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鐵“鹹豬手”獲刑六個月 為公共場所猥褻行為入罪提供判斷標準


以案釋法|上海地鐵“鹹豬手”獲刑六個月 為公共場所猥褻行為入罪提供判斷標準


以案釋法|上海地鐵“鹹豬手”獲刑六個月 為公共場所猥褻行為入罪提供判斷標準


2019年7月1日18時23分,王某某在上海市軌道交通八號線列車車廂內,緊貼坐在一名女性未成年人左側,左手搭在自己右臂持續觸摸該女子胸部等部位。其間,該女子通過挪動座位、身體前傾後仰的方式予以躲避,王某某仍然繼續緊貼並實施觸摸行為。18時31分許,王某某以同樣方法觸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該女子當場察覺並質問,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扭送至公安機關。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況下,仔細核實證據、反覆閱看案發時段監控錄像,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於8月26日以涉嫌強制猥褻罪對王某某批准逮捕。9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軌道和公交分局移送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強制猥褻罪一案。經審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決定依法提起公訴。


10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該案,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法院當庭宣判,對王某某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現判決已生效。


針對此案所具有的典型意義,記者採訪了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何挺。


何挺教授表示,第一,本案提供了在地鐵、公交車等相對密閉且人員密集空間內,利用被害人不易躲避和抗拒的情況下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具有強制性的判例。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罪指的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所以要求行為必須對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之前判決構成強制猥褻罪的,更多的是以暴力、脅迫等明顯具有強制性手段實施的猥褻案件。地鐵、公交車上的“鹹豬手”行為和典型意義上的暴力、脅迫手段有明顯區別,所以能否認定這種行為具有強制性進而構成強制猥褻罪之前是具有一定爭議的。


本案判決回應了這一爭議,在地鐵和公交車等利用被害人不易躲避和抗拒的環境實施的觸摸被害人隱私部位的性騷擾行為,是可能被認定為具有一定強制性的,因而就具有了入罪的基本條件。


第二,本案還從猥褻行為的嚴重程度上為是否入罪提供了一個判斷標準。猥褻行為一直都屬於治安管理處罰的對象,而且實踐中大多數不具有強制性的猥褻行為也都按照治安管理予以處罰,通常的處罰手段是行政拘留。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並非所有在地鐵公交車上實施的“鹹豬手”行為都需要入罪,而是要綜合考慮行為的具體情況。


本案中,被告人對兩名女性實施了猥褻行為,其中一名為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而且對這名未成年人屬於持續性地實施了猥褻行為,其猥褻行為相對較為嚴重需要按照犯罪處罰。本案的處理,也為今後地鐵公交車上“鹹豬手”行為究竟是治安處罰還是刑罰處罰提供了一個可供參考的重要標準。


第三,為此類案件如何偵查取證提供了一些指南。猥褻類案件通常屬於證據缺乏的案件,一旦被告人不認罪,往往面臨被告人和被害人各執一詞的情況,而且實踐中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更為常見。


本案中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通過反覆細緻查看地鐵車廂監控錄像,並與兩位被害人的陳述互相佐證,通過較為紮實的證據最終使一開始拒不供述的被告人承認犯罪,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本案最大的啟示意義在於,告訴那些心懷僥倖、認為公共場所的性騷擾行為最多不過是治安處罰的人,這種行為是完全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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