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孫小果案“保護傘”從法律上如何認定?

原題:孫小果案“保護傘”的認定及其法律適用

12月15日,雲南多家法院分別對19名涉孫小果案公職人員和重要關係人職務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19名被告人二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在孫小果案的查辦過程中,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嚴格落實中央對涉黑涉惡案件一律深挖背後腐敗問題,對黑惡勢力“關係網”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的要求,確保了“掃黑”與“打傘”同步進行。

所謂黑惡勢力的“保護傘”,一般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者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司法實踐中,“保護傘”為黑惡勢力提供庇護的具體方式可謂五花八門。就孫小果所涉系列案件而言,則主要涉及枉法裁判型、違規減刑型、串通案情型、幫人說情型等幾種類型。其中,枉法裁判型主要表現為捏造事實、毀滅證據、偽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職、審查核實證據,使涉黑涉惡犯罪分子漏捕、漏訴、漏判或重罪輕判;違規減刑型主要表現為違規違法呈報並辦理涉黑涉惡犯罪分子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串通案情型主要表現為在羈押監管過程中失職瀆職,為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裡勾外聯、串通案情、遙控指揮提供便利條件或放任不管;幫人說情型主要表現為違規違法打探案情、說情打招呼、干預涉黑涉惡案件依法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保護傘”既不是一個規範的刑法學概念,也不是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因為我國現行刑法中並沒有一個黑惡勢力“保護傘”罪。因此,刑事審判過程中,“保護傘”們實施的不同的“保護”行為,具體涉及什麼罪名,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依據刑法對相關犯罪構成要件的具體規定確定罪名,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依據媒體披露的相關信息,筆者認為,為孫小果等提供“保護傘”的19名涉案人員,依據其實施的行為類型的差異,根據刑法規定,分別涉嫌不同的犯罪:一是孫小果的繼父和母親。他們通過給相關人員送錢,使得孫小果能夠被法院違法再審改判,並在服刑期間多次獲得違規減刑。他們送錢的行為應當成立行賄罪,讓法院違法改判的行為應當成立徇私枉法罪,讓監獄違法減刑的行為則應以徇私舞弊減刑罪論處。二是雲南省司法廳和監獄系統的相關人員。其行為主要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後,為孫小果違法減刑,分別觸犯受賄罪和徇私舞弊減刑罪。三是法院系統的相關人員。其行為主要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後,為孫小果違法再審改判,分別觸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四是派出所的相關人員,在明知孫小果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的情況下,違法為其辦理取保候審,並意圖使其逃避處罰,則應成立徇私枉法罪。當然,“拔出蘿蔔帶出泥”,在查處上述人員為孫小果提供“保護傘”案過程中,順帶發現相關人員實施的其他犯罪線索,針對這些犯罪,司法機關依法查辦,一併定罪處罰。

還應特別強調的是,如果說黑惡犯罪汙染的是河流,“保護傘”汙染的則是水源。“保護傘”的危害性不僅是使某個人、某些人逃避了法律懲處,更重要的是損害了司法公正公信、損害了黨的執政基礎。孫小果案中,多名高級別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落馬”,受到法律的嚴懲,凸顯了黨和政府掃黑除惡、“打傘破網”的堅定決心,彰顯了掃黑除惡深挖根治的突出成效。當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正處在深挖根治、長效常治的關鍵時期,要久久為功,保持高壓態勢,取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壓倒性勝利。而這,正是孫小果系列案件的審理,帶給我們的至深感受!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END—

來源 | 法制日報

《法治週末》音頻專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