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億投資溫泉小鎮?他們一直在“下套”……


近日,隨著貴州省遵義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下達,一起歷時三年以投資為名實施的合同詐騙案得以終結,壓在被害人王先生心上的一塊石頭也終於落地。

精心設計的騙局

事情要從2016年5月說起。2016年5月23日,一箇中年人急匆匆地走進了鳳岡縣公安局:“我要報案,我懷疑有人詐騙……”報案人是鳳岡縣小有名氣的企業家王先生。

王先生是如何被騙的?騙子又是誰呢?原來,2014年,為投資開發當地的六池河景區,打造溫泉小鎮,王先生的公司買下了60畝地的承租權,先後投入了4000多萬元。此後,他感覺經濟上有些吃力,亟須引資才能進行進一步開發。

同年下半年,經朋友引見,王先生見到了自稱是香港中信公司投融部經理的廖某,他表示,可以考慮投資六池河項目建設。

後查明,廖某此前以中信置業投資(咸寧)有限公司(未有股東出資,為空殼公司)佔股51%在海南省三亞市成立了中信東朋(三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三亞中信公司,未有股東出資,為空殼公司),其任董事長,陳某任監事。

2014年9月,廖某又以三亞中信公司佔股51%與他人成立了思南(中信)城市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思南中信公司,未有股東出資,為空殼公司),廖某任董事長,陳某任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之後,廖某、陳某邀約杜某(現在逃)以香港中信公司執行總裁名義與銅仁市某縣政府簽訂《某縣基礎設施和城市配套項目投資開發建設意向性協議書》,並將意向性協議篡改後做虛假宣傳。

隨後,王先生帶人考察了廖某的思南中信公司。廖某還帶著他們到新區工地看了看,並把銅仁市某縣政府與公司簽訂的投資“合同”也出示給他們。

此後,廖某又帶著一些人到鳳岡考察了兩次,表示可以投資30億元共同來打造景區。隨後,廖某、陳某與王先生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由思南中信公司投資30億元建設鳳岡縣生態養生旅遊項目。

得到信任後,繼續“下套”

2014年11月19日,廖某、陳某邀請王先生在鳳岡縣註冊成立了鳳岡中信公司。廖某任董事長,王先生等人任監事,陳某擔任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2億元(均未實際出資)。

同年12月2日,廖某、陳某等人以三亞中信公司調撥3億元資金到思南中信公司和鳳岡中信公司需要資金佔用費為由,向王先生借款300萬元。之後,陳某給王先生看了鳳岡中信公司銀行賬戶2億元的存單,王先生更加相信其有雄厚的經濟實力。

後查明,陳某、廖某於2014年12月26日向吳某等人借款2億元存入思南中信公司銀行賬戶。同日,又將該2億元資金轉入鳳岡中信公司銀行賬戶,隨後再轉出還給吳某等人。思南中信公司由此付費177萬元。

2015年1月31日,廖某、陳某又邀約杜某以香港中信公司的名義與鳳岡縣政府簽訂了合作框架協議,約定由香港中信公司投資15億元在鳳岡縣城建設希爾頓酒店及中港國際城市綜合項目,投資30億元建設鳳岡縣六池河景區項目。

3月5日,廖某、陳某邀請王先生加入思南中信公司,共同開發思南邵家橋新區工程項目,稱待項目完成後再共同開發六池河景區項目。此時,王先生並不知道,思南中信公司當時賬戶上餘額只有77.64元,卻有債務600萬元。

王先生成為股東後,廖某、陳某以資金佔用費等為藉口多次要求王先生打款。在3月11日至8月5日間,王先生先後11次向思南中信公司匯入資金共845.5萬元。為了取得王先生的信任,廖某、陳某分別出具借款金額為408萬元和200萬元的兩張借條給王先生,由思南中信公司加蓋外資企業印章進行擔保。實際上,思南中信公司除王先生實際出資外,其他股東均未實際繳納出資。

此外,陳某、廖某還以借款實施工程項目為由,個人分別向王先生借款127萬元、35萬元。

在思南中信公司運行期間,陳某、廖某又成立思南(中信)置業公司等7家公司,以具體實施邵家橋新區項目的城市道路、管道工程、堤防工程等為由,對外大量收取合同誠意金2000餘萬元。

陳某、廖某用王先生等人打入的資金找人高息拆借資金用於亮資償付利息外,還將王先生等人打入的款項直接佔有,用其資金租賃高檔辦公場所、購買汽車、高檔生活消費等,導致被害人鉅額資金無法挽回。

2016年1月,思南中信公司停止營業。2月4日,王先生退出思南中信公司,不再持有股權,約定由思南中信公司償還王先生資金約1300萬元,但王先生並沒有得到股權退款。

因思南中信公司收取他人誠意金、保證金未退還,2015年底至2016年初,李先生、四川康泰塑膠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等債權人先後向法院起訴了思南中信公司及股東,請求退還保證金約1130萬元。

之後,由於王先生是思南中信公司股東,被多個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其他股東又無力償還,辦理這十多起民事案件的法院陸續來鳳岡查封了王先生名下公司的資產,給其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了極大困擾。

這時,王先生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遂向警方報案。

抽絲剝繭,還原事實真相

2017年3月、6月,陳某、廖某先後被警方抓獲。

“在審查起訴階段,我們發現該案證據存在很多問題,要通過補充偵查來完善證據鏈,才能有效指控犯罪。於是,我院細化了退查提綱,與公安機關多次溝通,同時在辦案中也注重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我們與公安召開了多次補證座談會,針對補充偵查的方向、目的、方法進行深入探討。達成共識後,我們與偵查人員一起赴四川、江西、湖北等多地取證,收集到大量被告人虛構事實和具有非法佔有故意的關鍵證據。僅補充偵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就達68冊,最終二被告人實施合同詐騙的真相逐漸清晰。本案的資金流向是證明非法佔有目的的關鍵,也是經濟類犯罪成案的關鍵,我們把清理資金流向重點放在銀行流水和所涉及財務人員的核實上,逐筆核實資金流向,製作資金流向導圖。通過幾個月的努力,終於理清了賬務,使被告人非法佔有、揮霍被害人的股金、履約保證金、合作誠意金的事實一清二楚。最終查明,二人共騙得王先生等人1051.8萬元。”該案被移送審查起訴後,遵義檢察機關的辦案檢察官如是說。

通過補充偵查收集到相關證據後,檢察官辦案組在審查起訴期間圍繞被告人利用空殼公司再成立空殼公司、高利貸款做存款流水亮資、更改意向性協議、虛假工程發包大量收取合同保證金、無任何實力謊稱將鉅額投資等一系列欺騙行為,認真進行證據梳理,撰寫出11萬字的審查報告,並製作出多達幾百頁的分類賬務統計表和賬務分類明細表。

在相關證據的有力印證下,該案犯罪事實清楚明瞭,證據鎖鏈環環相扣。2018年6月,鳳岡縣檢察院以陳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廖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向該縣法院提起公訴。

今年6月19日,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合同詐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對陳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年零六個月,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犯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作出後,二人均以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日前,遵義市中級法院二審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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