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受賄濫用職權,這名正處級幹部獲刑三年

今年四月,泰州市紀委、市監察委對泰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委員、農村工作委員會原主任黃宗嶽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經查,黃宗嶽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隨後將黃宗嶽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12月13日上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黃宗嶽貪汙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並當庭作出了一審判決。

貪汙受賄濫用職權,這名正處級幹部獲刑三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黃宗嶽利用擔任泰州市委現代農業綜合開發示範區工作委員會書記、江蘇省現代農業綜合開發示範區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假冒他人名義偽造申請困難補助,騙取困難補助資金9萬5千元,並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黃宗嶽利用擔任泰興市新街鎮鎮長、黨委書記,泰興市農產品加工園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現代農業綜合開發示範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財政資金借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合計人民幣85萬餘元。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黃宗嶽在擔任江蘇省現代農業綜合開發示範區管委會主任期間,濫用職權,擅自決定將財政資金借給他人經營活動、擅自決定返還土地出讓金,致使100萬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法庭考慮到黃宗嶽被採取留置措施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貪汙罪行,以自首論,從輕處罰。在公訴之前,考慮到黃宗嶽如實公訴自己的全部罪行,真誠悔過、積極退贓,可以從寬處罰。另外,黃宗嶽的親屬代為退贓出全部贓款贓物和繳納財產刑保證金,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庭審現場,法庭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黃宗嶽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決結束後,被告人黃宗嶽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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