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包庇、容留卖淫 副局长、所长、副所长三公安成“黑保护伞”

12月12日,被告人卢宝毅、赵少华、文军因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单位受贿罪等罪,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受贿、包庇、容留卖淫 副局长、所长、副所长三公安成“黑保护伞”

被告人卢宝毅于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担任桂林市灵川县公安局定江派出所所长(以下简称定江所),2013年10月至2019年5月先后任灵川县公安局副政委、党委委员、副局长。

被告人赵少华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任定江所教导员,2013年10月至2019年5月任定江所所长。

被告人文军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任定江所副所长。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在上述任职期间,共同或单独实施单位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徇私枉法、容留卖淫等犯罪行为。

2012年1月,被告人卢宝毅、赵少华、文军为解决定江所工作经费及民警福利等问题,决定由社会人员韦刚等代表定江所去收取定江镇卖淫店及散摆游戏机室的保护费并交给文军保管,社会人员从中收取辛苦费。

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三被告人伙同韦刚等人收取保护费共133.324万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卢宝毅调离定江所,被告人赵少华接任定江所所长。

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赵少华、文军伙同韦刚等人收取保护费共计94.135万元。

上述收受的保护费,部分用于定江所工作开支,部分用于发放民警、协警福利,其中卢宝毅参与单位受贿133.324万元,个人分得20万元;赵少华、文军参与单位受贿227.459万元,个人各分得30万元、25万元。

定江所收受保护费后,通过以罚代拘、通风报信、查处走过场等方式,长期为辖区内的卖淫店、赌博游戏机室、散摆游戏机等场所和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李兴勇黑社会性质组织(另案处理)在灵川县定江镇卫生院附近开设卖淫店强迫未成年人和妇女卖淫,每月定期通过韦刚等人向定江所交纳2000元保护费。被告人卢宝毅、赵少华、文军明知李兴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辖区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采用通风报信、降格处理、有案不立、查处走过场等方式长期帮助该组织及其人员逃避查禁,并放纵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被告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或单独包庇、纵容李兴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活动,致使多名未成年人和妇女长期被该组织强迫卖淫,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

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李兴勇黑社会性质组织继续交纳保护费在定江镇开设的卖淫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赵少华、文军继续采用相同方式长期帮助该组织及其人员逃避查禁,并放纵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卢宝毅还犯有容留卖淫罪。2012年至2013年,卢宝毅任定江所所长期间,与韦刚、苏文彬、张能忠(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利益,在定江镇先后开设两家宾馆,要求定江所辖区内的卖淫店到这两家宾馆开房卖淫嫖娼。期间,两家宾馆每天至少容留20人次卖淫,卢宝毅从中获利1万元。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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