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槍還獵殺保護動物,將樂兩名男子栽了!“六亂”綜合治理

近日,將樂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在龍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非法持槍、狩獵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件宣判,兩名被告人分別獲刑。

非法持槍還獵殺保護動物,將樂兩名男子栽了!“六亂”綜合治理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9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張某使用改制的射釘槍在將樂縣龍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共同進行非法狩獵五次,獵獲三隻棕鼯鼠、一隻野豬、一隻小麂,陳某某單獨進行非法狩獵兩次,獵獲一隻棕鼯鼠、一隻小麂。經鑑定,被獵殺的野豬、小麂、棕鼯鼠均屬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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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將樂縣人民法院審理,陳某某因非法狩獵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期一年十個月;張某因非法狩獵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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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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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狩獵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根據國家林業局發佈的《“三有”保護動物名錄》規定,包括野豬、小麂、棕鼯鼠、黑斑蛙、金線蛙、蟾蜍、野雞在內的共計1700多種野生動物。


違法狩獵法規,主要指《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第23條規定:“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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