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對於沒有犯罪的人應當建議釋放,律師可提羈押必要性申請

檢察院對於沒有犯罪的人應當建議釋放,律師可提羈押必要性申請

律師針對被逮捕的人向檢察院提羈押必要性申請書,檢察院對於沒有犯罪的人應當建議釋放

導讀:本文筆者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進行歸納總結律師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間可做的工作以及檢察院收到律師的羈押必要性申請後的回覆情況,以期提高辦案水平(更多內容,關注“法眼刑界”公眾號)。

律師對被逮捕的人

1. 對被逮捕(不是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羈押必要性——向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查部門,撰寫有無羈押必要性申請書;

2. 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且應當說明不需要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併提供。

檢察院收到律師的羈押必要性申請後的工作:

檢察院收到律師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應當在1個工作日以內移送本院的刑事執行檢查部門

1. 對律師的羈押必要性申請書進行審查(可以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除外)——製作羈押必要性審查報告;

2. 對於沒有犯罪,刑罰輕微,超過刑期間,符合取保、監視居住——應當建議釋放、變更;

3. 立案後10個工作日,案件複雜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決定是否是否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4. 認為有羈押必要的——由檢察官決定結案,並通知辦案機關

5. 認為無羈押必要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要求辦案機關在10日內回覆。

寫於2019年9月2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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