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2022年1月1日起年終獎要合併計稅,請教有何應對策略?

嶺嶺baby


真正到了2022年,取得年終獎金收入就沒有籌劃空間了。所以只能在政策過渡期籌劃。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算納稅。當然,也可以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到了2022年1月1日,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到那個時候,就沒有選擇空間,必須併入全年綜合所得應計算個稅。

年終獎併入全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有什麼影響呢?

總體而言,對高收入者沒有什麼好處,對低收入者有好處。因為低收入者本身工資不高,就算符合扣除條件,在平常月份領工資的時候,也不能充分把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充分抵扣掉,只有把年終一次性獎金收入合併計算,才能更加充分抵扣。

比方說,一個普通辦公室文員,一個月工資才6000元,扣了5000元的免徵額後,只剩下1000元可以扣除了,就算有好幾個扣除項目,你也最多隻能再扣1000元了。而把年終獎併入計算,就可以更加充分享受扣除項目,從而達到少交個稅的效果。

關於股權激勵的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

同樣是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個栗子

案例:上市公司員工張三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10000股,授予日股票價格為10元,授予期權價格為8元,規定可在2019年2月份行權。假定張三2019年2月28日前行權,且行權當天股票市價為16元,計算行權時應納個人所得稅金額。

企業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授予該企業員工股票期權,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則張三在2019年2月28日行權時取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16-8)×10000=800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80000*10%-2520=5480元

2022年1月1日之後的股權激勵政策還未明確。


稅收大管家


目前,對於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有一個過渡的政策。即: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這三年裡,年終獎可以不併入一年的綜合所得,單獨作為一個月的所得來計算所得稅。在過渡期間,因為存在可選擇性,所以是有一定的籌劃空間的,如果2021年之後取消了這個優惠,那麼納稅人就需要按照規定將年終獎合併一起納稅。

按照規定納稅是每個個人的義務,所以不要用不合理的方式來應對。當然,仍然可以充分考慮各種扣除和家庭成員之間的合理分配,或者對其他可以選擇的事項做合理籌劃。

  1. 過渡階段政策可選擇

在過渡期內,年終獎可以選擇併入一年的綜合所得,也可以不併入計算。那麼這就存在一定的選擇性。可以適當進行籌劃。

比如,對於收入不高的人,工資薪金

假設小王每月工資薪金3500元,年終獎18000元,那麼合併計稅之後,全年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對於收入較高的人來說,要考慮的是如何在工資薪金和年終獎之間進行分配。不同的情況,可能產生不同的稅負。

2. 過渡期結束之後的情況

過渡期結束之後,如果這個優惠政策取消,那麼也就無需做過多的選擇。可能需要直接併入綜合所得,計算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這個時候,按照規定操作即可。當然,也要充分考慮相應的扣除。

(1)各項基本扣除、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法定的其他扣除都要充分的運用。對於可以選擇在家庭成員之間分配的扣除,可以通過測算,選擇更為合理的分配方式,降低家庭的總稅負。

(2)對於其他的階段性政策,如果可能影響到個人稅收的,也要多加關注,比如員工的股權激勵。

總的來說,個人所得稅與每個人的生活都息息相關,因此我們需要更多地關注個稅的政策,以便於個人能夠充分地享受到稅收政策的紅利,如果優惠政策取消了,那麼就要按照規定來納稅,不要做不合理地籌劃,提高個人的納稅風險。


財會小童


2018年12月發佈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2019年1月1日開始執行,主要變化有:

1、將基本扣除由3500元調整為5000元。

2、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繼續教育、房貸利息或租房租金、大病醫療、贍養老人。

3、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合併為綜合所得,並將年終獎也合併為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4、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由按月繳納,變為累計預扣法,次年彙算清繳。

新法頒佈後,網上議論聲一片,有說以後財務或人事工作量增加,因為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太麻煩了。有說新規名為減稅實際為增加稅賦,因為新法規定將年終獎合併為綜合所交繳納個人所得,這樣好多人個人所得稅金額會大幅增加。

在2019年1月國稅總局新發文件規定: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兩種算法有何不同,請看以下舉例:

張三月工資20000元,個人承擔四金3500元,專項附加扣除每月合計金額3000元,年終獎100000元。

1、在2021年12月31日前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20000-3500-3000-5000)*12*10%-2520=7680元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100000*10%-210=9790元

全年個人所得稅=7680+9790=17470元

2、自2022年1月1日起

全年個人所得稅=[(20000-3500-3000-5000)*12+100000]*20%-16920=23480元


由此得出,2022年1月1日起年終獎合併到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全年共多交稅金=23480-14470=6010元。

政策如此規定,也沒有什麼好的應對方法。按時按實納稅,避免風險。


不怕小貓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是原個人所得稅法設定的一項特殊優惠政策,新個稅法實施後,進行了銜接和過渡,但自2022年1月1日後,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要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

併入綜合所得,對個稅計算影響是比較大的,對於個人來說沒有了籌劃和選擇空間,但對於家庭來說,可以根據一次性獎金的數據併入綜合所得後,進行稅級臨界點進行試算,對於可以由夫妻雙方選擇的專項附加扣除比如:子女教育、大病醫療、房貸或房租早一點做好規劃,然後申報扣除。

發行股票:

①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2022年1月1日後另行明確,也就是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優惠政策,2022年之後現在並不明朗。

②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件規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但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必須同時滿足7個條件,三個共性條件,四個非共性條件。

股權激勵遞延納稅也是個人所得稅中一項優惠政策,但要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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