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包庇、容留賣淫 副局長、所長、副所長三公安成“黑保護傘”

12月12日,被告人盧寶毅、趙少華、文軍因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單位受賄罪等罪,在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受賄、包庇、容留賣淫 副局長、所長、副所長三公安成“黑保護傘”

被告人盧寶毅於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間擔任桂林市靈川縣公安局定江派出所所長(以下簡稱定江所),2013年10月至2019年5月先後任靈川縣公安局副政委、黨委委員、副局長。

被告人趙少華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間任定江所教導員,2013年10月至2019年5月任定江所所長。

被告人文軍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任定江所副所長。

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在上述任職期間,共同或單獨實施單位受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徇私枉法、容留賣淫等犯罪行為。

2012年1月,被告人盧寶毅、趙少華、文軍為解決定江所工作經費及民警福利等問題,決定由社會人員韋剛等代表定江所去收取定江鎮賣淫店及散擺遊戲機室的保護費並交給文軍保管,社會人員從中收取辛苦費。

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三被告人夥同韋剛等人收取保護費共133.324萬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盧寶毅調離定江所,被告人趙少華接任定江所所長。

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趙少華、文軍夥同韋剛等人收取保護費共計94.135萬元。

上述收受的保護費,部分用於定江所工作開支,部分用於發放民警、協警福利,其中盧寶毅參與單位受賄133.324萬元,個人分得20萬元;趙少華、文軍參與單位受賄227.459萬元,個人各分得30萬元、25萬元。

定江所收受保護費後,通過以罰代拘、通風報信、查處走過場等方式,長期為轄區內的賣淫店、賭博遊戲機室、散擺遊戲機等場所和人員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保護。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李興勇黑社會性質組織(另案處理)在靈川縣定江鎮衛生院附近開設賣淫店強迫未成年人和婦女賣淫,每月定期通過韋剛等人向定江所交納2000元保護費。被告人盧寶毅、趙少華、文軍明知李興勇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轄區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仍採用通風報信、降格處理、有案不立、查處走過場等方式長期幫助該組織及其人員逃避查禁,並放縱該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三被告人不依法履行職責,共同或單獨包庇、縱容李興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致使多名未成年人和婦女長期被該組織強迫賣淫,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摧殘。

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李興勇黑社會性質組織繼續交納保護費在定江鎮開設的賣淫店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趙少華、文軍繼續採用相同方式長期幫助該組織及其人員逃避查禁,並放縱該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被告人盧寶毅還犯有容留賣淫罪。2012年至2013年,盧寶毅任定江所所長期間,與韋剛、蘇文彬、張能忠(三人另案處理)等人為牟取利益,在定江鎮先後開設兩家賓館,要求定江所轄區內的賣淫店到這兩家賓館開房賣淫嫖娼。期間,兩家賓館每天至少容留20人次賣淫,盧寶毅從中獲利1萬元。


庭審中,法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法庭調查,控辯雙方對案件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法庭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


法庭宣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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