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夫婦”將房產“無償”轉給兒子,出借人起訴撤銷贈與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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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先生向多年老友于女士夫婦借款800餘萬元,經多次催還欠款未果,後得知於女士已將房產過戶到其子名下,為了要回錢,牛先生將於女士一家三口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轉讓房產的行為,並將房產變更登記至於女士名下。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撤銷於女士夫婦向其子小付贈與房產的行為,小付將房產變更登記到於女士名下。


原告牛先生訴稱,2014年至2016年於女士夫婦先後向其借款800餘萬元,後多次催還欠款均未果。2018年9月末,他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保全於女士名下一處房產。財產保全過程中,法院向其告知於女士不屬於該房屋權利人。經查詢,2018年9月4日,於女士己將該房屋以無償贈與的方式過戶給了其之子小付(化名)。經與雙方進行協商調解後,法院確認於女士夫婦的還款日期及金額。現還款期限屆期,於女士夫婦仍未還款。故起訴要求撤銷於女士夫婦對其子小付的無償轉讓房產的行為,並協助將上述房產變更登記至於女士名下。


被告於女士三人共辯稱,轉讓房產不是為了轉移財產,是為了辦理貸款,於女士的徵信不好,所以才把房屋轉移到其子小付名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民事調解書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於女士夫婦均認可欠付牛先生錢款的事實,於女士夫婦在未清償共同債務的情形下,將其共有的房屋無償贈與小付,且無其他財產用於償還債務,致使牛先生的債權難以實現,其行為明顯給牛先生造成了損害。牛先生作為債權人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撤銷於女士夫婦無償贈與小付房產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時,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對於牛先生訴請將房屋變更登記到於女士名下的訴訟請求,法院亦予以支持。小付作為同住成年家屬,在房屋贈與過程中亦存在相應過錯,故應配合房屋變更登記。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生活中,即使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已經過法院文書等形式予以確認,債務人卻往往通過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將財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來逃避債務。眼看好不容易煮熟的鴨子飛了,債權人往往不知如何是好。


法官提醒,債務人在未清償到期債務、同時又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的情況下,以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危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提起撤銷轉讓財產的行為,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需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當然,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時,需查清債務人確係存在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方可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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