书》,根据该《补偿协议书》,新沭河清障拆迁、地面附属物、鱼塘5942.42亩,旱地179.03亩,打到罗阳镇农技中心账户上的补偿款为606.67万元。因此汪勇认为,属于他的补偿款应该不仅仅是5.9万余元。

鱼塘承包合同期内又被强行承包给他人

汪勇告诉记者,当初,所有的拆迁补偿全部没有公开公示。为了获得知情权并讨要上述补偿款,他开始了逐级反映。

新沭河治理后,汪勇在合同范围内继续承包的鱼塘还有1610亩,此时,汪勇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土地管辖权由也罗阳镇政府变更成了赣榆县水利局。2014年赣榆区(原赣榆县)水利局又将汪勇承包合同还未到期的鱼塘,承包给他人。水利局的理由是其与汪勇的协议于2009年已经终止。此时,距离汪勇与罗阳镇农技中心签订的承包合同还有4年才到期。

为此,汪勇不仅开始四处反映索要补偿款,还要索要被赣榆区水利局强行收回的鱼塘承包权。

那么,606.67万元的补偿款到了罗阳镇农技中心(后两镇合并,现墩尚镇农技中心)账户上后又去了哪里?

汪勇的所述是否属实?

拆迁补偿资金去向至今成谜

合同还有4年,没有到期被赣榆区水利局强行终止,并再次承包给他人,汪勇修建鱼塘前期投资和后期经济损失在新沭河治理中是否有补偿?如果有补偿,究竟补偿了多少?汪勇所述的新沭河清障拆迁,打到罗阳镇农技中心(现墩尚镇农技中心)账户上的606.67万元,去了哪里?

为此,汪勇向连云港市水利局、赣榆区监察委、赣榆区水利局、墩尚镇人民政府等多个部门申请政务公开,希望得到当时新沭河治理拆迁补偿明细及补偿资金分配明细。但给他的答复,均是让他去人民法院打行政诉讼。

对此,记者来到连云港市水利局采访求证,并希望连云港市水利局查询档案,公开当时这笔拆迁补偿的明细和资金去向明细。该局给记者的答复是,新沭河治理拆迁是当时的赣榆县政府负责拆迁的,补偿款到赣榆县人民政府后,也由他们负责发放,让记者去赣榆区了解采访。

在赣榆区墩尚镇人民政府,该镇人大主席李某接受了记者采访。李某告诉记者:他知道记者来采访的事情后,将卷宗看了一下,汪勇的这个事情从墩尚镇级层面已经全部处理到位,因2009年汪勇与罗阳镇农技中心签订有《补充协议》,财政给他补偿了5.9万多元。

记者提出疑问:在新沭河治理时,究竟是如何补偿的,有没有汪勇反映所称的这笔补偿?如果有,当初补偿的明细和补偿后资金去向的明细,希望给反映人一个知情权,并将信息公开。但是,截至记者发稿,墩尚镇始终没有将该信息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对此,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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